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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資料來源為 2008.09 生統組網頁 http://homepage.ntu.edu.tw/~ntucbsc -- 博士班修業規定   ●選課須知 一、博士班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18學分 (不包含論文) ; 逕修博士生最低畢業學分數:30學分 (不包含論文) 。 二、必修學分數共計12學分。 博一 博二 上學期 生物醫學統計專題討論一 (1) 生物醫學統計專題討論三 (1) 醫學統計諮詢方法一 (2) 高等醫學統計諮詢方法一 (2) 下學期 生物醫學統計專題討論二 (1) 生物醫學統計專題討論四 (1) 醫學統計諮詢方法二 (2) 高等醫學統計諮詢方法二 (2) ( ):括號內為必修學分數 三、建議選修課程共計28學分,須於修業之首二年內修習完畢。 1. 基礎方法學課程:11學分 博一 授課教師 上學期 高等醫學統計學一 (3)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生物統計研究方法 (2) 戴 政、張淑惠 、陳秀熙* 統計推論 (2)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統計推論實習 (1)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下學期 高等醫學統計學二 (3)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註:(*)為負責教師;( ):括號內為必修學分數   2. 生統諮詢基礎課程:6 學分 博一 授課教師 上學期 生物醫學統計諮詢一 (2)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生物醫學統計諮詢一實習 (1)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下學期 生物醫學統計諮詢二 (2)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生物醫學統計諮詢二實習 (1)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註:(*)為負責教師;( ):括號內為必修學分數   3. 進階方法學課程:11學分 博一、博二 授課教師 上學期 高等醫學統計方法一 (3)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一」與 戴 政 、張淑惠、陳秀熙* 「生物建構模型一」 輪流隔年開授#1 (2) 下學期 高等醫學統計方法二 (3)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三」與 戴 政 、張淑惠、陳秀熙* 「生物建構模型二」 輪流隔年開授#2 (2) 註:(*)為負責教師;( ):括號內為必修學分數   #1:「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一」與「生物建構模型一」輪流隔年開授, 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一為 97 學年度上學期開授; 生物建構模型一為98學年度上學期開授,以此順序輪流開授。 #2:「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三」與「生物建構模型二」輪流隔年開授, 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三為 97 學年度下學期開授; 生物建構模型二為98學年度下學期開授,以此順序輪流開授。 四、修業原則: 原則一:入學時,生統組教師依個人學經歷背景,列出所需增修之課程清單。  例如:具下列背景之研究生,原則上建議: <純數背景:高等應用醫學統計學一/ 生物醫學課程至少一門> <生物背景:微甲一、二/ 線代一/ 數統一、二> <統計背景:生物醫學課程至少一門> 原則二:經提出申請,已修過課程可抵免,申請表格 Form C-1 請至本組網頁自行下載。 原則三:所列必修、建議選修、及個人增修課程需於二年內完成。 原則四:本組對所有博班學生 (精神上) 都視為全職學生。 五、生物醫學統計專題研究至少二門。   本組有鑑於博士班學生在選定指導教授前,應有廣泛機會接觸不同本組專任老師, 以確定研究興趣,故建議至少跟二位本組專任老師修習專題研究,即原則上至少修習二 個專題研究,特殊情況下可提組務會議申請豁免。請於欲修習之學期開學一週內,至本 組網頁自行下載填寫「專題研究開課申請書」(Form C-2),經授課老師同意後,於規定 期限內送所辦公室完成加開課程序。 六、每學期選課應經本組指定導師簽名同意。 ●本組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準則 本組博士班研究生原則上至少修畢所有必修、建議選修、及個人增修課程,通過資 格考試,有一篇已投稿至國際期刊之研究論文,完成一本博士學位論文,並通過博士學 位考試。 詳細修業準則分述如下: (一) 、研究進度評量辦法 1. 所有博士班研究生於每學期期中考週繳交一份具實質研究內容之研究進度報告給每 一位生統組專任教師。 2. 研究進度報告內容包含題目、前言、研究進度、文獻。 3. 博士班研究生須於本組之專題討論課程進行研究進度之口頭報告,且各年級博士班 研究生均需出席 (不論修課與否) 。 (二) 、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1. 資格考試舉行方式:採筆試與口試合併辦理。 2. 資格考試委員會成員: (1). 由所有生統組之專職(正)教授為當然委員。 (2). 委員會成員至少為二位。 (3). 若遇委員會成員不足時,由生統組召開會議決定。 3. 筆試: (1). 筆試時間:第一次筆試時間為博士班第三學期10月的最後一個星期五。如需重考 ,於第四學期 3月最後一個星期五。 (每學期依此時程辦理。) (2). 申請辦法:於每學期開學第一週內提出申請,並檢附成績單及可投稿至國際期刊 之研究論文初稿一篇或該論文之計畫書,申請表格 Form Q-1、Q-2請至本組網頁 自行下載。 研究論文計畫書內容包含研究背景、動機、目的、設計與方法、預期困難及解決 方法。 (3). 筆試科目:『生物醫學統計學』 (以本組所開授碩班之基礎方法學課程為主。) 4. 口試: (1). 申請資格:筆試通過後並且已完成一篇可投稿至國際期刊之研究論文初稿及學位 論文計畫書。 學位論文計畫書內容包含研究背景、動機、及文獻回顧。 (2). 申請辦法:筆試通過後,可於任何學期中提出申請,並檢附於該研究論文初稿及 學位論文計畫書,申請表格 Form Q-3、Q-4、Q-5 請至本組網頁自行下載。 (3). 進行方式: a. 口試應先行張貼公告, b. 口試以所檢附之該篇研究論文內容及學位論文計畫書為基礎進行之。 c. 口試進行時間不限。 5. 資格考試通過條件: 博士班研究生必需先完成資格考試之筆試與口試,經資格考試委員會開會通過後,該研 究生即成為生統組博士學位候選人。 (三)、博士學位論文指導老師有關辦法 1. 論文指導老師必須由本組專任教師擔任之。 2. 每位博士生應於資格考試通過後一學期內確定論文指導老師,請至本組網頁自行下 載填寫「論文指導老師同意書」(Form P-1),經論文指導老師簽名同意後,送交至 本組核備。 3. 論文指導老師之更換,依「國立台灣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行之。 (四)、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實施辦法 1. 舉行方式:分初試與複試兩階段口試辦理。 2. 博士學位論文委員會: (1). 初試委員會組成:所有生統組之專職(正)教授及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 (2). 複試委員會組成,包含: a. 所有生統組之專職(正)教授及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 b. 其他委員由當然委員推舉之。 c. 由當然委員互推一位召集人邀請其他委員。 3. 初試: (1). 申請資格:須通過資格考試,修完所有必修、建議選修、及個人增修課程。 (2). 申請辦法:經論文指導老師及論文指導委員會同意,初試可於任何學期中提出申 請,並檢附成績單及學位論文進度報告,申請相關表格 Forms P-1、P-2、P-3、 P-4 請至本組網頁自行下載。 學位論文進度報告內容包含題目、前言、研究設計與統計方法、 (3). 進行方式: a. 申請人就其博士學位論文之研究設計與統計方法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於公開場合提 出報告進行之。 b. 口試進行時間不限。 4. 複試:(即博士學位考試) (1). 申請資格:須通過博士學位論文考試之初試,有一篇已投稿至國際期刊之研究論 文,且已完成博士學位論文初稿。 (2). 申請辦法:申請期限為上學期至11月30日止、下學期至 4月 3日止。研究生應檢 具歷年成績表,論文初稿,及著作資料,經指導教授及本組組務負責人同意後報 請所長及學校核備。 複試申請相關表格 Form D-1、D-2 (此為網路報名系統,須填寫好直接列印) , 及本組畢業論文所需表格 Form D-3、D-4,請至本組網頁自行下載,並至校相關 網頁填寫申請「學位考試申請書」,再依據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3). 進行方式: a. 就其博士學位論文成果進行口頭實質審查。 b. 口試進行時間不限。 ●國外研究 本組學生赴國外研究或交換學生,必須先經由本組教師所組成之審查委員會,依學 生在本組的學術表現與發展潛力、外語能力、國外研究機構與國外指導教授之適切性, 及研究主題等為主要評審基準,進行實質審查,再依據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休學 1. 本組學生休學,必須先經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具函簽名同意及由本組教師開會討論, 再依據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申請相關表格 Form S-1、S-2請至本組網頁自行下載。 2. 國立台灣大學學則有關學生申請休學之規定條文:   第四十一條 學生註冊後因故申請休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至遲得於期末考試開始前一 個月辦理,但如因病 (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 或重要事故 ( 附相關證明) ,至遲得於期末考試開始前申請休學。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學期應令休學: 一、一學期中請假達三分之一者。 二、患病經公立醫院證明在短期內難以痊癒者。 三、已註冊學生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不足,不合本學 則規定者。 第四十三條 學生休學,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 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應經就讀學系系主任及教務處之核可後,酌予延長 休學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第四十四條 本校修業年限六年 (含實習) 以上各學系學生,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該學系一 二八學分以上者,經依「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考取並就讀研究所者 ,於碩士班修業期間得向原肄業學系申請休學二學年,如修讀博士學位,得再申請 延長休學期限四學年。前項休學期間不列入原肄業學系休學年限併計。 第四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於期滿前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仍應在原肄業之學系及相銜接之年級肄 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年級肄業。 第四十六條 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得檢具徵集令影印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間,服役期間不計入休 學年限內;服役期滿後應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第四十七條 請准休學學生,其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