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資料來源為 2008.09 生統組網頁 http://homepage.ntu.edu.tw/~ntucbsc --
碩士班修業規定
●選課須知
一、碩士班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24學分 (不包含論文 6學分) ;
二、碩士班必修課程:一般生必修學分數共計11學分,在職專班必修學分數共計13學分。
碩一 碩二
上學期 高等醫學統計學一 (3) 生物醫學統計專題討論一 (1)
生物醫學統計實務分析一 (2) 高等生物醫學統計實務分析 (2)
量性科學*(碩士在職專班必修)(2)
下學期 生物醫學統計實務分析二 (2) 生物醫學統計專題討論二 (1)
( ):括號內為必修學分數
【* 量性科學: 依規定限碩士在職專班同學選修。】
三、碩士班建議選修課程共計16學分,一般生應於碩班第一年內修畢,碩士在職專班應
於碩班前兩年修畢。
核心課程:2 學分
碩一 授課教師
上學期 生物統計專題討論一 (1)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下學期 生物統計專題討論二 (1)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基礎方法學課程:8 學分
碩一 授課教師
上學期 生物統計研究方法 (2) 戴 政、張淑惠 、陳秀熙*
統計推論 (2)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統計推論實習 (1)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下學期 高等醫學統計學二 (3)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生統諮詢基礎課程:6 學分
碩一 授課教師
上學期 生物醫學統計諮詢一 (2)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生物醫學統計諮詢一實習 (1)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下學期 生物醫學統計諮詢二 (2)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生物醫學統計諮詢二實習 (1)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四、其他選修課程(不計入建議選修課程)
進階方法學課程:11學分
碩一、碩二 授課教師
上學期 高等醫學統計方法一 (3)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一」與 戴 政 、張淑惠、陳秀熙*
「生物建構模型一」
輪流隔年開授#1 (2)
下學期 高等醫學統計方法二 (3)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三」與 戴 政 、張淑惠、陳秀熙*
「生物建構模型二」
輪流隔年開授#2 (2)
註:(*)為負責教師;( ):括號內為必修學分數
#1:「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一」與「生物建構模型一」輪流隔年開授,
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一為 97 學年度上學期開授;
生物建構模型一為98學年度上學期開授,以此順序輪流開授。
#2:「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三」與「生物建構模型二」輪流隔年開授,
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三為 97 學年度下學期開授;
生物建構模型二為98學年度下學期開授,以此順序輪流開授。
五、修課原則:所列必修及建議選修須於二年內完成。
六、每學期選課應經本組指定導師簽名同意。
●本組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準則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修畢所有必修及建議選修課程,完成一本碩士學位論文,並通過碩士
學位考試。
(一)、碩士學位論文指導老師有關辦法
1. 論文指導老師必須由本組專任教師擔任之。
2. 碩班研究生於碩一下學期結束前選定碩士論文指導老師,並繳交「論文指導老師同
意書」、「論文原創確認書」、及「論文計劃書」 (Form P-1, P-2, P-3) ,經論
文指導老師簽名同意後,送交至本組核備。相關表格請至本組網頁自行下載填寫。
3. 論文指導老師之更換,依「國立台灣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行之。
(二)、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實施辦法
1. 申請資格:須至少修畢所有必修及建議選修課程,且已完成碩士學位論文初稿。
2. 申請辦法:申請期限為上學期至11月30日止、下學期至 4月 3日止。研究生應檢具
歷年成績表及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及本組組務負責人同意後報請所長及學校核備。
申請相關表格 Form D-1、D-2 (此為網路報名系統,須填寫好直接列印) ,及本組
畢業論文所需表格 Form D-3、D-4,請至本組網頁自行下載,並至校相關網頁填寫
申請「學位考試申請書」,再依據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3. 進行方式:就其碩士學位論文成果進行口頭實質審查。
●休學
1. 本組學生休學,必須先經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具函簽名同意及由本組教師開會討論,
再依據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申請相關表格 Form S-1、S-2請至本組網頁自行下載。
2. 國立台灣大學學則有關學生申請休學之規定條文:
第四十一條
學生註冊後因故申請休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至遲得於期末考試開始前一
個月辦理,但如因病 (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 或重要事故 (
附相關證明) ,至遲得於期末考試開始前申請休學。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學期應令休學:
一、一學期中請假達三分之一者。
二、患病經公立醫院證明在短期內難以痊癒者。
三、已註冊學生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不足,不合本學
則規定者。
第四十三條
學生休學,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
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應經就讀學系系主任及教務處之核可後,酌予延長
休學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第四十四條
本校修業年限六年 (含實習) 以上各學系學生,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該學系一
二八學分以上者,經依「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考取並就讀研究所者
,於碩士班修業期間得向原肄業學系申請休學二學年,如修讀博士學位,得再申請
延長休學期限四學年。前項休學期間不列入原肄業學系休學年限併計。
第四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於期滿前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仍應在原肄業之學系及相銜接之年級肄
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年級肄業。
第四十六條
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得檢具徵集令影印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間,服役期間不計入休
學年限內;服役期滿後應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第四十七條
請准休學學生,其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