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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資料來源為 2008.09 生統組網頁 http://homepage.ntu.edu.tw/~ntucbsc -- 碩士班修業規定   ●選課須知 一、碩士班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24學分 (不包含論文 6學分) ; 二、碩士班必修課程:一般生必修學分數共計11學分,在職專班必修學分數共計13學分。 碩一 碩二 上學期 高等醫學統計學一 (3) 生物醫學統計專題討論一 (1) 生物醫學統計實務分析一 (2) 高等生物醫學統計實務分析 (2) 量性科學*(碩士在職專班必修)(2) 下學期 生物醫學統計實務分析二 (2) 生物醫學統計專題討論二 (1) ( ):括號內為必修學分數 【* 量性科學: 依規定限碩士在職專班同學選修。】 三、碩士班建議選修課程共計16學分,一般生應於碩班第一年內修畢,碩士在職專班應 於碩班前兩年修畢。 核心課程:2 學分 碩一 授課教師 上學期 生物統計專題討論一 (1)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下學期 生物統計專題討論二 (1)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基礎方法學課程:8 學分 碩一 授課教師 上學期 生物統計研究方法 (2) 戴 政、張淑惠 、陳秀熙* 統計推論 (2)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統計推論實習 (1)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下學期 高等醫學統計學二 (3)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生統諮詢基礎課程:6 學分 碩一 授課教師 上學期 生物醫學統計諮詢一 (2)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生物醫學統計諮詢一實習 (1)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下學期 生物醫學統計諮詢二 (2)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生物醫學統計諮詢二實習 (1)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四、其他選修課程(不計入建議選修課程) 進階方法學課程:11學分 碩一、碩二 授課教師 上學期 高等醫學統計方法一 (3)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一」與 戴 政 、張淑惠、陳秀熙* 「生物建構模型一」 輪流隔年開授#1 (2) 下學期 高等醫學統計方法二 (3) 戴 政*、張淑惠、陳秀熙 「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三」與 戴 政 、張淑惠、陳秀熙* 「生物建構模型二」 輪流隔年開授#2 (2) 註:(*)為負責教師;( ):括號內為必修學分數   #1:「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一」與「生物建構模型一」輪流隔年開授, 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一為 97 學年度上學期開授; 生物建構模型一為98學年度上學期開授,以此順序輪流開授。 #2:「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三」與「生物建構模型二」輪流隔年開授, 高等應用醫學統計方法三為 97 學年度下學期開授; 生物建構模型二為98學年度下學期開授,以此順序輪流開授。 五、修課原則:所列必修及建議選修須於二年內完成。 六、每學期選課應經本組指定導師簽名同意。 ●本組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準則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修畢所有必修及建議選修課程,完成一本碩士學位論文,並通過碩士 學位考試。   (一)、碩士學位論文指導老師有關辦法 1. 論文指導老師必須由本組專任教師擔任之。 2. 碩班研究生於碩一下學期結束前選定碩士論文指導老師,並繳交「論文指導老師同 意書」、「論文原創確認書」、及「論文計劃書」 (Form P-1, P-2, P-3) ,經論 文指導老師簽名同意後,送交至本組核備。相關表格請至本組網頁自行下載填寫。 3. 論文指導老師之更換,依「國立台灣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行之。 (二)、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實施辦法 1. 申請資格:須至少修畢所有必修及建議選修課程,且已完成碩士學位論文初稿。 2. 申請辦法:申請期限為上學期至11月30日止、下學期至 4月 3日止。研究生應檢具 歷年成績表及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及本組組務負責人同意後報請所長及學校核備。 申請相關表格 Form D-1、D-2 (此為網路報名系統,須填寫好直接列印) ,及本組 畢業論文所需表格 Form D-3、D-4,請至本組網頁自行下載,並至校相關網頁填寫 申請「學位考試申請書」,再依據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3. 進行方式:就其碩士學位論文成果進行口頭實質審查。 ●休學 1. 本組學生休學,必須先經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具函簽名同意及由本組教師開會討論, 再依據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申請相關表格 Form S-1、S-2請至本組網頁自行下載。 2. 國立台灣大學學則有關學生申請休學之規定條文:   第四十一條 學生註冊後因故申請休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至遲得於期末考試開始前一 個月辦理,但如因病 (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 或重要事故 ( 附相關證明) ,至遲得於期末考試開始前申請休學。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當學期應令休學: 一、一學期中請假達三分之一者。 二、患病經公立醫院證明在短期內難以痊癒者。 三、已註冊學生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依規定辦理選課或所選學分數不足,不合本學 則規定者。 第四十三條 學生休學,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 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應經就讀學系系主任及教務處之核可後,酌予延長 休學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第四十四條 本校修業年限六年 (含實習) 以上各學系學生,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該學系一 二八學分以上者,經依「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考取並就讀研究所者 ,於碩士班修業期間得向原肄業學系申請休學二學年,如修讀博士學位,得再申請 延長休學期限四學年。前項休學期間不列入原肄業學系休學年限併計。 第四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於期滿前辦理復學手續。復學時仍應在原肄業之學系及相銜接之年級肄 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年級肄業。 第四十六條 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得檢具徵集令影印本申請延長休學期間,服役期間不計入休 學年限內;服役期滿後應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第四十七條 請准休學學生,其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