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9-1.公然侮辱人者. 處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09-2.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10-1.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10-2.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10-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者.
不在此限
311.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罰
.因自衛自辯. 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公務原因職務而報告者.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 或法院. 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312-1.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 處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12-2.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13.散布流言. 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科. 或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314.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