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everthink (一日反象 終生酸象)
看板Baseball
標題Re: [新聞] 陳峰民判無罪 哽咽:還我工作
時間Sun Nov 28 15:20:00 2010
: 通常起訴一定是有相關事證才會被起訴
所謂相關事證?
1 球員亂咬
2 組頭亂咬
3 組頭的資金流向跟球員或他的親屬的戶頭對比
4 電話監聽
基本上 台灣檢調有一個規定
偵查不公開...
所以檢察官真的有相關事證 也不會跟你講
沒有也不會跟你講...
: 否則被亂咬
: 無證無據就算被叫去 也只會被飭回
: 就算真的是無辜的也只能認命
: 因為這邊是中華職棒
: 很可怕的
不過有時候 已經調查了很久 卻不起訴
檢察官是要寫報告的 很麻煩的....
所以......我是覺得緩起訴這招是蠻好用的拉...
PS:最早抓到放水的證據 是因為郭建成和他兄長用銀行戶頭往來
所以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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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尊來
豪洨是我的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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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164.122
→ maverick01:看到剪掉不公開 我就笑了 哈哈 好好笑 11/28 15:38
→ Roystu:選擇性不公開 11/28 15:43
→ shepell:敢問原波 為什麼覺得寫處分書會比簽結來得輕鬆? 11/28 17:02
→ obieve:都說"我"覺得了 當然沒有為什麼 個人主觀感覺 11/28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