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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63.150
※ 編輯: lfdfound 來自: 61.64.163.150 (07/16 09:37)
其實....應該要先看你找的是托兒所還是幼稚園
2歲的話其實幼稚園在法規上是不能收的
(當然幾乎全台的幼稚園都收啦...也不知主管機關是幹嘛的)
有關幼稚園部分
幼稚教育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育。
第八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
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
行政院院會98年6月11日通過「幼稚教育法第八條」之修正案;修正後規定,幼稚園每班
設教師兩人,均設定為導師(除班級人數在15人以下者僅其中1人為導師)。
有關托兒所的部份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 6 條
托育機構依收托兒童年齡分為下列三類:
一、托嬰中心: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
二、托兒所:收托二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
第 11 條
托育機構除另有規定外,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應依
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托嬰中心:除應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外,每收托五名
兒童應置護理人員、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或保母人員一人,未滿
五人者,以五人計。
二、托兒所:每收托十五名兒童應置教保人員或助理教保人員一人,未滿
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人員應為專任。
第一項第二款之助理教保人員數不得超過教保人員數。
托兒所必要時得設置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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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為什麼新竹縣社會局會說凱摩合法未違規
只要有護理人員、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或保母其中一項資格可以
法規真是寬鬆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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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丫的相簿搬家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