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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聚會我沒參加到,但看了以下內容 這個店家也太......差勁。 無音樂網誌版:http://www.wretch.cc/blog/CAT122/28170976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http://www.wretch.cc/blog/ecev0116/12117530 這家所謂親子餐廳,眞的是欺人太甚!所以我一定要來好好的po文發洩 大人低消$120/小孩低消$30,從字面上看來~大人只要點超過$120, 應該就符合店家所規定之低消? 事實不然!該店家有兒童餐$280+10%, 但到現場後~店家卻告知不能點兒童餐,大人一律要點非兒童餐以外的餐點。 良祝的餐點 最便宜$380還是$390+10%,我有點忘記了! 小孩低消$30+10%,在場的小孩~沒幾位可以用良祝所提供的兒童菜單, 這樣居然還要小孩低消?*有提供各品牌配方或是母奶,我付的甘願! ※何況~m_勞也沒規定,兒童餐限定幾歲才能購買不是? 還有假日另有菜單,用餐時間2小時….便宜的全刪了!假日不提供 我抱怨的不是這2小時,或是菜單…之類而是接下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桌上有張小卡,上頭寫著:為回饋大家愛護!原價餐券$3,000【優惠價$2,600】 大同媽看到這各,想說:哇~86折耶!!那跟店家說,不用多此一舉我們買禮券, 又將禮券等同現金的去付給店家,環保的話~那就依點餐總金額*0.86不就好了!! 而當大同媽去跟店家說時: 店家說…禮券不能當次一次消費使用完畢!! 最多只能使用$1,500金額,剩餘的$1,100下次消費時才能使用。 大同媽也是服務業出身,怎麼能容許這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我當下立刻跟店家說:你們這樣違法囉!依消費者保護法 註解→ (三)商品(服務)禮券不得記載事項 1.最常見限制消費者使用禮券之類型: (1)訂立使用期限 (2)「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恕不找零」等 (3)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4)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5)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7)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8)廣告僅供參考 2.若有上述不得記載事項而仍記載時,該違反條款視為無效,除對當事人顯失公平外,其 他部分仍有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6、17條)。 (四)禮券合理限制 但需特別提醒的是,如果禮券僅限定平日使用或是假日、旺季須另加價,則屬於合理限 制,可以記載於禮券上,但是必須以顯著字體使消費者知悉,且對於平日、假日、淡季、 旺季的定義也應明確標示,使消費者不會有誤認之虞。 我購買$2,600禮券,等同一次將$2,600現金付清了! 你怎麼規定我要怎麼使用呢? 還有販賣禮券是要提供履約保證的,你們有嗎?良祝:沒有…。 大同媽:沒有你們是不能販售的。你知道嗎? 良祝:是因為很多媽媽都希望我*()#**M#......,那如果賣禮券你們一次就用完! 那我們就其實不用賣禮券啦!賣禮券是希望再繼續回來用 大同媽:如果你們的客人,都是一次性消費那其實你們也要檢討, 賣了禮券收了錢還怕客人怎麼用,這邏輯想法很怪, 不過~我不需要教你這些, 之後~你們自己找消基會搞清楚”何謂禮券?””禮券正確合法之規範?” 大同媽又問:那不買禮券,你們可以打各折之類的嗎?你們餐點確實價格偏高 良祝:95折~不過我們$5,000可以成立會員,會員打9折。 你們今天可以成立VIP會員,下次消費打9折! 大同媽:菜媽那我們二家先結,卡再給其他媽咪用。 (菜媽點頭:嗯~好) 此時良祝又說話了!你們先成立VIP的話,要下次才能使用喔!這次不能使用 大同媽:我們是先成立VIP,下次使用呀!(給別人不是下次使用嗎?), 並不是限定說『成立VIP當日不得享有優惠嘛!是下次=下筆的意思不是嗎?』 良祝又補充說明:是改天來才能使用。 不管什麼規則,都是良祝說了算!既沒公告也沒說明。即使有說明也是含糊帶過 當消費者有疑慮時,店家一直口頭補充說明 最後~良祝說:因為今天我們服務也不是很好,那就服務費10%不收啦! 這是我最大的底限了! 大同媽:連水都沒加,餐點上的又慢…店家只負責點餐/出餐/收盤子, 這樣敢收啥服務費?! Anyway~所謂標榜親子餐廳,兒童椅卻不到店內總座位3成比例。 環境一點也不適合親子,並沒有可活動的空間(戶外有錦鯉/鳥/鞦韆/溜滑梯…) 但是感覺設備比公園的還老舊而且不安全。清潔也不乾淨(當天我們到戶外, 是由家青媽媽用濕紙巾彎下腰擦拭)用了半包都不見得乾淨。 餐點價格偏高而且不好吃,食材也不是網站上標榜的新鮮或是….之類的。 良祝苗圃 打死我!再也不會去的一各爛地方爛餐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108.94
qliver:抵制這樣華而不實的店家! 01/13 16:31
seay:囧....有考慮這家的說.... 01/13 17:26
sadcat:當天大概有十幾組人到此聚餐!要去此地的~請三思! 01/13 18:21
dorara:版媽修養真好,我遇到這種情況會直接打119請警察來 01/13 19:49
gima1012:給樓上版媽,這樣的情況只能算是消費糾紛,找消保會才對 01/13 20:21
asita:桃園縣政府7F有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愛用1999投訴,或撥 01/13 22:28
asita:03-3322101分機5715 01/13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