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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球場及球場設備 1.1 球場為長方形而其所有界線寬度皆為40 mm,如附圖A. 1.2 球場界線全部由白色或黃色畫成,以利辨別. 1.3 所有界線均屬於它所標定場地區域的一部份. 1.4 網註的高度,自地面量起應為1.55公尺,網柱須保持垂直,使球網能依規則1.10拉緊 ,網柱不可延伸進入球場。(到2004年8月1日以前,對網柱不可延伸進入球場的很制只針對 國際羽總核准的比賽) 1.5 不論是單打或雙打比賽,網註都應置於雙打場地的邊線上,如附圖A 1.6 球網應用深色的良好細繩,平均密度的網孔不得少於15公釐及大於20公釐 1.7 球網深度為760公釐而寬度至少6.1公尺 1.8 球網頂端應用75公釐寬的白色帶子,雙摺包縫,中間穿裹一條粗繩或金屬繩而成一長 帶,而此長帶掛覆在繩上 1.9 粗繩或金屬繩要伸長拉緊,以使其能牢固緊貼在網柱的上端 1.10 球網高度自網場地中央量起應為1.524 公尺,但自雙打邊線量起,則應為1.555 公尺 1.11 球網末端及網柱之間不能有缺口,必要時,整個球網縱深的末端應繫紮於球柱上 註: 單打及雙打兼用的場地 1. 整個球場對角線長=14.723公尺 2. 上述球場可做為單打及雙打比賽用 3. **選球的測試標記見圖B 回頁首   2.羽球 2.1 羽球可以天然羽毛或以類似的合成原料製造,不論以何種物質製成的羽毛球,一般而 言其飛行性質,應類似天然羽毛的羽球,以軟木為底座其外面包裹一層薄皮 2.2 羽球須有16根羽毛固定於基座 2.3 每一羽球的羽毛自其頂端丈量到軟木基座的頂端,其長度應一致為62至70公釐之間 2.4 羽毛的頂端,應圍成直徑約為58mm至68mm 的圓形 2.5 羽毛須以線或其它適合的材料編紮,使其堅實牢固 2.6 基座規格應為25至28公釐直徑且底部成球形 2.7 羽球的重量自4.74 g 到5.50 g 2.8 非羽毛的羽球   2.8.1 以類似羽毛之合成物質,製成裙狀,以代替天然羽毛   2.8.2 羽球底座須依規則 2.6 所規定者   2.8.3 羽球重量和尺寸,應如規則2.3、2.4及2.7,然因天然羽毛和合成材料的比重和 反應不同,所以允許有10% 內的差異 2.9 由於大氣壓力,高度或溫度以至影響到標準的羽球不適合使用時,經全國羽協之允許 ,在不改變羽球的基本形狀,速度飛行的條件下,可以加以修改 回頁首       3.羽球速度測試 3.1 羽球的測試是在緊靠端線處,以低手全力擊球,此球須以向上的角度和沿邊線平行的 方向拍擊,而擊球點正好在端線上方 3.2 正確的羽球速度應落於對方端線前530 mm 至990 mm之間,如圖B   雙打球場選球的測試標記 回頁首       4. 球拍 4.1 球拍總長不能超過680公釐,寬不超過230公釐,各部份的描述如規則4.1.1至4.1.5, 如圖C   4.1.1 握把是球拍的一部份,供球員握住   4.1.2 拍線區域是球員用以擊球,屬於球拍的一部份   4.1.3 拍頭形成球線區域   4.1.4 中管連接握把和拍頭(與規則4.1.5有關)   4.1.5 拍頸(如有)連接中管和拍頭 4.2 拍線區域   4.2.1 拍線區域應平整一致,在?迴交錯或交接時互相縛住的模式,穿線方式要一致, 尤其在中央部份的密度不得少於其它部份   4.2.2 拍線區域總長不能超過280公釐,總寬不超過220公釐,但無論如何,穿線可以 延伸到球拍頸部,但延伸的長度不超過35公釐,並且拍線區域總長不超過330公釐 4.3 球拍   4.3.1 不能有附屬物或突出物,除非是完全為了防止磨損、斷裂、振動或調整重量, 或防脫落而繫在手上的繩索,且其尺寸位置必須合理 回頁首   5. 設備器材的核准   國際羽球總會應對在羽球比賽中所使用的球拍,羽球或設備的標準形態規格作說明及 核准與否,此核准申請應由協會提出,或是任何團體有誠意的興趣者;包括球員、製造廠 商或會員協會或會員本身提出 回頁首   6. 擲硬幣 6.1 比賽開始前,雙方擲硬幣卜勝,勝方根據規則   6.1.1 或 6.1.2 作選擇   6.1.1 先發球或先接球   6.1.2 選場地的一邊或另一邊開始比賽 6.2 負方行使剩餘的選擇權利 回頁首       7. 計分方式 7.1 除另有安排外,比賽最好採三局二勝制 7.2 除規則7.5外,男子單打及男子雙打,由先得15分的一方獲勝一局 7.3 除規則7.5外,女子單打及女子雙打及混合雙打,由先得11分的一方獲勝一局 7.4 只有發球方能獲得一分的計分(見規則10.3或11.5) 7.5 如果雙方分數到達14平分時(女子單打及女子雙打及混合雙打10分平分),先獲得14分 (10分)的一方,可以依規則7.5.1或7.5.2做選擇   7.5.1 繼續比賽至15分(11分),及不加分;或   7.5.2 要加分至17分(13分) 7.6 勝一局者,在次局比賽時首先發球 回頁首       8. 換邊 8.1 球員應換邊:   8.1.1 第一局結束時:   8.1.2 在第三局開始前(如果有);以及   8.1.3 在第三局,或一局決勝的球賽,某方分數先達到: 每局11 分的比賽達到6 分時;或 每局 15 分的比賽達到8 分時 8.2 當球員未能根據規則8.1 而換邊,應在發現錯誤後且球不在比賽中時立刻換邊,同時 保留原以獲得的分數 回頁首   9. 發球 9.1 合法的發球:   9.1.1 發球時當發球員及接球員站好位置以後,雙方皆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發球;   9.1.2 發球員及接球員應站立於斜相對的發球區內並不得採到界線;   9.1.3 發球員及接球員的雙足必須部份與地面接觸,並固定不得移動位置;從開始發 球(規則9.4)直到發球動作完成(規則9.5);   9.1.4 發球員的球拍應先擊到羽球的基座;   9.1.5 發球員的球拍擊球瞬間,整個羽球應在發球員腰部以下;   9.1.6 發球員球拍的中管於擊球瞬間,必須朝向下方,且整個拍頭的部份,應明顯低 於發球員握拍的整個手部如圖D;   9.1.7 發球員開始發球時,其球拍的移動必須朝前連續不斷(規則9.4)直到發球動 作完成;同時   9.1.8 發球員發球後,羽球應從球拍向上飛行並越過球網,如果未經攔截,羽球落向 接球員的發球區 內(即在邊線上或邊線內) 9.2 假如發球不合法而違反規則9.1.1至9.1.8,則違反的一方應判為"犯規"(規則13) 9.3 當發球員已嘗試發球,但未擊中羽球是為”犯規” 9.4 球員們一經就位,發球員一開始向前揮動球拍頭,即視為開始發球 9.5 發球一經開始(規則9.4),該球就應為發球員球拍擊到或嘗發球但未擊中羽球,視為一 次發球 9.6 接球員未準備就緒前,發球員不應發球,但是接球員只要有嘗試還擊的動作,就算已有 準備 9.7 雙打時只要不妨礙雙方發球員或接球員的視線,雙方球員的搭擋可站於場區任何地點 圖D 在發球時球員握拍的手及球拍位置 回頁首   10.單打 10.1 發球區及接球區   10.1.1 球賽中,當發球員得分為零分或偶數時,發球員及接球員須站於右發球區發球 或接球 10.1.2 球賽中,當發球員該局得分為奇數時,發球員及接球員須站於左發球區發球或接 球 10.2 比賽中羽球被發球員及接球員交互對擊至"犯規"發生,或羽球在比賽中停頓為止 10.3 計分及發球   10.3.1 如果接球員"犯規",或羽球交互對擊後落在接球員場地之內的地面而停頓,則發 球員得一分,發球員再由另一發球區發球   10.3.2 如果發球員犯規,或羽球交互對擊後落在發球員場地之內的地面而停頓,則發 球員喪失繼續發球的權利,同時接球員成為發球員,雙方球員不得分 回頁首   11. 雙打 11.1 比賽開始及每次每邊獲得發球權時,均應自右發球區開始發球 11.2 只限接球員接擊發球:假使羽球被接球員的搭擋觸及或拍擊,應視為"犯規", 且發球 方得一分 11.3 擊球順序位置   11.3.1 發球被擊回後,可由發球方任何一球員回擊,其後接球方也同樣的任何一球員 都可以回擊,繼續如此,直到羽球在比賽中停頓為止   11.3.2 發球被還擊後,球員可在球網己方一邊的任何位置擊球 11.4 發球區及接球區   11.4.1 在球賽開始時首先發球之球員,當該局己方得分為零分或偶數時,應在右發球 區發球或接球,當該局己方得分為奇數時則在左發球區或接球   11.4.2 在球賽開始時首先接球之球員,當該局己方得分為零分或偶數時,應在右發球 區發球或接球,當該局己方得分為奇數時則在左發球區發球或接球 11.5 計分及發球   11.5.1 如果接球方"犯規",或羽球交互對擊後落到其場地內的地面而停頓,則發球方 得一分,其發球員繼續發球   11.5.2 如果發球方"犯規",或羽球交互對擊後落到其場地內的地面而停頓,該發球員 失去繼續發球的權利,雙方都不得分 11.6 規則12及14的規定外,發球順序應交互使用二個發球區輪流發球 11.7 任何比賽中,發球權的更換,是自最先的發球員輪流給最先的接球員,其次由該球 員輪流給該球員的搭擋,然後輪由對方的一位應站在右發球區的球員(規則11.4)然後其搭 擋,並依此類推 11.8 除規則12及14的規定外,每一球員不得發球,接球次序錯誤,在同一局中不得連續 兩次接發球 11.9 獲勝方的任一球員均可在次一局中有首先發球的權利,同時失敗方任一球員亦可先 接球 回頁首       12. 發球區錯誤 12.1 球員的發球區錯誤有:   12.1.1 次序錯誤之發球   12.1.2 在錯誤的發球區內之發球;或   12.1.3 在錯誤的發球區內已準備好接發球,並且球已發出 12.2 如果是在下一次發球前就發現發球區錯誤:   12.2.1 如果只有一方犯錯而且贏了此球,則應判"重行發球";   12.2.2 如果只有一方犯錯而且輸了此球,則不更正錯誤   12.2.3 如果雙方都犯發球區錯誤,則應判"重行發球" 12.3 如果因為發球區錯誤而判"重行發球",則錯誤更正後重行發球 12.4 當球員在下一次發球後才發現發生發球區錯誤,則不在更正錯誤,並繼續比賽時, 不需更改球員新的發球區(同時也不變更相關的新發球次序) 回頁首   13. 犯規 下列情形為『犯規』: 13.1 如果發球動作不合法(規則9.1)或適用規則9.3或11.2時; 13.2 比賽中,若羽球:   13.2.1 落於場地界線之外(即不在邊線上或邊線內);   13.2.2 自球網或其下方穿過;   13.2.3 未能過網;   13.2.4 觸及屋頂,天花板,或牆邊;   13.2.5 觸及球員的身體或服裝;或   13.2.6 觸及任何在場地周圍的物體或人:   (當建築物的結構必須列入考慮時,當地的羽球主辦單位,許可地區羽球協會,制訂次 於規則的條款來規定,當羽球觸及阻礙物時的處理方式,允許否定會員協會(Member Association)的規定) 13.3 如果在球賽中,最初的擊球點,不在擊球員球網的這一邊(但是,擊球員於自己的場 地擊球後,球拍可隨球過網 13.4 在比賽中,若球員:   13.4.1 以球拍、球員身體或其服裝觸及球網或其支撐物;   13.4.2 除規則13.3 允許之外,球拍或球員有任何程度的越過網侵入對方的場地;   13.4.3 以身體或球拍經由網下侵入對方場地,而造成妨礙或擾亂對方;或   13.4.4 妨礙對方,如當羽球越過球網之際,阻擋對方合法的擊球; 13.5 如果在比賽中,球員以任何動作如喊叫或做姿勢來影響對方球員; 13.6 在比賽中,如果羽球:   13.6.1 在完成揮拍時球被球拍持滯,擊拋而出;   13.6.2 由同一位球員連續的兩次揮拍動作兩次擊中;   13.6.3 由同隊兩位球員都連續的擊中;或   13.6.4 觸及球員球拍後且繼續向該球員後方飛行; 13.7 如果球員有惡意的動作,重複或繼續不斷的違反規則16者 13.8 如發球後,羽球停留在網頂或過網後被網纏住 回頁首       14. 重新發球 14.1 "重新發球"由裁判員或球員(沒有裁判時)宣告而暫停比賽,若:   14.1.1 接球員於準備好接球前而發球員即發球   14.1.2 發球時,接球員及發球員雙方同時犯規   14.1.3 除發球外,如果羽球停在網頂或過網後被網纏住   14.1.4 比賽中,羽球破散而基座和其餘部份完全分離   14.1.5 線審未能看見,而裁判也無法做判決之下   14.1.6 發球區錯誤如規則12.2.1或12.2.3發生時,或   14.1.7 任何不可預知或意外的情況發生時 14.2 除規則12的執行之外,"重新發球"是指這次的發球不算,由原發球者再發一次 回頁首       15. 球不在比賽中 下列情形為球不在比賽中: 15.1 羽球擊到球網並停留於網中或停在網頂; 15.2 羽球擊到擊球員這邊球網或網柱,並開始向擊球員場地地面滑落 15.3 羽球擊落於地面;或 15.4 當"犯規"或"重行發球"發生時 回頁首       16. 繼續比賽,行為不當,罰則 16.1 除了規則16.2和16.3允許之外,比賽應自第一次發球起繼續不斷,直到一場球賽結束 16.2 所有比賽中,在第一局和第二局之間得有不超過90秒的休息,在第二局和第三局之間 得有不超過五分鐘的休息時間:   (有電視轉播的比賽裁判長在賽前可決定規則16.2的休息時間是強制的且固定的) 16.3 暫停比賽   16.3.1 非球員所能控制之特殊情事發生時,裁判認為必要,可暫停比賽一段時間   16.3.2 有特殊情況時裁判長可指示裁判暫停比賽 16.4 延遲比賽   16.4.1 無論任何情況下,不得為了使一球員獲得恢復體力或調整呼吸而延遲比賽   16.4.2 裁判是唯一能夠判定比賽暫停之人 16.5 指導及離開球場   16.5.1 除了規則16.2和16.3允許之休息時間外,球員不得在比賽中接受任何指導   16.5.2 除規則16.2規定之五分鐘休息時間,未經裁判之允許,球員不得離開球場 16.6 球員不得:   16.6.1 故意造成延遲或比賽暫停;   16.6.2 故意修改或破壞羽球以改變羽球的速度或發行;   16.6.3 態度無禮;或   16.6.4 羽球規則中未述的不正當行為 16.7 裁判應注意違反規則16.4,16.5或16.6者應:   16.7.1 對違反的一方提出警告; 16.7.2 若已提出警告,再違反者即判犯規;或   16.7.3 惡劣或屢犯者,再判犯規,並立即將犯規者的情形向裁判長報告,因裁判長有權 取消其比賽資格 回頁首       17. 執法人員及申訴 17.1 裁判長自始至終都負責指揮錦標賽或賽會的每一部門 17.2 裁判一經指派,即負責球賽的進行及場地和其周圍發生的事,裁判應向裁判長報告 17.3 當發球員發球犯規時,發球審應宣判發球犯規(規則9) 17.4 線審應指出羽球落在所負責的界線為"界內"或"界外" 17.5 執法人員對事實的判決為終結,因他負責此事 17.6 每一裁判應:   17.6.1 維護和執行羽球規則,一旦"犯規"或"重行發球"發生時應即高聲宣判;   17.6.2 對於任何分數爭論的申訴,在下一次發球前,就應給予判決;   17.6.3 讓球員及觀眾知道球賽進行的情況;   17.6.4 指派或更換線審或發球審時,應請示裁判長;   17.6.5 若未指派其他的場地執法人員,其負責的職務須經妥善安排;   17.6.6 若指派的執法人員未能看到,應代為判決或"重行發球"   17.6.7 記錄及向判長報告與規則16有關的所有事項;及   17.6.8 只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事件中有關規則的問題(這種申訴必須在下一次發球前就 處理,或,如果在球賽結束時,提出申訴的一方離開場地前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