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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銀行若有補充規定應註明於相關文件中 否則法律無規定,應依習慣,法理 一般大眾的認知,開戶應該還是帶本人姓名的印鑑吧 不過習慣,法理的認定還是要由法官判定 我不是法官,所以提出這個意見給大家看看就好 ※ 引述《firmament (風...)》之銘言: : 名字不同的問題 : 若以法務的角度來說是無法可循的 : 只是銀行以私法自治的原則 是可以不予受理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07.158
kutkin:帝王條款--私法自治原則..... 07/01 22:59
kutkin:只要雙方合意 不違誠實信用 公序良俗 即可 07/01 23:00
kutkin:銀行可以拒絕 07/01 23:03
kutkin:但是銀行同意 存戶也簽名 那就算數了 07/01 23:03
sakura0123:雙方合意的東西要載名於契約文件中才有效 07/02 12:16
sakura0123:否則應依法律,習慣,法理的順序來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 07/02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