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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drewz (狂想)》之銘言: : 雖然很麻煩我都要銷戶不用了,幹麻還要花這個錢去做 : 而規定就是如此,這是沒法商量的 是啊,我已經說這是「陋規」,銀行財大氣粗,當然無法商量 : 若以F大的觀點,那如果我本人去領錢拿錯的印章,也可領到錢摟???? 其實,道理上是如此 我也看過有人去領錢確實忘了帶印章,就領了(該人行員很熟) 只是事後如何處理我不曉得 當然,為了便利起見,如果要繼續往來,認印鑑是最方便的 但我已經預設條件: 「要銷戶」!「要銷戶」! 我質疑的是「遺失印章,要銷戶」 請在這前提下討論,才有意義 : 當你提起訴訟官司時,你是站不住腳的,你是一定會敗訴的 呵呵,真的嗎? : 因為以現行法規是認印章,而不認其他 : 即便這很不合理,去跟法官說吧 確實,但訴訟經濟,為了100元,去寫狀紙,出庭,也許到二審 所以我只能認栽,只能來BBS叫叫而已 別無他法,這就是「財團」跟「小老百姓」的差別 所以「財團」會說:「不合理?去告啊」 你的語氣確實很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15.39 ※ 編輯: foone 來自: 140.123.215.39 (11/23 01:02)
highhand:就是因為有爭議,所以印鑑變更的資料在銀行是要永久保存 11/23 01:30
highhand:的,等你投胎三次,那份資料還是在倉庫裡面 11/23 01:31
foone:就算印鑑變更還是有爭議,我一樣可以爭執,換印章不是我本人 11/23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