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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引述《andrewz (狂想)》之銘言: : : 雖然很麻煩我都要銷戶不用了,幹麻還要花這個錢去做 : : 而規定就是如此,這是沒法商量的 : 是啊,我已經說這是「陋規」,銀行財大氣粗,當然無法商量 : : 若以F大的觀點,那如果我本人去領錢拿錯的印章,也可領到錢摟???? : 其實,道理上是如此 : 我也看過有人去領錢確實忘了帶印章,就領了(該人行員很熟) : 只是事後如何處理我不曉得 : 當然,為了便利起見,如果要繼續往來,認印鑑是最方便的 : 但我已經預設條件: : 「要銷戶」!「要銷戶」! : 我質疑的是「遺失印章,要銷戶」 : 請在這前提下討論,才有意義 : : 當你提起訴訟官司時,你是站不住腳的,你是一定會敗訴的 : 呵呵,真的嗎? 我想這不是呵呵就OK,這是有人打過官司,而銀行敗訴的真實事件 雖然這是陋規,但是規定就是規定,沒啥好商量的 如果你有辦法,請你去修改法條,若在這打打嘴砲來幹攪這個不合理的規定 我本人還是蠻認同的。 : : 因為以現行法規是認印章,而不認其他 : : 即便這很不合理,去跟法官說吧 : 確實,但訴訟經濟,為了100元,去寫狀紙,出庭,也許到三審 : 所以我只能認栽,只能來BBS叫叫而已 : 別無他法,這就是「財團」跟「小老百姓」的差別 : 所以「財團」會說:「不合理?去告啊」 : 你的語氣確實很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8.116.95
foone:能不能弄個判決來瞧瞧? 11/23 01:08
foone:要修改哪一條「法條」?說來聽聽看? 11/23 01:11
andrewz:你有興趣可以自己去了解 11/24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