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串看下來,還是有些人一直誤解為什麼銷戶還要原印鑑才可以銷戶
銷戶是一個過程,最主要的問題是在之後的取款
也順便回應一下F大所提出的問題。
依照銀行法第七條
本法所稱活期存款,謂存款人憑存摺或依約定方式,隨時提取之存款。
裡面所說的依約定方式,就是依照你開戶時所填取的定型化契約及一張印鑑卡
印鑑卡裡特別有寫著取款時依留存印鑑辦理取款
(若開戶時原留印鑑是簽名,那銷戶就可以只簽名就好)
以上的說明就指出為什麼銷戶為什麼一定要原留印鑑才可以銷戶
因為你銷戶之後要取的款項,就是依照銀行法第七條及定型化契約來實行
至於銷戶為什麼一定要本人,就是為了確定是本人的行為意思表示
避免之後所發生的糾紛
現今銀行業為了方便客戶,有出現很多變通的方法,至於這些方式合不合法
在這就不提出討論,但是請不要質疑那些遵守規定的銀行員為什麼這麼龜毛
因為這都是保障其工作上的安全,免於受到不良份子的侵擾或訴訟官司
若有人覺得這些規定很不合理,也很歡迎各位大大跟各主管機關反應
提出更好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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