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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one (請問甚麼)》之銘言: : ※ 引述《lmon (咩)》之銘言: : : 臨櫃領取現金是否就是要【存摺+約定印章】?!當然結清前提是本人臨櫃才有效 : 如果拋棄存摺內現金呢?只是要銷戶呢? : 定型化契約有規定,一定要「存摺」+「印鑑」+「本人」嗎? : : 所以若是遺失印章,要做臨櫃提款,就是要變更印鑑 : : 臨櫃現金支出櫃員是會核對印鑑的,或許只是你不知道而已 : : 會讓客人欠印通常是熟悉客,亦是會要求客人盡速拿章來補 : 我舉一個例子好了 : 我去台灣企銀換簿,規定是要印章的(因為台灣企銀帳簿上有印鑑) : 不過我說我沒帶,但有身份證確認 : 台灣企銀一樣換,只說下次要記得帶 : 存摺跟印章一樣重要 : 卻有不同待遇? 我在台灣企銀同學說這樣做,是方便你不用再跑一趟 因為台灣企銀的印鑑是看存摺核對,請你下次帶印章 是可以再蓋上去,萬一你去別的分行領錢時,若是沒有蓋印章 無法核對你所帶的印章,是否就是約定的那一顆,就比較糗了 (不過這樣的情況不知和你遭遇的是否相同,有可能是不同情形) 華南的也是這樣,台新因為都用印鑑比對器,所不用再蓋印章在存摺上了 其實我覺得有好有壞啦!對你我方便,未必是大家都方便 反之亦然, : 可見,印鑑的目的在確認本人,而非必要條件 : 這也是為何現在可以改成簽名,因為實際上只要確認本人即可, : 唯印鑑是問,不過是銀行陋規罷了 是陋規也好,惡習也罷,殊不知惡法亦法嗎?! 何況財政部是授權每個銀行有權決定內部作業流程 我想發文去還被老闆念自由市場經濟不要管太多 消費者和營利者會自然取得平衡點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49.222
foone:如果牽涉消費者權益,就不能用內規來搪塞了哩 11/23 02:03
foone:或許公立銀行可以去行政訴訟看看,有沒人提供裁判費? 11/23 02:03
foone:惡法亦法已被憲法學者推翻,所以不是理由了,何況並不是'法' 11/23 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