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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意告訴你台新銀行有何不好,但請了解什麼是"一造辯論判決",這個很重要。有 跟台新銀行往來者要注意囉! 89.5.5下午我到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法庭(揚股,第三法庭)開庭,由於時間未到 我便在法庭內旁聽。我前一個案子原告為台新銀行向消費者追償金額,審理中我發現台新 銀行追償的手段真是太卑鄙了,特向大家揭露其惡行。 台新案被告由一位老太太到庭。老太太向法官表示,承認其子確有向台新借款,惟款 項均由老太太代繳,最近因手頭較緊,所以無力償還,但並無意賴帳,只是希望可以分期 付款,所以曾與台新聯絡並說明要分期還款,所以希望台新可以把訴訟案撤回,結果台新 的人告訴他,5/5下午的庭老太太可以不用出庭了。老太太原以為沒事了,可是別人告訴她 訴訟撤回會接到法院的通知,但她一直沒收到,所以不太放心,5/5上午她又打電話給台新 ,小姐仍叫她不用去開庭,但她還是決定來看看。 法官覺得很疑惑,遂問台新代理人本件是要當庭和解或是撤回?台新代理人答都沒有 ,法官遂再問你們既然沒有要和解也不撤回,為什麼叫被告不用出庭呢?台新代理人說被 告不出庭台新就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註:在被告受法院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 時,原告即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亦即法院完全依照原告之主張裁判,原告可迅速取得勝 訴判決),法官當場動氣並跟台新代理人說:「你們台新怎麼可以這樣呢?人家要跟你們 和解,你們不答應也就算了,還故意叫人家不要來,然後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你們這樣不 可以,我現在對你們台新的印象很不好,怎麼可以這樣呢?回去告訴你們主管,再這樣, 以後你們台新的案子到簡易庭我們都會特別注意。你們這樣是利用懂訴訟程序來欺負別人 ,訴訟本來就要雙方都到庭解決,我都不嫌麻煩,你們嫌什麼麻煩,下次不可以這樣了」 。以上的事是我在高雄簡易庭親眼目賭,跟台新打交道的人,可千萬要小心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唉..不只台新吧...任何一家銀行都知道這樣...我們家就是如此...被莫 名其妙背了200多萬...原因就在銀行叫我們不要出庭...那家銀行就是..第一銀 行...(董事長黃天鄰吧!!) 我們就是沒出庭..結果....幫我傳給大家吧...現在200萬可能還到最後變 1000萬了...我姐在東海大學...當初沒出庭...後來我姐被法院申告..結果每月 薪水被扣1/3....根本還不完....因為還不夠利息(被扣的部分)...所以變成永久貸 款,這當初是銀行百般叫我們不要出庭的....被耍了...現在看到這封信..又能如 何... 我姐已經被扣2年了...有翻案機會嗎?都是銀行...好恨~~~~~~欺負我們這種不懂法律 的人 ...........轉出去......告訴大家..............第一銀也做這種事 -- 五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政大訓育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記錄 討論事項第二條 教務處移來本校外交系二年級學生宋楚瑜,於本(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 至十一時四十分學期考試應考「國際政治」時,不守交卷秩序提前討論,決議 裁定應記大過一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9.200.92 > -------------------------------------------------------------------------- < 作者: windsailor (斷尾求生) 看板: Bank_Service 標題: [公告] 有關高雄地院"一造辯論判決"之澄清(台新銀行) 時間: Tue Jun 18 01:43:35 2002 台新銀行目前已有180萬名信用卡會員,每位會員都是我們最尊重、最寶貴的資產台新 銀行信用卡提供您便利的消費方式和多樣優惠購物選擇同時也可享受到這月消費下月付款 的優惠禮遇,只要您的繳款正常,台新銀行信用卡無疑是您生活理財的最佳工具。如果您 忘記按期繳款,因為信用卡是一種無擔保信用貸款,我們有義務提醒您以免耽誤您的權益 ,如果還是無法繳款,萬不得已才會進行訴訟程序,因為我們知道訴訟對於會員或是台新 銀行都是相當耗費時間和成本的! 本件案件就是一例,我們嘗試過與該會員協議,會員只要依約繳納5,000元,即可撤回 告訴也不用出庭。但到開庭日(89.5.5)為止還是很遺憾的沒有收到該會員任何繳款,會員 之母親不是當事人也未受其委任,台新銀行自然沒有要求會員之母親不到庭之必要,及造 成「一造辯論判決」方式取得勝訴之意。我們相信這是一個溝通上有誤差的例子,也絕對 不會影響其他會員之權益! 以下為更詳細之說明: 合法催收之程序: 本行就逾期繳付信用卡帳款之案件,均先以電話催收之方式,提醒客戶其應按時繳款 之義務,倘會員未繳款達一定期間以上,本行始採取法律程序以取回帳款,俾減少因會員 欠繳款項而造成銀行之損失。為顧及會員之資力,於訴訟程序中,倘會員有意繳款,本行 均先與會員達成協議,以分期方式繳付積欠帳款,倘該會員確實遵約繳款,本行亦會撤回 相關法律程序,並告知會員免到庭說明,本行將會逕行陳報承審法官雙方已和解之事;然 倘會員未依協議內容繳款,因會員已違反協議在先,本行自無法撤回訴訟,本案即為一例 。 會員未依約繳款且未到庭: 本行之訴訟代理人先前雖曾與會員協議,若其先繳付新台幣5,000元,本行可撤回對會 員之訴,倘訴訟撤回後會員則無庸開庭;然會員並未依該協議繳付任何金額,因此本行未 撤回對該名會員之訴。而於89.05.05開庭時,因會員並未到庭,亦無委任他人代為訴訟( 會員之母並未受其委任,依法無法代為訴訟上之陳述)之情形下,本行之訴訟代理人根本 無法對其主張,只得就會員未依協議繳付款項之事對承審法官作一說明,該法官僅當庭責 令雙方再試行和解;於該庭結束後,其母亦對本行訴訟代理人就兒子未遵守還款協議之事 表達歉意。本行訴訟代理人於此期間仍不斷嚐試聯繫會員,惟並無所獲,其亦未繳付任何 款項,然本行努力尋求雙方和解之意,可見一般,而絕無任何涉及「一造辯論判決」之言 詞或以此方式取得勝訴之意。 網路上之指摘,應屬訊息發佈人因對此案件不明瞭而生之誤解,在此除特為澄清外, 尚須特別感謝諸多會員對台新銀行的關心,我們會持續不斷努力地提供更好的服務予每一 位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