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DWIN (暑假已經過完了)
看板Baseball
標題Re: [專欄] 陳偉殷,何妨多比較
時間Wed Dec 9 10:03:53 2009
※ 引述《aimar0808 (puppy)》之銘言:
: 感謝IBIZA大辛苦的翻譯...
: 由種種條文的規定來看,「保留條款」、或稱「保留制度」的魔爪其實是不分國籍的
: 只要成為美日、甚至中職球團底下的選手
: 當加入聯盟、與球團簽約後,
: 遵守職棒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與聯盟規章就成為選手的義務
: 其中當然也包括受保留制度的規範
: 除非:球團不再續聘(也就是日職所謂的自由契約)、選手取得FA、或者另訂脫逃條款
: 否則不可能自由轉隊的
: 這一點從職業棒球百年以來的發展史就能理解其制度的設計背景
: 所以如果單單從幾個條文或個案,就解釋日職洋將不受保留制度的限制
: 本人認為是對整個職棒制度發展史欠缺通盤的瞭解所致
保留制度某種程度上就是保障球團選秀到農場養成中間都能安全擁有這名球員
球團養成一個球員是成本,隊型的建構到宣傳廣告的長期規劃都得配合球員
今天球員喊著生涯規劃就離隊掰掰,那球隊幹麼經營
又不是佛心來的FA一律不留的廣島卡布隊(笑)
(況且廣島迷也是會不爽的,你看他們每次提到阿來就要默念『生涯廣島』。。。)
可能這次事件大家都是從台灣人陳偉殷上面去看,所以才會覺得日職都怎樣怎樣過份
但是換過來想,你如果是中日球團,當初派球探來台灣觀察好幾年
選了陳偉殷以後還要去處理一堆有的沒有的台日相關規定
之後因為他受傷付錢讓他養傷,還得去橋育成選手的缺
講難聽點啦,就是因為重視所以才會花心思花人力物力,不然你看林英傑張誌家林恩宇?
等而下之的還有劉X安、蔡O安、陳#偉
球團這些努力難道就不是看好陳偉殷才願意去花錢花人力去作的,一切都是凹陳偉殷嗎?
(講白一點啦,幹麼那麼麻煩找個台灣人來種族歧視,不選不就得了XD)
事情總是有兩面,今天如果是恰恰、嘟嘟或是王建民被人不惜撕毀各國聯盟間
的默契也要挖走,你是象迷、獅迷還是基迷,難道就乖乖認栽還要外帶祝福嗎
會這樣當年台灣大聯盟成立瘋狂挖人的時候就不會有一堆中職基本教義派在每天罵TML了
: 另外,本人在此還想分享一些想法,請各位高手不吝指教:
: 先前曾有文章提到說,由於日職洋將無法符合日職FA規約的描述
: 根本無從適用自由球員的制度,所以契約一旦期滿即能自由轉隊
: 不需要訂有脫逃條款、也不用申請成為自由球員
: 這種對契約、對制度的解釋方法,個人覺得邏輯上似乎有點問題...
: 如本文以上所述,一旦與球團締結契約關係
: 遵守契約與聯盟規章(日職稱為野球協約),就成為選手的當然義務
: 而且聯盟規章並未設有排除洋將適用的規定
: 所以不論該選手的國籍都一體適用
: 契約與聯盟規章就是聯盟內所有球團與選手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源規範
: 因此,藉由契約更新條款與聯盟規章的種種配套規定
: 球團只要願意,即可單方面將選手保留在母球團
: 直到選手取得自由球員的資格,才取得自由轉隊的權利
: 這套規範球團與選手的制度
: 我想是可以用「原則規定」與「例外規定」的關係來理解
: 也就是說
: 球團可以單方面的綁住選手 → 選手不能自由轉隊是原則(契約、聯盟規章的規定)
: 選手取得FA資格後可任意轉隊→ 此為例外規定,限制原則的適用
: 讓球團單方面保留選手有一定期間、次數的限制
: 在這套規範體系底下,如果簽訂了內容相同的契約書
: 卻主張洋將無從適用日職FA規約這樣的例外規定時
: 請問會發生什麼情況呢?
: 該洋將必須遵守所有的契約條款與聯盟規章(原則規定)
: 但是不能適用FA規約(例外規定)
: 所以,該名洋將始終無法自由轉隊!
: 因為球團保留洋將選手的期間、次數,不再有自由球員制度加以限制
: 這一切都起因於該洋將的經紀人替他主張他不能適用FA規約...
: 如果與球團談判時,提出陳偉殷具洋將身份、不適用FA規約這樣的主張
: 我想中日球團應該是會欣然接受吧...XDDD
: 個人一點點淺見,還請賜教
不要看這幾年NPB各球團間挖角對方助人很輕鬆就以為日職洋將跟日籍球員合約不同
只要是參與日職的球員都有基本約
(前面盤大、承燁和阿唱都有講,我不知道為何有人就是看不懂)
洋將可以不被列入保留,在球季末選擇他隊或她聯盟效力是因為另外有球團簽訂的契約
約定季末不列入保留以爭取上大聯盟或跳槽其他更好待遇球隊的機會
這個前面有看承燁大文章的應該都要記得
但是!洋將簽了和球團間的約,不表示他就沒有簽日職基本合約
只是他在基本合約架構下另外有符合該架構的球團球員間契約,可以以符合野球規章
的方式離隊。(以球團季末不列入保留的形式讓球員離隊)
以法律來講,基本合約就是普通法,規定基本的球員權利義務
球團洋將間契約則是特別法,基於普通法的設定上針對特別事物作規範
但特別事物本身還是受普通法規定的
所以請不要看到日職洋將來來去去就直覺認為洋將沒有保留限制,所以陳偉殷=洋將
陳偉殷隨便就可以跳槽MLB,這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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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前,我弟是個小國一,會用傻傻的聲音說著髒髒百貨,我們是虎迷要支持████
全車的人都笑了。。。。。然後我們一起去看三商比賽 ◤ █ ◥
十五年後,作為一個孩子的老爸,弟弟卻沒辦法跟其他球迷一樣,可以從最喜歡◢ █ ◣
的那隻球隊開始帶著孩子看棒球。。。 ███
減隊救職棒,減去的並不只是一隻虧錢的單位,而是一群孩子的回憶█ █ █
三商虎棒球隊解散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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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09.30
※ 編輯: LUDWIN 來自: 203.70.109.30 (12/09 10:05)
推 voon:契約只對契約相對人有拘束力,大不了老子有錢付錢走人 12/09 10:41
→ voon:基本合約是指球員工會跟球團老闆簽署類似團體協約嗎 12/09 10:42
→ voon:如果是這樣,你用特別法跟普通法來比喻,我只能說相當不精確 12/09 10:43
→ dish:樓上說的方法當然可行..只是沒人知道做了會怎樣 12/09 10:56
→ SDCAT:但現在現實是小陳和中日又簽了約..可是又一堆要他毀約是怎樣 12/09 11:31
→ SDCAT:討論契約是可行..但往往在版上看到的是雙方口角居多.... 12/09 11:34
→ SDCAT:看那位"長輩"有能力的去跟小陳討一下合約來看, 或者是 12/09 11:35
→ IBIZA:陳偉殷如果沒有簽訂特約條款的話, 那他的合約就是統一契約書 12/09 11:36
→ SDCAT:聯絡得上旅日過的球員的"長輩"們跟球員問一下好了..... 12/09 11:36
→ IBIZA:日職官網上可以下載 12/09 11:36
→ SDCAT:嗯..統一契約書..這我有開始在閱讀..進度很慢就是了 Orz 12/09 11:36
→ IBIZA:其實保留制度就是MLB的reserve system, 只是各有各的規定 12/09 11:42
→ IBIZA:MLB前六年不得任意轉隊, 未取得arb連錢鬥的資格都沒有, 可是 12/09 11:42
→ IBIZA:沒見過這些人說MLB的規定是賣身條款, 類似的保留規定到了日 12/09 11:43
→ IBIZA:職就變成罪大惡極, 真是莫名其妙 12/09 11:44
→ LUDWIN:討論區就是這樣,換了位置換了腦袋阿 12/09 11:58
→ LUDWIN:前面還在討論洋基換誰最有利最搶劫,一回頭討論王葛格 12/09 11:58
→ LUDWIN:洋基又變成大魔神不可以給他凹:P 12/09 11:59
→ IBIZA:其實我最不懂的, 有些人根本沒認真看過日職, 也不了解日職 12/09 12:10
→ IBIZA:規章(可能根本沒看過吧), 卻可以一篇又一篇專欄的誤導大家 12/09 12:12
推 ggggggg:日職和種花還蠻像的 12/09 12:17
恩,基本上事情總是有其中道,作多了就不好
比方前面推文也有講,今天選手約長,轉隊不容易,球隊反而會比較長期去培養
選手約短,轉隊容易,可能二軍或小聯盟拉上來能用就直接用了
請想一下廣島、運動家這種小市場球隊的立場,要是球員喊著生涯規劃就可以走人
那幾年下來乾脆走NBA快艇路線養好就賣換來過個水又變別隊的,球迷受得了嗎?
況且日職至少還有個球員工會當資方的煞車,合約規定太嚴苛太照顧資方,工會就會跳
出來。台灣一沒工會二球迷又被洗腦成習,資方根本沒人能檔,這種照顧資方利益的
情況就變成『虧了球員也要照顧資方』
不要因為陳偉殷不能轉隊去大聯盟就把日職講的多邪惡
甚至連撕破臉打破美日紳士協議這種話都講出來
這種行為跟當年04年奧運,MLB工會限制投球數,某報跳出來『小曹好友火,勸他退出工會』
的行為有啥兩樣?(我絕對不會說是什麼連X晚報)
※ 編輯: LUDWIN 來自: 203.70.109.30 (12/09 12:33)
推 lwei781:MLB 沒被叫 是因為沒限外籍人數啊... 12/10 00:03
→ IBIZA:這和限不限制外籍人數又有甚麼關係? 12/10 10:25
推 lwei781:這跟同個制度被不被叫邪惡 有很大關係 因為都是工作權 12/10 12:25
→ IBIZA:甚麼關係?說來聽聽...沒聽過應該要保障外國人工作權的 12/10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