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mar0808 (puppy)
看板Baseball
標題Re: [專欄] 陳偉殷,何妨多比較
時間Wed Dec 9 07:43:43 2009
感謝IBIZA大辛苦的翻譯...
由種種條文的規定來看,「保留條款」、或稱「保留制度」的魔爪其實是不分國籍的
只要成為美日、甚至中職球團底下的選手
當加入聯盟、與球團簽約後,
遵守職棒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與聯盟規章就成為選手的義務
其中當然也包括受保留制度的規範
除非:球團不再續聘(也就是日職所謂的自由契約)、選手取得FA、或者另訂脫逃條款
否則不可能自由轉隊的
這一點從職業棒球百年以來的發展史就能理解其制度的設計背景
所以如果單單從幾個條文或個案,就解釋日職洋將不受保留制度的限制
本人認為是對整個職棒制度發展史欠缺通盤的瞭解所致
另外,本人在此還想分享一些想法,請各位高手不吝指教:
先前曾有文章提到說,由於日職洋將無法符合日職FA規約的描述
根本無從適用自由球員的制度,所以契約一旦期滿即能自由轉隊
不需要訂有脫逃條款、也不用申請成為自由球員
這種對契約、對制度的解釋方法,個人覺得邏輯上似乎有點問題...
如本文以上所述,一旦與球團締結契約關係
遵守契約與聯盟規章(日職稱為野球協約),就成為選手的當然義務
而且聯盟規章並未設有排除洋將適用的規定
所以不論該選手的國籍都一體適用
契約與聯盟規章就是聯盟內所有球團與選手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源規範
因此,藉由契約更新條款與聯盟規章的種種配套規定
球團只要願意,即可單方面將選手保留在母球團
直到選手取得自由球員的資格,才取得自由轉隊的權利
這套規範球團與選手的制度
我想是可以用「原則規定」與「例外規定」的關係來理解
也就是說
球團可以單方面的綁住選手 → 選手不能自由轉隊是原則(契約、聯盟規章的規定)
選手取得FA資格後可任意轉隊→ 此為例外規定,限制原則的適用
讓球團單方面保留選手有一定期間、次數的限制
在這套規範體系底下,如果簽訂了內容相同的契約書
卻主張洋將無從適用日職FA規約這樣的例外規定時
請問會發生什麼情況呢?
該洋將必須遵守所有的契約條款與聯盟規章(原則規定)
但是不能適用FA規約(例外規定)
所以,該名洋將始終無法自由轉隊!
因為球團保留洋將選手的期間、次數,不再有自由球員制度加以限制
這一切都起因於該洋將的經紀人替他主張他不能適用FA規約...
如果與球團談判時,提出陳偉殷具洋將身份、不適用FA規約這樣的主張
我想中日球團應該是會欣然接受吧...XDDD
個人一點點淺見,還請賜教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剛剛翻譯了日職野球協約 第九章保留選手 的所有條文, 順便copy一份過來
: 翻譯的很急, 不通順是必然, 不過若條文理解有誤, 煩請指教
: 六十六條 (保留的手續)
: 1.球團在每年11/30以前, 向委員會提出次年度契約締結權利保留選手(以下稱契
: 約保留選手)、任意引退選手、制限選手、資格停止選手、失格選手等全保留
: 選手, 提交全保留選手名簿
: 2.契約保留選手總數不得超過70人
: 3.已公告的次年度支配下選手人數計入契約保留選手總數, 但若適用第五十七條
: 之二(選手救濟措置),契約保留選手總數可以到80人
: 六十七條(全保留選手名簿的公告)
: 1.委員會於每年12月1日以前審查提交的全保留選手名簿,於每年12月2日公告
: 2.連續兩年在全保留選手名簿被列名為任意引退選手、制限選手、資格停止選手
: 、失格選手, 自動移入綜合任意引退選手、綜合制限選手、綜合資格停止選手
: 、綜合失格選手名簿, 移計之後球團仍對這些選手保有保留權
: 3.關於前項規定,球團對於任意引退選手的保留權, 從該選手最初被記載到全保
: 留選手名簿的時刻起3年後喪失,該選手將從綜合任意引退選手名單被刪除,之
: 後視為自由契約選手
: 六十八條(保留的效力)
: 1.提出保留球團對於全保留選手名簿中的契約保留選手、任意引退選手、制限選
: 手、資格停止選手、失格選手擁有保留權
: 2.全保留選手禁止與包含外國專業職棒球團在內的其他的職業棒球團進行有關選
: 手契約的談判或比賽、活動、聯合練習等所有棒球活動。即使是得到保留球團
: 的同意參加聯合練習的情況,選手也需自己負擔練習費用
: 3.失格選手不得在國內外擔任棒球相關工作
: 4.制限選手、資格停止選手、有期及無期的失格選手,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
: 定復歸者,被列入讓渡名單,選手契約無條件解除
: 第六十九條(不被保留選手)
: 支配下選手不被記載入契約保留選手名簿,選手契約無條件解除,委員於12/2公告
: 自由契約選手
: 第七十條(拒絕與球團更新契約)
: 契約保留選手,如果拒絕球團所提出的年薪減額超過本協約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年
: 薪減額限制的契約,在第二年1/10之後,球團喪失對該選手的保留權,選手可要求
: 委員會列為自由契約選手
: 第七十一條(契約保留選手津貼)
: 對契約保留選手的保留超過第二年1/10到第七十四條所規定的保留期間終了, 或
: 是参稼報酬調停申請日, 這段期間, 每月球團依經過日數付給選手前年度年薪1/365
: 的25%作為津貼, 等到契約締結之後, 再從年薪扣除津貼差額
: 第七十二條(不支付契約保留選手津貼)
: 契約保留選手保留期間, 每月9日之後可以向保留球團要求1個月份的保留津貼,
: 從請求日開始15日內仍不支付, 球團喪失對選手的保留權, 選手可要求委員會列
: 為自由契約選手
: 第七十三條(保留權的侵犯)
: 1.全保留選手與其他球團進行契約相關交涉或締結契約, 或疑似拒絕保留球團正
: 式談判,保留球團或其他球團可以對向委員會提訴
: 2.違反的事實一旦被確認, 委員對違反職業棒球團及違反選手可判處制裁金、禁
: 止球團與選手的契約, 與此交涉相關的球團職員, 如果於適當期限內提不出善
: 意證據, 停止其職務
: 第七十三條(契約保留期間的終了)
: 1.全保留選手名簿公告年度的後年的1/9, 契約保留仍持續者, 選手成為資格停
: 止選手
: 2.如果球團喪失或放棄契約保留選手的保留權, 契約保留期間結束。球團放棄保
: 留權時,球團從全保留選手名單刪除該選手, 並委員會申請公告該選手為自由
: 契約選手
: 還有其他的條文
: 像是洋將要不要簽統一契約書、洋將的跳脫條款是不是一定要用附約
: 第四十五條(統一契約書)
: 球團和選手間締結的選手契約條款,使用統一様式契約書(以下稱「統一契約書
: 」),球團和監督與教練間的契約條款,除了選手兼任的情況,不使用統一契約書
: 第四十七條(特約條項)
: 統一契約書的條款即使契約當事人同意也不得變更,但在不違犯本協約的規定及
: 統一合同的條款的範圍內,可在統一契約裡記入特約條款
: 以及俗稱的優先續約權條款, 或是你高興稱之為賣身條款都行
: 野球協約第四十九條(契約更新)
: 球團與按照本協約保留章節被契約保留的選手, 在保留期間內擁有次年度選手契
: 約的交涉權
: 統一契約書第三十一條(契約更新)
: 球團與選手表達次年度合約締結希望時, 契約即更新
: 1.球團通過日本職業也球協約規定的手續且未表達放棄契約更新意志,到後年1/9
: 為止保留本契約更新的權力
: 次年度契約年薪金額,也就是本協約第三條年薪金額,其減額上限在年薪超過1億
: 的情況下為40%, 不滿1億元的情況為25%, 若選手同意則不在此限
: 2.選手到明年1/10以後仍拒絕球團提議的「次年度契約年薪金額,也就是本協約第
: 三條年薪金額, 減額在年薪超過1億的情況下超過40%, 不滿1億元的情況超過25%
: 」的合約,球團喪失對於本契約的更新權利
: 基本上大部分有關陳偉殷的疑惑, 參考野球協約的條文都能解決
: 前面的某人請不要再跳針說什麼要拿出洋將的合約才能證明
: 「洋將需要附約才能變FA(應該是自由契約)」
: 所有球員都得簽統一契約書, 且統一契約書本文不得更改
: 要增加任何不在統一契約書裡頭的條款, 都是需要附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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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61.124
推 waijr:洋將本身存在就受到限制還要遵守本國球員的規定根本沒道理 12/09 07:49
推 realestate:規則他們定的 覺得沒道理的話就不要打啊←放大絕 12/09 08:16
→ sdiaa:遇到法律問題,找律師$cott Bora$來諮詢也是很合理吧 12/09 08:20
→ Sugiros:日本洪瑞河 12/09 08:26
→ JAR:請ptt的生捱規劃師一人一信叫中日不要在剝削陳偉殷了(捏鼻 12/09 08:57
推 LUDWIN:其實球員球隊本來就是互相,總沒有那種總是一方獲利 12/09 09:29
→ LUDWIN:球隊無限期終身約或是球員想走就走不用回頭的約 12/09 09:30
→ LUDWIN:再為陳偉殷抱屈甚至耍心機鑽漏洞同時,有沒有想過中日這樣 12/09 09:30
→ LUDWIN:被惡整以後,日職各球團只會更加洪瑞河化:P 12/09 09:31
→ IBIZA:日職洋將適用自由球員制度, 可以取得FA 12/09 09:55
→ aimar0808:IBIZA大,我說的正是依據某些奇特的論點,實際運用之後 12/09 13:52
→ aimar0808:會造成什麼樣的謬誤現象 12/09 13:52
→ aimar0808:所以日職洋將要取得FA,一定要遵守野球協約的規定 12/09 13:53
→ aimar0808:如果說洋將無法適用FA規約,這樣是在幫選手還是害選手? 12/09 13:54
→ aimar0808:如果您都已經將相關規定翻譯出來,還有人要抱持一些似是 12/09 13:56
→ aimar0808:而非的論點,那實在是不可理喻了... 12/09 13:57
→ IBIZA:不可理喻的人多的是啊, 即使相關規定都引用出來的, 本文專欄 12/09 14:00
→ IBIZA:原作者還是堅持洋將不適用統一契約書啊, 甚至還說「誰知道要 12/09 14:01
→ IBIZA:照那條文的說法是真有其事還是你瞎掰的啊」 12/09 14:02
→ aimar0808:那些文章我看過了,我很想問他們:請問理論根據何在? 12/09 14:45
→ aimar0808:不拿白紙黑字的條款來研究,反而在一旁盡發些妙(謬)論 12/09 14:46
推 win32:不要整天跟人家筆戰呴輯董.... 12/09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