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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ndana (bc for what?=.=)》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我想你指的是第82條第4款 但就算洋將不需要符合FA規約 這個條文仍然有意義 : 82條整條都是在規定「哪些人才算是外國人選手」 : 其中第4款就是使得原本是外國人選手的球員 能具備本土球員登錄資格而不算洋將 : 而與轉隊資格無關 看看07年的Rhodes跟08年的Ramirez : 如果他們真的是「依據FA規約」在「行使FA」的話 那一定要依規約第6條宣言行使 : 但事實這二年FA宣言名單中 很明顯都沒有他們二人的名字 :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7fa_filed2.html :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8fa_filed2.html 想不到NPB除了FA宣言名單找的到之外...連自由契約的名單也找的到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7pn_released.html 2007/11/30 東京ヤクルトスワローズ A.ラミレス 外野手 2007/11/30 東京ヤクルトスワローズ S.グライシンガー 投 手 他們能自由轉去巨人的原因是因為..養樂多沒有把他們放進契約保留名單 這和他們有沒有取得FA資格沒有任何關係..本來沒被放進契約保留名單的人 任何一隊都可以跟他們簽合約... 2006年巨人可以簽下李承燁..也是因為2005年羅德把他放入自由契約的緣故 當然這其中的原因也有可能就是有另外簽合約規定 在一定期限內沒完成簽約者...球隊要把選手放入自由契約名單 不管如何...結果就是他們被放入自由契約名單..所以可以任意轉隊 FA和自由契約的差別,差在一個主動,一個被動.. -- 書劍同修百十年 非非是是千萬千 日移月換孤星在 人間隨處一片天 無忌天子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13.91 ※ 編輯: dish 來自: 211.75.13.91 (12/03 13:07) ※ 編輯: dish 來自: 211.75.13.91 (12/03 13:08)
Nori5:陳偉殷契約問題的文可以置底了,一直有人不懂結果又要 12/03 13:15
Nori5:有人去詳細回答 12/03 13:15
※ 編輯: dish 來自: 211.75.13.91 (12/03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