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sh (盤盤)
看板Baseball
標題Re: [專欄] 陳偉殷,何妨多比較
時間Thu Dec 3 13:05:44 2009
※ 引述《sendana (bc for what?=.=)》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我想你指的是第82條第4款 但就算洋將不需要符合FA規約 這個條文仍然有意義
: 82條整條都是在規定「哪些人才算是外國人選手」
: 其中第4款就是使得原本是外國人選手的球員 能具備本土球員登錄資格而不算洋將
: 而與轉隊資格無關 看看07年的Rhodes跟08年的Ramirez
: 如果他們真的是「依據FA規約」在「行使FA」的話 那一定要依規約第6條宣言行使
: 但事實這二年FA宣言名單中 很明顯都沒有他們二人的名字
: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7fa_filed2.html
: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8fa_filed2.html
想不到NPB除了FA宣言名單找的到之外...連自由契約的名單也找的到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7pn_released.html
2007/11/30 東京ヤクルトスワローズ A.ラミレス 外野手
2007/11/30 東京ヤクルトスワローズ S.グライシンガー 投 手
他們能自由轉去巨人的原因是因為..養樂多沒有把他們放進契約保留名單
這和他們有沒有取得FA資格沒有任何關係..本來沒被放進契約保留名單的人
任何一隊都可以跟他們簽合約...
2006年巨人可以簽下李承燁..也是因為2005年羅德把他放入自由契約的緣故
當然這其中的原因也有可能就是有另外簽合約規定
在一定期限內沒完成簽約者...球隊要把選手放入自由契約名單
不管如何...結果就是他們被放入自由契約名單..所以可以任意轉隊
FA和自由契約的差別,差在一個主動,一個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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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劍同修百十年
非非是是千萬千
日移月換孤星在
人間隨處一片天
無忌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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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5.13.91
※ 編輯: dish 來自: 211.75.13.91 (12/03 13:07)
※ 編輯: dish 來自: 211.75.13.91 (12/03 13:08)
推 Nori5:陳偉殷契約問題的文可以置底了,一直有人不懂結果又要 12/03 13:15
→ Nori5:有人去詳細回答 12/03 13:15
※ 編輯: dish 來自: 211.75.13.91 (12/03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