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看板Baseball
標題Re: [專欄] 陳偉殷,何妨多比較
時間Mon Nov 30 16:40:32 2009
※ 引述《sendana (bc for what?=.=)》之銘言:
: : 4.洋將適不適用FA相關制度?
: : 這點是毫無疑問的
: : 在野球協約第八十二條第四項就明確提到
: : 外國人選手取得FA資格就不受外國人選手限制
: : 如果外國人選手不適用FA相關制度, 那這條條文就是脫褲子放屁
: 我想你指的是第82條第4款 但就算洋將不需要符合FA規約 這個條文仍然有意義
: 82條整條都是在規定「哪些人才算是外國人選手」
第八十二條第四款明確的寫到
選手契約締結以後、この組織が定めるフリーエージェント資格を取得した者
(選手契約締結之後取得該組織所規定的FA資格者)
既然必須取得該組織所規定的FA資格, 那麼洋將當然也得適用FA規約
才談得上取得該組織所規定的FA資格
: 其中第4款就是使得原本是外國人選手的球員 能具備本土球員登錄資格而不算洋將
: 而與轉隊資格無關 看看07年的Rhodes跟08年的Ramirez
: 如果他們真的是「依據FA規約」在「行使FA」的話 那一定要依規約第6條宣言行使
: 但事實這二年FA宣言名單中 很明顯都沒有他們二人的名字
: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7fa_filed2.html
: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8fa_filed2.html
取得FA資格跟行使FA資格是兩回事, 拿FA宣言名單出來講只是混淆視聽
從FA選手公示網頁就知道, Rhodes跟Ramirez的確有依FA規約取得FA資格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8fa_qualified.html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9fa_qualified.html
這就足以證明洋將適用FA規約
至於他們是否行使此一權利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話說回來, 在野球協約及其他所有日職相關規定中
除非有明文規定只適用於洋將或不適用於洋將, 否則應該不分洋將或本土一體適用
FA規約既然沒有洋將排除條款, 自然也應該適用於洋將
: 我在先前的文章已經提過 #1B40nVu1篇 4點依據的後面那一段
: 綜合野球協約、自由球員規約跟統一契約書的內容來看
: 日職的自由球員規約 對洋將而言有意義的部分
: 只是依野球協約第82條第4款的內容 來取得本土球員登錄資格的條件
: 至於轉隊的權利 洋將本就不受自由球員規約限制
: 只要每年的契約結束 洋將就成為自由球員了
: : 而在這邊要說明的是, 大部分洋將轉隊的情況, 都不是FA
: 這句話我非常贊同 但是我的解釋跟你可能不同
: 所謂的FA 依據Dickson baseball dictionary的解釋
: 本義就是指沒有跟任何球團有合約關係的球員 可以自由跟任何球隊議約
: 所以以洋將而言 只要合約一到期 他就成為無約的自由球員了 當然可以轉隊
: 他沒有必要依據自由球員規約中的規定才能取得自由球員的身份
: 所以日職從來沒發生過洋將「因為符合FA規約的條件 以致取得自由球員轉隊資格」
在日職體系, 沒有和球團有任何關係的球員有兩種身分
野球協約第五十八條定義的自由契約選手
和原野球協約第二十二章、現FA規約定義的フリーエージェント(Free Agent)
日職野球協約很明確的把兩種身分分開討論
而Rhodes跟Ramirez等洋將之所以可以在複數年合約結束後自由轉隊
主要就是因為日職球團在這些複數年合約的洋將合約到期時
如果無法達成續約, 不會將這些人列入每年11/30提出的保留選手名簿
所以這些洋將得以用自由契約選手的身分加入其他球隊
簡單的講, 並不是因為洋將不適用FA規約
而是各球團願意(因為附約有規定, 所以也不得不)放人
: : 所以你下面舉的Ramirez的例子, 基本上是舉錯例子了
: : Ramirez 2001年開始打日職, 2007年尚未取得FA資格, 怎麼會出現在FA選手名單上
: : 你找去年的FA名單就會有他了, 今年則是首次取得海外FA
: 你說的內容我在前面的文章也有提到了 #1B40nVu1篇中 4點依據中的第2點
: 所以07年的FA名單中沒有Ramirez很正常 而08年的名單中有他也很正常
: 更重要的是他在07年不具FA身份時就可以轉隊 所以我認為洋將轉隊不受FA規約限制
: 只要他跟球團的合約(可能單年、也可能複數年)到期 就可以轉隊
: : 而為什麼洋將可以在沒有FA的情況下轉隊, 這就涉及部分洋將簽約時的特別條款
: : 在讀賣新聞時事用語解說, 統一契約書詞條裡頭有這麼一句話
: : 「外国人選手との契約の場合は、統一契約書のほかに複数年契約や出来高払
: : いなどの条件を定めたサイドレターを結ぶことが多い」
: : 日職球團在和洋將簽約時, 常常會以複數年契約作為統一契約書的附件
: : 而當此複數年契約結束時, 即使尚未取得FA, 球團仍然得放人
: 這樣的方法 將發生球員契約跟野球協約牴觸的情形
: 合約中另外載有「不受FA規約限制就可以轉隊」的特約
: 會與協約第47條但書「特約條款不得違反野球協約內容」的規定不合
: 依48條的規定 這種特約條款是無效的
這樣的條款違反哪一條野球協約內容?
: : 5.未取得FA也沒有得到複數年契約作為附加條款的洋將
: : 即使未達成續約, 能不能自行和美國大聯盟球隊簽約?
: : 前面提過, 根據日職內規, 未取得FA球員若未能與球團締結合約
: : 在後年1/9之前的身分是資格保留選手, 過了1/9就成為資格停止選手
: : 在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締結前, 美國並不會管日職的內規, 也因此有了野茂的例子
: : 可是在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締結之後, 這條路就不通了
: : 然而洋將是否受此協議限制?
: : 在該協議第四條規定, 所謂的日本選手指的是日本球團契約下的球員
: : 所以不管國籍或是否經由選秀加盟, 只要在日職打球的球員, 都受該協議限制
: : 而在同協議第五條則規定
: : 日職球團所提出保留、入隊、任意引退、限制、資格停止、出場停止、失格
: : 等名單中的球員, 和契約中的球員一樣, 適用該協議八到十二條規定
: : (八到十二條是大聯盟球團接觸日本球員相關的規定, 包括知會及入札制度等)
: 只要是跟球團有合約的球員 當然都受限制
: 但只要合約結束(不論依你或我的說法 都是在12月1日) 就理所當然不受限制了
合約結束要看是否列入保留選手名簿
被列入保留選手名簿的球員
依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第五條, 一樣受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約束
: : 6.以陳偉殷的例子來講
: : 日職的統一契約書、FA制度全部都對他有效
: : 在他和中日之間不存在另外一份訂有合約中止期限的統一契約書的附約的前提下
: : 除非大聯盟片面撕毀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 否則只要中日宣告他是保留選手
: : 大聯盟球隊要對陳偉殷作任何動作, 都要得到日職委員會及中日雙方的同意
: 我把我的想法整理一下 個人認為
: 洋將跟本土球員一樣 都是簽下統一契約書 而不論是從幾月開始幾月結束
: 統一契約書本身只是個單年合約 這一點應該是你、我跟chngyh都同意的
: 再者 我認為依照協約跟規約的內容 自由球員規約不適用於洋將的轉隊資格取得
: 理由就是規約中多款的規定 根本難以或是無從適用在洋將的身上 最具體的例子
: 一是規約第6條 要行使FA 必須依該條的規定宣言並經聯盟公示
: 但事實上不論是轉隊的洋將 或是取得本土球員登錄資格的洋將
: 都從未有人是依這第6條的內容行使FA並經聯盟公示過
: 二是規約第10條 並未規定洋將不適用補償 但卻從未有過因洋將轉隊而生補償的情況
: 所以洋將能否轉隊 單純就看他的合約是否到期
: 如果是簽了複數年約的洋將 球團當然能放入保留名單 他也就不能轉隊
: 相對地如果只是單年約 包括只簽統一契約書的情形 當然就可以自由轉隊
: 這樣的結果不僅單純 也不會發生球員契約跟野球協約牴觸的情形
: 為什麼這麼說? 如果依你的說法 大多數洋將都能轉隊
: 果真是因為合約中另外載有「不受FA規約限制就可以轉隊」的特約
: 那將會和協約第47、48條「特約條款不得違反野球協約內容」的規定不合
: 所以我的結論是 陳能否自由轉隊
: 單純就看他到底有沒有跟中日球團簽下複數年約 或另有轉隊限制的合約
: 而與是否符合FA規約中的條件無關
1.由聯盟的FA選手公示網頁很明確的可以知道
洋將一樣適用FA規約, 可依FA規約規定取得FA資格
所以你說洋將不適用FA規約這點是不成立的
2.說單年約是不對的
目前應該只有 統一契約書 跟 附帶其他條件(如複數年約)的統一契約書 這兩種
基本上統一契約書雖然一年一簽, 但是不能視為純粹的單年約
就野球協約的規定而言, 未能更新年度契約, 並不代表合約解除
而是視為合約協議保留中的狀態
這和純粹的單年約是完全不同的
3.任何日職球員在沒有取得FA之前
唯二可以在季後與其他日職球團自由簽約的方式
就是球團不將你列入保留選手名簿或是球團因故喪失保留權
這也是複數年約洋將為什麼未取得FA資格也可以自由轉隊的原因
因為他們的合約裡頭有年數附約, 所以球團在合約期滿之後並不會保留他們
陳偉殷應該跟多數日職球員一樣, 簽的都是不附帶複數年約的統一企約書
所以在轉隊上所受到的限制應該也和多數日職球員一樣
這和是洋將或是本土球員無關, 純粹就是照合約跟野球協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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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生與死
而是家住在公司隔壁,而我回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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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8.201.66
推 redyu:簽名檔好笑 11/30 16:44
推 lcu481131:所以一個洋將如果一開始簽約沒有簽複數年約 球團可以每 11/30 16:48
→ lcu481131:年都把他列入保留選手名簿 而無法自由轉隊嗎 11/30 16:49
推 dish:就本的解釋是這樣沒錯..... 11/30 16:53
→ IBIZA:到FA之前, 是的, 不過還是可以到不承認日職協約的地方打球 11/30 16:53
推 lcu481131:我應該這樣問 如果洋將簽的是不帶複數年約的統一契約書 11/30 16:54
→ lcu481131:喔喔 了解 11/30 16:55
→ IBIZA:例如KBO 11/30 16:55
→ lcu481131:恩恩 11/30 16:56
※ 編輯: IBIZA 來自: 60.248.201.66 (11/30 17:13)
推 wu2183:專業 11/30 17:38
推 sendana:確實 Ramirez等人能自由轉隊是因為自由契約而非自由球員 12/01 23:17
→ sendana:07年的自由契約名單中就有他跟Greisinger的名字 12/01 23:18
→ sendana:他們並不是因為契約到期而取得自由球員的身份 12/01 23:19
→ sendana:連帶地,只要他們不是在契約中約定可以提早取得自由球員 12/01 23:19
→ sendana:的資格,也就不會有契約特約條款違反野球協約的問題 12/01 23:20
→ sendana:洋將轉隊為何沒有球員補償也理所當然了 是我之前的看法有 12/01 23:21
→ sendana:誤,受教了 12/01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