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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ngyh (來自橫濱破倉庫的路人)》之銘言: : <避免錯誤資訊干擾,前面全部刪光光> : 陳偉殷可不可以挑戰MLB的問題,雖然在台灣吵了好久 : 但是到現在,所有的媒體,球評,作家,以及號稱專家的說詞 : 至少在PTT,各媒體和網站上 我 還 沒 看 到 有 正 確 的 說 明 !! : 其實要去哪裡找答案很明顯啊!拿野球協約出來看嘛,規定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 可是很明顯的,沒有一個人認真地去讀過野球協約,所以都講一堆亂七八糟的東西 : 首先,野球協約第45條就寫了,球團和選手要簽統一樣式契約書,簡稱統一契約書 : 這和本土或外籍無關,而是只要想在日職打球,就一定要簽這份契約書 : 說什麼應該有簽這種話,就是擺明根本沒在看野球協約,自己亂猜嘛! : 覺得不公平不想簽,沒關係啊,就不要打日職啊,就這麼簡單 : 陳的契約真正需要探討的是,他有沒有像西方洋將簽另一份合約或協議書 陳能不能去美國 跟統一契約書沒什麼關係 統一契約書的第1條已經明文 選手契約都是以某個年度為限的單年契約 契約的效力期間則依第3條 是從該年的2月1日到11月30日為止 只要11月30日一到 當年度的契約就終止了 : 2008年初軟體銀行和歐力士發生的Powell雙重契約事件 : 就是因為洋將通常會多簽一份比較像是美國大小聯盟的型式的合約 : 然後日本各球團和洋將之間,對於合約效力等方面的認知不同,所以出問題 : 事實上,這個用英文寫成的"第二份合約",雖然各球團自訂的內容多少有出入 : 不過球團和洋將之間的勞資關係,多會根據這份合約的內容,而非統一契約書 : 有些洋將打完一年就吵著要走,甚至是高薪轉隊,就是因為在英文合約中 : 往往存在約滿就能成為自由球員的規定,所以球團不一定能留得住人 日籍球員能否取得FA 問題並不在於統一契約書 真正的關鍵是已經從野球協約中獨立出來的FA規約 因為若是依統一契約書的內容 每年11月底所有球員都會成為無約在身的自由球員 但由於野球協約中另有「保留球員」這個制度 限制球員隔年只能跟原隊續約 所以球員想要跟其它球隊簽約 一定要另外符合FA規約中的條件 把問題回到陳的身上 具體來說就是「洋將要取得FA 是否需要符合FA規約中的要件」 如果要 那大致上就是要滿8年才能國內轉隊 9年才能海外轉隊 反之則否 那到底需不需要符合呢? 從規約中老實看不出明確的答案 因為FA規約中沒有明定規定適用的對象是否包含洋將 但從一些跡象來看 不需要的可能性比較大 或者說 很多規約內容根本無從適用起 1、首先是FA資格的取得 規約的第2條第1項中提到 07年之後選秀進來的球員 取得國內FA的年限從8年降為7年 區別的方法是「07年的選秀會」 但洋將根本不經選秀 要如何去歸類他們是8年還是7年才能國內FA? 2、規約第3條則是更明顯的例子 該條中規定 要行使FA的選手 要經由一定的程序後由聯盟公示 但從過去的例子來看 洋將要轉隊時 聯盟並不會跟其它行使FA的日籍球員一樣公示 例如07年的Ramirez 就沒列在FA宣言名單上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7fa_filed2.html 甚至連FA資格的名單上都沒有他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7fa_qualified.html 但他依然在07年底從燕子轉到了兔子 沒有FA資格、更無從行使FA的他 為何能自由轉隊? 很明顯 洋將是否取得FA跟是否能轉隊 並沒有什麼關係 反之 07年惟一有列在FA資格名單上的洋將 是歐力士的RHODES 為什麼他會在名單上 理由很簡單 因為洋將若符合日籍球員取得FA的登錄日數 隔年開始就可以取得本土球員的登錄資格 RHODES是因此而列名在FA資格名單上 而不是因為他可以行使FA來轉隊 也因此 雖然他沒有所謂「行使FA」、也沒有列在FA宣言名單上 從08年開始他還是理所當然地可以以本土球員的資格登錄 因為這種專屬於洋將的FA 很明顯是不用特地去行使或是宣言就可以生效的 同樣的道理 等到08年換成Ramirez自己登錄滿8年時 他反而就出現在FA資格名單上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8fa_qualified.html 而他也一樣在沒有「FA宣言」的情況下 就當然地取得以本土球員登錄的資格 http://www.npb.or.jp/players/2008fa_filed2.html 3、第4條以下一些FA手續上的規定 很顯然也不適合套用在洋將的身上 4、另一個比較明顯可以看出FA規約不適合套用在洋將身上的 是第10條的FA補償 該條中規定了挖FA的球隊要依FA球員的等級給予母隊金錢或球員補償 而事實上很明顯 任何洋將的轉隊 都沒有這種補償的出現 甚至該條第2項中還把洋將從FA球員等級認定的標準中除去 這再次證明要把FA規約用在洋將身上 會有很多窒礙難行的不合理之處 綜合上面幾點 個人認為所謂FA資格 對洋將來說 只是取得本土球員登錄的資格而已 至於真正的轉隊資格 是只要合約到期就當然取得 至於合約何時到期? 當然是依合約內容 而除非陳另外有約定一定年限前不得轉隊 否則單依統一契約書第1條 契約是在每年的11月30日就到期了 : 球團頂多是根據統一契約書,硬把談薪時間拖到11月30日,還是談不攏才放棄 : 但是從台灣過去日本的選手,似乎沒有像西方選手一樣,會簽另一份合約 : 這其實是台灣在討論陳能不能到MLB時,最應該查證的事,可惜並沒有看到誰去問過 : 從中日球團的發言看來,陳應該是只簽了統一契約書 : 既然如此,那就沒有什麼話好說了,一切按照野球協約和統一契約書的規定做 個人認為正好相反 陳能不能自由轉隊 重點應該是他是否有跟中日另外約定合約的年限、或是另簽一份合約 而不是他有沒有符合FA規約中的要件 若如你所說陳只簽了統一契約書 那契約才真的是確定在每年的11月30日就到期了 日前新聞中所謂「合約中沒有約定合約期滿就成為自由球員 所以陳不能轉隊」的說法 只能說是神奇 先不論球團是不是故意區解FA規約的內容 就算是球團因為過失而對聯盟中的規範有所誤解或誤用 這種例子也不是沒發生過 以中日而言 2年前就曾經因為對育成球員的任用問題跟球員工會有不同意見 聯盟當時也認為中日的作法有問題 事件最後也是以中日球團的退讓作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51.110
micotosai:所以說2CH那裡很多人都說中日要留人的話要趕快不要省那 11/28 01:34
micotosai:錢...不要說MLB啦..去年巨人就有意願想簽陳了 11/28 01:34
lowlow530:推專業 11/28 01:37
medama:推 11/28 01:41
lottemarines:問題還是在於,除了統一契約書之外,陳有沒另外簽的 11/28 01:43
lottemarines:的合約,像以前許曾經說九年約已經到了之類的話 11/28 01:43
lottemarines:陳傷剛好時或許中日與他有長約也有可能,只是日本人 11/28 01:44
lottemarines:通常不喜歡把合約內容確實講出來,年薪也是用推定的 11/28 01:45
mic661020:這篇的超清楚的..陳的去留跟統一契約書根本毫無關係 11/28 01:46
Davies:如果不喜歡講內容,那確定能控制去留的中日為啥要大聲嚷嚷 11/28 01:49
Davies:照合約走不就好了,幹嘛怕別人搶?另外,陳偉殷可以"選擇" 11/28 01:50
Davies:留下或離開耶,那有合約的話,除非有註明這樣的條款,不然 11/28 01:50
Davies:他怎麼可以選?難道陳的合約有特別到這樣嗎:p 11/28 01:50
glasseater:又是一篇專業....PTT果然臥虎藏龍 11/28 01:51
lottemarines:當初那篇新聞,老闆沒有大聲嚷嚷,只有講他的立場 11/28 01:55
lottemarines:總不能別人都在講,他不出來澄清一下吧 11/28 01:55
Davies:澄清的話應該是講陳偉殷和中日的合約到什麼時候才對吧 11/28 02:09
Davies:而且美國球隊能不能簽都嘛有調查,當初老虎就有詢問過中職 11/28 02:10
Davies:倪福德的合約狀況 11/28 02:10
IBIZA:你可以看一下統一契約書第三十一條, 也就是chngyh該文的第七 11/28 02:21
IBIZA:段講的 11/28 02:21
IBIZA:球團表達契約更新的保留期限是後年的1/9 11/28 02:22
可以更新契約的前提 是球員還沒有轉隊的權利 也就是球員只能續留原隊的情況下 若非如此 那球員行使FA也沒有意義 原隊依契約文義直接更新契約就可以留下球員了 FA制度形同虛設
dish:11月30球團會提出契約保留名單啊....名單內視同續約不是? 11/28 15:18
是球隊有續約、或者說球隊有續約「權」的球員 才能被放入保留名單內 有續約權是原因 被放入保留名單是結果 不是被放入保留名單就當然續約 否則跟上面的情形相同 將會造成「就算球員行使FA也沒有任何意義」的不合理結果 ※ 編輯: sendana 來自: 114.45.26.110 (11/28 21:09)
chngyh:你的說法有個問題是,你把統一契約書和FA資格文件的內容,放 11/28 23:11
chngyh:在野球協約之上,結果以這兩個規約為主來論述.然而日職真正 11/28 23:12
chngyh:的"憲法"是野球協約,所有的規定都是在野球協約之下的"補充" 11/28 23:13
首先 說我忽視野球協約的內容 基本上就是你自己先射箭再畫靶 野球協約、自由球員規約、統一契約書 都建立在同一體系之下 彼此之間有共同的原則跟精神 頂多只有新規定與舊規定、抽象與具體的區分 誰忽視野球協約了? 更何況以自由球員的相關規定來說 長久以來一直都是野球協約本文的一部分 到了2009年才從野球協約中獨立出來 跟野球協約第196條甚至明定 關於自由球員制度另定於自由球員規約中 跟野球協約本文相比 更新、更具體的自由球員規約就算稱不上有優先適用地位 也不會有劣後適用的問題 說什麼他的位階在野球協約之下 完全就是對法規範外行
chngyh:補充文件沒有講到,但是明文寫在野球協約的東西,就是應該按 11/28 23:16
chngyh:野球協約的內容執行.而不是因為補充文件沒寫,就算法律漏洞 11/28 23:16
chngyh:野球協約上已經有寫了契約保留,甚至連12月1日到1月31日之間 11/28 23:18
chngyh:球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都明定了,那麼可以用統一契約書來說 11/28 23:18
chngyh:這些都不合法嗎?完全不行!因此你的立論有很多不攻自破之處 11/28 23:21
野球協約的內容透過統一契約書、自由球員規約、美日間選手契約協定等等加以落實 何來不法? 誰用統一契約書來說野球協約不合法? 老樣子 不要自己先射箭再畫靶 要討論 至少也針對我文中的四點疑問提出合理的答案 一句「不攻自破」就收工? 你還真省事
chngyh:不好意思,雖然你寫很多,但上下關係沒搞清楚,連墨水分數都沒 11/28 23:23
不要三天二頭拿野球協約出來當大絕 會看這些文件的人不是只有你 什麼台灣人都不看xxx這種話 你還是留在自己家裡就好 至於啥給分不給分的 你還沒這個資格 也沒人要拜你為師 這種話還是省省吧 ※ 編輯: sendana 來自: 118.168.46.119 (11/29 19:24)
chngyh:以前私底下問我FA規約,然後把我的話拿到鯉魚板當自己的意見 11/29 22:59
chngyh:這件事我好像都沒有跟你算帳喔...你要不要先面對一下? 11/29 22:59
噗 我要面對啥? 你如果覺得我抄襲或是瓢竊你的想法 你可以用各種方法來追究沒有關係 包括公開我跟你的信件(你寄的 也就那101封吧?) 讓大家來看看我向你請教的內容 跟我在相隔一個月後發在廣島板上內容有多大的不同 你提起二年前的這件事 突然讓我了解你為何對我提出的不同意見如此不能接受了 抱歉二年前發文時 沒把你對在下的點撥 好好大書特書歌功頌德一番 這樣行嗎? 多點大師級的心胸度量吧
chngyh:你講的東西明明就可以看得出,只是把所有的條文都攤開來查, 11/29 23:00
你說到重點了 這句話等一下就能原樣奉還
chngyh:但是觀念卻有先天上沒打通的地方,感覺比較像是在死讀書 11/29 23:02
chngyh:如果你看不出自己的破綻,覺得不服就要罵的話,我是無妨啦! 11/29 23:03
chngyh:只是你把"拿野球協約"當作是在放大絕,又是一個觀念錯誤了吧 11/29 23:04
我說你別把野球協約當大絕 是指別以為野球協約只有你自己在看 然後連台灣人都不看野球協約這種話都說得出口 這觀念是錯在哪? 應該說 這裡面有什麼觀念嗎?
chngyh:然後連玩笑話都能回的那麼酸,這是惱羞成怒吧? 11/29 23:06
玩笑話是吧 這倒是逃得不錯 不過不知道閣下能不能接受別人開同樣的玩笑? 我看最不能接受別人說你不懂、不夠懂、不是最懂的人 就是你吧? 還惱羞成怒哩 搞無法查證的三流指控、先射箭再畫靶你倒是挺在行的
chngyh:再補充兩件事,第一是麻煩解釋如果像你所說,11月30日以後就 11/29 23:22
chngyh:契約期滿,球員可取得自由之身,那協約第173條是要怎麼成立? 11/29 23:23
chngyh:我在前面推文就有提到了,你想逃避可以繼續逃避沒關係 11/29 23:24
雖然對於哪個轉隊洋將有過FA公示、哪個轉隊洋將有過補償等問題 你還是無條件忽視 不過至少你總算來點跟主題有關的了 你的論點是:契約結束了 為何球員的活動還受限制? 可見契約沒結束 我就先給你五個字:後契約義務 以你的程度應該可以找到最基本的說明了 就算契約結束了依然可能負有各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 詳情我也不用多說 再其次 其實要解釋這一條在野球協約中的定位 也不用到後契約義務這麼麻煩 麻煩你去看看173條是在協約中的哪一章:比賽 再看看該章主要是規範些什麼樣的內容:各球團進行比賽等活動的期間、條件和限制 這條是在規定球團不能在12月到1月間有「要在契約存續期間中才能進行的活動」 為什麼? 說我讀死書的你 有想過為什麼這段期間不能進行活動嗎? 答案非常簡單 因為「12月到1月這段期間內球團跟球員沒有契約關係」嘛 搭配我二天前就說過的 契約書第1、3條 再次證明勞務契約是存在於2月到11月間 不然球團簽了約付了薪還不能充分使用 是嫌錢多喔? 這第173條不但不能代表契約還在存續中 反而更證明了契約當時不存在 任何規範都是要從整體上作體系的了解跟解釋的 你只看到球員有受到限制 就認為契約還存在 只能說是外行 你所說「要把所有的條文都攤開來查」 這的確是你該去作的工作
chngyh:第二是請把133條和196條的內容都看清楚,裏面寫的是選秀和FA 11/29 23:25
chngyh:的細節,要另外訂規約.你要把我的意思想成法規在比較優劣, 11/29 23:32
chngyh:我真的只能昏倒.這個東西已經被拿出野球協約,成為比較接近 11/29 23:35
chngyh:實行面在使用的規定了.無的東西和有的東西怎麼比先後優劣? 11/29 23:36
如果你不懂何謂規範適用的優先劣後 可以先去請教你信得過的專業人士 這種人在日職群組也不會少 不然你往上去問IBIZA應該也行啦 單從他的推文來看 他支持你的說法的機率要大多了吧? 只不過不知道對你而言他的牌子夠不夠亮就是了 而且要你放低身段去請教別人 可能難了點 再說到自由球員規約 前面就已經說過了 過去十幾年都是規定在野球協約本文中 今年在內容沒變的情況下開始獨立出來 你不認同他有類似特別法的優先適用地位也就算了 還把他當成地位低於野球協約的下位規範、施行細則? 請問日職今年把自由球員規約的定位降級的理由何在? 或者你要改口 認為不論是否獨立規範 自由球員規約從頭到尾都只是下位規範?
chngyh:推文的原意是,你到底有沒有讀通?但看起來你連推文也沒看透 11/29 23:38
是啊 我沒讀通 你才徹底融會貫通 你的結論一向是如此的 不是嗎? ※ 編輯: sendana 來自: 114.45.23.190 (11/30 03:22)
sdiaa:其實會不會變FA可以交給BORAS來處理 11/30 08:43
IBIZA:那可以回答一下Alejandro Quezada跟Ramon Ramirez為什麼要透 11/30 09:46
IBIZA:過入札才能去美國嗎? 11/30 09:46
rayven:這篇才是對的 12/03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