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icotosai:所以說2CH那裡很多人都說中日要留人的話要趕快不要省那 11/28 01:34
→ micotosai:錢...不要說MLB啦..去年巨人就有意願想簽陳了 11/28 01:34
推 lowlow530:推專業 11/28 01:37
推 medama:推 11/28 01:41
推 lottemarines:問題還是在於,除了統一契約書之外,陳有沒另外簽的 11/28 01:43
→ lottemarines:的合約,像以前許曾經說九年約已經到了之類的話 11/28 01:43
→ lottemarines:陳傷剛好時或許中日與他有長約也有可能,只是日本人 11/28 01:44
→ lottemarines:通常不喜歡把合約內容確實講出來,年薪也是用推定的 11/28 01:45
推 mic661020:這篇的超清楚的..陳的去留跟統一契約書根本毫無關係 11/28 01:46
推 Davies:如果不喜歡講內容,那確定能控制去留的中日為啥要大聲嚷嚷 11/28 01:49
→ Davies:照合約走不就好了,幹嘛怕別人搶?另外,陳偉殷可以"選擇" 11/28 01:50
→ Davies:留下或離開耶,那有合約的話,除非有註明這樣的條款,不然 11/28 01:50
→ Davies:他怎麼可以選?難道陳的合約有特別到這樣嗎:p 11/28 01:50
推 glasseater:又是一篇專業....PTT果然臥虎藏龍 11/28 01:51
推 lottemarines:當初那篇新聞,老闆沒有大聲嚷嚷,只有講他的立場 11/28 01:55
→ lottemarines:總不能別人都在講,他不出來澄清一下吧 11/28 01:55
推 Davies:澄清的話應該是講陳偉殷和中日的合約到什麼時候才對吧 11/28 02:09
→ Davies:而且美國球隊能不能簽都嘛有調查,當初老虎就有詢問過中職 11/28 02:10
→ Davies:倪福德的合約狀況 11/28 02:10
→ IBIZA:你可以看一下統一契約書第三十一條, 也就是chngyh該文的第七 11/28 02:21
→ IBIZA:段講的 11/28 02:21
→ IBIZA:球團表達契約更新的保留期限是後年的1/9 11/28 02:22
可以更新契約的前提 是球員還沒有轉隊的權利 也就是球員只能續留原隊的情況下
若非如此 那球員行使FA也沒有意義 原隊依契約文義直接更新契約就可以留下球員了
FA制度形同虛設
推 dish:11月30球團會提出契約保留名單啊....名單內視同續約不是? 11/28 15:18
是球隊有續約、或者說球隊有續約「權」的球員 才能被放入保留名單內
有續約權是原因 被放入保留名單是結果 不是被放入保留名單就當然續約
否則跟上面的情形相同 將會造成「就算球員行使FA也沒有任何意義」的不合理結果
※ 編輯: sendana 來自: 114.45.26.110 (11/28 21:09)
→ chngyh:你的說法有個問題是,你把統一契約書和FA資格文件的內容,放 11/28 23:11
→ chngyh:在野球協約之上,結果以這兩個規約為主來論述.然而日職真正 11/28 23:12
→ chngyh:的"憲法"是野球協約,所有的規定都是在野球協約之下的"補充" 11/28 23:13
首先 說我忽視野球協約的內容 基本上就是你自己先射箭再畫靶
野球協約、自由球員規約、統一契約書 都建立在同一體系之下
彼此之間有共同的原則跟精神 頂多只有新規定與舊規定、抽象與具體的區分
誰忽視野球協約了?
更何況以自由球員的相關規定來說 長久以來一直都是野球協約本文的一部分
到了2009年才從野球協約中獨立出來 跟野球協約第196條甚至明定
關於自由球員制度另定於自由球員規約中 跟野球協約本文相比
更新、更具體的自由球員規約就算稱不上有優先適用地位 也不會有劣後適用的問題
說什麼他的位階在野球協約之下 完全就是對法規範外行
→ chngyh:補充文件沒有講到,但是明文寫在野球協約的東西,就是應該按 11/28 23:16
→ chngyh:野球協約的內容執行.而不是因為補充文件沒寫,就算法律漏洞 11/28 23:16
→ chngyh:野球協約上已經有寫了契約保留,甚至連12月1日到1月31日之間 11/28 23:18
→ chngyh:球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都明定了,那麼可以用統一契約書來說 11/28 23:18
→ chngyh:這些都不合法嗎?完全不行!因此你的立論有很多不攻自破之處 11/28 23:21
野球協約的內容透過統一契約書、自由球員規約、美日間選手契約協定等等加以落實
何來不法? 誰用統一契約書來說野球協約不合法? 老樣子 不要自己先射箭再畫靶
要討論 至少也針對我文中的四點疑問提出合理的答案
一句「不攻自破」就收工? 你還真省事
→ chngyh:不好意思,雖然你寫很多,但上下關係沒搞清楚,連墨水分數都沒 11/28 23:23
不要三天二頭拿野球協約出來當大絕 會看這些文件的人不是只有你
什麼台灣人都不看xxx這種話 你還是留在自己家裡就好
至於啥給分不給分的 你還沒這個資格 也沒人要拜你為師 這種話還是省省吧
※ 編輯: sendana 來自: 118.168.46.119 (11/29 19:24)
→ chngyh:以前私底下問我FA規約,然後把我的話拿到鯉魚板當自己的意見 11/29 22:59
→ chngyh:這件事我好像都沒有跟你算帳喔...你要不要先面對一下? 11/29 22:59
噗 我要面對啥? 你如果覺得我抄襲或是瓢竊你的想法
你可以用各種方法來追究沒有關係 包括公開我跟你的信件(你寄的 也就那101封吧?)
讓大家來看看我向你請教的內容 跟我在相隔一個月後發在廣島板上內容有多大的不同
你提起二年前的這件事 突然讓我了解你為何對我提出的不同意見如此不能接受了
抱歉二年前發文時 沒把你對在下的點撥 好好大書特書歌功頌德一番 這樣行嗎?
多點大師級的心胸度量吧
→ chngyh:你講的東西明明就可以看得出,只是把所有的條文都攤開來查, 11/29 23:00
你說到重點了 這句話等一下就能原樣奉還
→ chngyh:但是觀念卻有先天上沒打通的地方,感覺比較像是在死讀書 11/29 23:02
→ chngyh:如果你看不出自己的破綻,覺得不服就要罵的話,我是無妨啦! 11/29 23:03
→ chngyh:只是你把"拿野球協約"當作是在放大絕,又是一個觀念錯誤了吧 11/29 23:04
我說你別把野球協約當大絕 是指別以為野球協約只有你自己在看
然後連台灣人都不看野球協約這種話都說得出口 這觀念是錯在哪?
應該說 這裡面有什麼觀念嗎?
→ chngyh:然後連玩笑話都能回的那麼酸,這是惱羞成怒吧? 11/29 23:06
玩笑話是吧 這倒是逃得不錯 不過不知道閣下能不能接受別人開同樣的玩笑?
我看最不能接受別人說你不懂、不夠懂、不是最懂的人 就是你吧?
還惱羞成怒哩 搞無法查證的三流指控、先射箭再畫靶你倒是挺在行的
→ chngyh:再補充兩件事,第一是麻煩解釋如果像你所說,11月30日以後就 11/29 23:22
→ chngyh:契約期滿,球員可取得自由之身,那協約第173條是要怎麼成立? 11/29 23:23
→ chngyh:我在前面推文就有提到了,你想逃避可以繼續逃避沒關係 11/29 23:24
雖然對於哪個轉隊洋將有過FA公示、哪個轉隊洋將有過補償等問題 你還是無條件忽視
不過至少你總算來點跟主題有關的了
你的論點是:契約結束了 為何球員的活動還受限制? 可見契約沒結束
我就先給你五個字:後契約義務 以你的程度應該可以找到最基本的說明了
就算契約結束了依然可能負有各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 詳情我也不用多說
再其次 其實要解釋這一條在野球協約中的定位 也不用到後契約義務這麼麻煩
麻煩你去看看173條是在協約中的哪一章:比賽
再看看該章主要是規範些什麼樣的內容:各球團進行比賽等活動的期間、條件和限制
這條是在規定球團不能在12月到1月間有「要在契約存續期間中才能進行的活動」
為什麼? 說我讀死書的你 有想過為什麼這段期間不能進行活動嗎?
答案非常簡單 因為「12月到1月這段期間內球團跟球員沒有契約關係」嘛
搭配我二天前就說過的 契約書第1、3條 再次證明勞務契約是存在於2月到11月間
不然球團簽了約付了薪還不能充分使用 是嫌錢多喔?
這第173條不但不能代表契約還在存續中 反而更證明了契約當時不存在
任何規範都是要從整體上作體系的了解跟解釋的
你只看到球員有受到限制 就認為契約還存在 只能說是外行
你所說「要把所有的條文都攤開來查」 這的確是你該去作的工作
→ chngyh:第二是請把133條和196條的內容都看清楚,裏面寫的是選秀和FA 11/29 23:25
→ chngyh:的細節,要另外訂規約.你要把我的意思想成法規在比較優劣, 11/29 23:32
→ chngyh:我真的只能昏倒.這個東西已經被拿出野球協約,成為比較接近 11/29 23:35
→ chngyh:實行面在使用的規定了.無的東西和有的東西怎麼比先後優劣? 11/29 23:36
如果你不懂何謂規範適用的優先劣後 可以先去請教你信得過的專業人士
這種人在日職群組也不會少 不然你往上去問IBIZA應該也行啦
單從他的推文來看 他支持你的說法的機率要大多了吧?
只不過不知道對你而言他的牌子夠不夠亮就是了
而且要你放低身段去請教別人 可能難了點
再說到自由球員規約 前面就已經說過了
過去十幾年都是規定在野球協約本文中 今年在內容沒變的情況下開始獨立出來
你不認同他有類似特別法的優先適用地位也就算了
還把他當成地位低於野球協約的下位規範、施行細則?
請問日職今年把自由球員規約的定位降級的理由何在?
或者你要改口 認為不論是否獨立規範 自由球員規約從頭到尾都只是下位規範?
→ chngyh:推文的原意是,你到底有沒有讀通?但看起來你連推文也沒看透 11/29 23:38
是啊 我沒讀通 你才徹底融會貫通
你的結論一向是如此的 不是嗎?
※ 編輯: sendana 來自: 114.45.23.190 (11/30 03:22)
→ sdiaa:其實會不會變FA可以交給BORAS來處理 11/30 08:43
→ IBIZA:那可以回答一下Alejandro Quezada跟Ramon Ramirez為什麼要透 11/30 09:46
→ IBIZA:過入札才能去美國嗎? 11/30 09:46
推 rayven:這篇才是對的 12/03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