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Baseball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fulyh (...)》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陳偉殷有意挑戰美職 得用入札制度 : 時間: Fri Dec 4 08:16:47 2009: F大,請恕我刪減部分原文 : : 至於陳偉殷合約到期後,無約一身輕。 : 陳是屬於player, who played baseball in 日職。 : : 職業運動的勞僱契約的雇傭終止日,勞方與資方的各種權利、義務一併消滅。 : 這樣的民法精神很難理解嗎?我國民法和日本民法精神很類似。甚至連英美法也類似。 : fulyh大,您提到民法僱傭契約的理解沒有錯誤 但是問題在於,您恐怕對於職棒界之「保留選手制度」尚未有足夠的認知 所謂「保留選手制度」,說穿了就是球團為了防止選手任意跳槽,而設計的種種規定 簡單的說,就是球團對於選手擁有絕對的優先續約權 只要球團想與選手繼續有契約之關係,不必得到選手的同意 單方面的行使優先續約權即可,絕對不是合約到期後,選手就必然無約一身輕 這種條款即是所謂「保留條款」。 但是單有「保留條款」還不足防範其他球團的互相挖角行動 因此各球團之間還會彼此協定,只要母球團對選手還想繼續維持契約關係 其他球團就不得對該名選手進行挖角 這些配套措施林林總總搭配起來,就形成了「保留選手制度」 絕對不是單純的將選手登錄於保留名單而已 只要球團單方的想雇用選手,選手就必須受到這種制度的拘束 所以您提到陳偉殷2010年合約期滿後,就無約一身輕 恐怕現實上完全不是如此 我想F大也能感受到這種制度形同終身限制選手的職業自由 所以美日職棒才藉由各自的選手工會的努力,爭取到「自由球員制度」 讓球團只能在一定期間單方面的行使續約權。這期間一過選手即可自由轉投其他球團 : 日文版的關鍵處也一樣,各位讀洋洋灑灑契約文字要花點精神是沒錯,不然會讀偏掉。 : : 至於在契約效力存續中,如我前文說的,日職各隊如果當初爭取球員加盟時, : 同樣有一些允許提前退休blabla各種情形,算是談判爭取加盟的籌碼。 : : 但最重要的是僱用契約本來就還沒到期,只是契約特別先談好: : 在合約到期「前」賦予球員申請提前退休或出走的權利,搭配入札制度。 : : 註:我是用repost來回aimar大的文。因為順便要與下列部分aimar大文內的推文者 : 指教一下,並且有所補充說明。而下列是當初aimar大的文的推文者們,特此註明。 : : 契約或法條自有其邏輯,所以「解讀」上要很精確.... : : 所以對A大很抱歉,A大理解那份契約的內容還不夠精確。版上眾人請自行去看日美交流 : 協定的原文即知。 : : : 舉上述例子是要大家自己靜下心互相比較。 : : 那麼回到這個case上,陳偉殷「目前和中日的明年契約還沒過期前」 : 是落在中日的保留名單「效力所及範圍內」; : 問題是,一旦契約終止後,保留名單的效力繼續如影隨形?抱歉。錯。 以上述的說明可知,F大的說法要成立的話,必須建立在以下前提: 1.中日球團不想與陳偉殷續約(大家希望這種事發生嗎?) 2.陳偉殷取得自由球員資格(明年還不可能取得) 所以問題不在於2010年陳偉殷與中日球團契約是否終止的問題, 而是中日球團願不願意在2010年底行使2011年的續約權 只要中日球團還想與之續約,那麼除非陳偉殷取得自由球員資格 否則陳偉殷哪裡都去不了... 套用F大的話,2010年契約期滿,若中日球團行使2011年的續約權、將陳登陸於保留名單 保留名單的效力?很抱歉,繼續如影隨形! : : 所以,陳的經紀公司法律素養爛,此一事實並未改變。 : : 我說的:陳選余宗鳴當經紀人都好得多,此說法的正確性也沒變。 : : 大家該知道Boras有念美國的法學院吧? : : 所以A大不太懂、陳的鳥蛋經紀公司也不懂日美交流協定的內容。 : : 不選Boras的陳偉殷,那以後自己多擔待點,不要被鳥蛋經紀公司耽誤到該有的法律權益..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2.4.235 : 推 cookiesmall:大家好認真 已經在研究日本棒球規定的相關條文 12/04 08:25 : ※ 編輯: fulyh 來自: 140.112.4.235 (12/04 08:49) : 推 newstyle:陳偉殷選鳥蛋經紀公司 好像只是因為台灣人比較多的樣子 12/04 08:51 : → IBIZA:你舉的這條是第四條, 不是第五條 12/04 09:45 : → IBIZA:前面討論都討論過的東西, 爬一下文吧 12/04 09:45 : : 謝謝提醒我。第五條跟第四條有關。原文如下: : : If the Japanese Player is on the Reserve, Military, Voluntarily Retired, : Restricted, Disqualified, Suspended or Ineligible List of any Japanese Club.... : : 請注意,固然協定的句子是這麼寫,可是在民法契約的普世前提下, : 對於一年一簽的陳偉殷而言,契約一到期,跟高齡球星自願退休可不同。 : : 如果中年球星用自願退休的障眼法來脫逃到美國,道理上也說不過去,各位同意吧? : 所以日美雙方才有這個原文規定,也不是不合理。 : : 至於啥保留名單、戰力外名單、XX名單啥的,也不能不跟母隊接觸,道理上是預防有球員 : 擺爛不打,逼母隊「將他戰力外=放他走」又不遵守入札制度,所以協定規定這種 : 「雇傭契約仍然存續(只是後來被戰力外)」的XX名單也要走入札的途徑。 : : 這跟陳偉殷的情況還是不一樣。只有鳥蛋經紀公司以為一樣。陳偉殷也以為這樣。 : : 如果是法學院畢業的Boras,馬上會發現一年一簽的陳偉殷根本不受此協定規範。 : MLB多的是一年一簽的選手,王建民不正是個很好的例子? 只是MLB的選手在成為自由球員之前(六年年資), 擁有三年以上年資的選手可以申請薪資仲裁 在滿六年年資以前,基本上球團與選手都還是一年一簽 當然球團願意提前簽長約也不是不可能(普候斯就是一例) 日本職棒的情況也大同小異,所以才會有每年年底的「錢鬥」 選手和球團為了明年的續約條件吵的不可開交的情形 但總歸一句話,在成為自由球員之前,選手除了母球團,哪裡都去不了 : 這跟爬文無關。就是因為這牽涉到法律與契約,一些棒球網友數據熟、看球多,但討論 : 契約這種東西依然隔靴搔癢。爬文?也不過就是人云亦云罷了。 : 不好意思,F大,這些美日職棒關於保留選手制度的設計 多數都是由工會與資方所談判出來的結果, 這在法律上稱為「團體協約」,已不再僅僅具契約的效力, 而是具有如同法律的效力了(這是學者的說明,絕不是我在唬爛) 所以也不能單純以契約的角度去解釋 而必須對整個職棒界的特殊制度加以理解 更不能單純以民法的觀點去討論 畢竟民法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地位對等的情況下而設計的 與現實中的勞動關係往往有很大落差 PTT上對美日職棒有所研究的高手極多,正確的爬文可以幫助大家對職棒制度的理解 絕對不只有隔靴搔癢的程度 : 術業有專攻。 是的,術業有專攻 這些職棒的特殊制度不巧正是小弟的論文研究方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5.94.101
IBIZA:日職要續約還是要選手同意, 選手不同意就是大家僵著 12/04 11:03
aimar0808:但是選手不同意續約的話,還是哪裡都去不了,對吧? 12/04 11:07
IBIZA:可以轉行, 或是到和日職沒有球員協議的地方打球, ex. KBO 12/04 11:09
IBIZA:日職本身, 以及和日職有不挖角協定的MLB跟台灣就行不通 12/04 11:10
Kael:這篇才是對的,沒在研究日職的就別亂誤導人了 12/04 11:10
dan1984:而且我記得陳的經紀公司不是只負責他在台灣事務?? 12/04 11:18
Kael:八方環球竟然還被自以為懂的鄉民評為濫經紀公司 12/04 11:23
b2209187:不過 日本對於FA的制度 遠不如美國開放阿... 12/04 14:45
win32:幹 好精彩的論戰...我先去買爆米花...這系列要M一下... 12/04 15:52
ssyu:專業 這篇才真的是術業有專攻 !! 棒球法律兼具 12/05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