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mar0808 (pu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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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陳偉殷有意挑戰美職 得用入札制度
時間Fri Dec 4 11:01:10 2009
※ 引述《fulyh (...)》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陳偉殷有意挑戰美職 得用入札制度
: 時間: Fri Dec 4 08:16:47 2009:
F大,請恕我刪減部分原文
:
: 至於陳偉殷合約到期後,無約一身輕。
: 陳是屬於player, who played baseball in 日職。
:
: 職業運動的勞僱契約的雇傭終止日,勞方與資方的各種權利、義務一併消滅。
: 這樣的民法精神很難理解嗎?我國民法和日本民法精神很類似。甚至連英美法也類似。
:
fulyh大,您提到民法僱傭契約的理解沒有錯誤
但是問題在於,您恐怕對於職棒界之「保留選手制度」尚未有足夠的認知
所謂「保留選手制度」,說穿了就是球團為了防止選手任意跳槽,而設計的種種規定
簡單的說,就是球團對於選手擁有絕對的優先續約權
只要球團想與選手繼續有契約之關係,不必得到選手的同意
單方面的行使優先續約權即可,絕對不是合約到期後,選手就必然無約一身輕
這種條款即是所謂「保留條款」。
但是單有「保留條款」還不足防範其他球團的互相挖角行動
因此各球團之間還會彼此協定,只要母球團對選手還想繼續維持契約關係
其他球團就不得對該名選手進行挖角
這些配套措施林林總總搭配起來,就形成了「保留選手制度」
絕對不是單純的將選手登錄於保留名單而已
只要球團單方的想雇用選手,選手就必須受到這種制度的拘束
所以您提到陳偉殷2010年合約期滿後,就無約一身輕
恐怕現實上完全不是如此
我想F大也能感受到這種制度形同終身限制選手的職業自由
所以美日職棒才藉由各自的選手工會的努力,爭取到「自由球員制度」
讓球團只能在一定期間單方面的行使續約權。這期間一過選手即可自由轉投其他球團
: 日文版的關鍵處也一樣,各位讀洋洋灑灑契約文字要花點精神是沒錯,不然會讀偏掉。
:
: 至於在契約效力存續中,如我前文說的,日職各隊如果當初爭取球員加盟時,
: 同樣有一些允許提前退休blabla各種情形,算是談判爭取加盟的籌碼。
:
: 但最重要的是僱用契約本來就還沒到期,只是契約特別先談好:
: 在合約到期「前」賦予球員申請提前退休或出走的權利,搭配入札制度。
:
: 註:我是用repost來回aimar大的文。因為順便要與下列部分aimar大文內的推文者
: 指教一下,並且有所補充說明。而下列是當初aimar大的文的推文者們,特此註明。
:
: 契約或法條自有其邏輯,所以「解讀」上要很精確....
:
: 所以對A大很抱歉,A大理解那份契約的內容還不夠精確。版上眾人請自行去看日美交流
: 協定的原文即知。
:
:
: 舉上述例子是要大家自己靜下心互相比較。
:
: 那麼回到這個case上,陳偉殷「目前和中日的明年契約還沒過期前」
: 是落在中日的保留名單「效力所及範圍內」;
: 問題是,一旦契約終止後,保留名單的效力繼續如影隨形?抱歉。錯。
以上述的說明可知,F大的說法要成立的話,必須建立在以下前提:
1.中日球團不想與陳偉殷續約(大家希望這種事發生嗎?)
2.陳偉殷取得自由球員資格(明年還不可能取得)
所以問題不在於2010年陳偉殷與中日球團契約是否終止的問題,
而是中日球團願不願意在2010年底行使2011年的續約權
只要中日球團還想與之續約,那麼除非陳偉殷取得自由球員資格
否則陳偉殷哪裡都去不了...
套用F大的話,2010年契約期滿,若中日球團行使2011年的續約權、將陳登陸於保留名單
保留名單的效力?很抱歉,繼續如影隨形!
:
: 所以,陳的經紀公司法律素養爛,此一事實並未改變。
:
: 我說的:陳選余宗鳴當經紀人都好得多,此說法的正確性也沒變。
:
: 大家該知道Boras有念美國的法學院吧?
:
: 所以A大不太懂、陳的鳥蛋經紀公司也不懂日美交流協定的內容。
:
: 不選Boras的陳偉殷,那以後自己多擔待點,不要被鳥蛋經紀公司耽誤到該有的法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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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2.4.235
: 推 cookiesmall:大家好認真 已經在研究日本棒球規定的相關條文 12/04 08:25
: ※ 編輯: fulyh 來自: 140.112.4.235 (12/04 08:49)
: 推 newstyle:陳偉殷選鳥蛋經紀公司 好像只是因為台灣人比較多的樣子 12/04 08:51
: → IBIZA:你舉的這條是第四條, 不是第五條 12/04 09:45
: → IBIZA:前面討論都討論過的東西, 爬一下文吧 12/04 09:45
:
: 謝謝提醒我。第五條跟第四條有關。原文如下:
:
: If the Japanese Player is on the Reserve, Military, Voluntarily Retired,
: Restricted, Disqualified, Suspended or Ineligible List of any Japanese Club....
:
: 請注意,固然協定的句子是這麼寫,可是在民法契約的普世前提下,
: 對於一年一簽的陳偉殷而言,契約一到期,跟高齡球星自願退休可不同。
:
: 如果中年球星用自願退休的障眼法來脫逃到美國,道理上也說不過去,各位同意吧?
: 所以日美雙方才有這個原文規定,也不是不合理。
:
: 至於啥保留名單、戰力外名單、XX名單啥的,也不能不跟母隊接觸,道理上是預防有球員
: 擺爛不打,逼母隊「將他戰力外=放他走」又不遵守入札制度,所以協定規定這種
: 「雇傭契約仍然存續(只是後來被戰力外)」的XX名單也要走入札的途徑。
:
: 這跟陳偉殷的情況還是不一樣。只有鳥蛋經紀公司以為一樣。陳偉殷也以為這樣。
:
: 如果是法學院畢業的Boras,馬上會發現一年一簽的陳偉殷根本不受此協定規範。
:
MLB多的是一年一簽的選手,王建民不正是個很好的例子?
只是MLB的選手在成為自由球員之前(六年年資),
擁有三年以上年資的選手可以申請薪資仲裁
在滿六年年資以前,基本上球團與選手都還是一年一簽
當然球團願意提前簽長約也不是不可能(普候斯就是一例)
日本職棒的情況也大同小異,所以才會有每年年底的「錢鬥」
選手和球團為了明年的續約條件吵的不可開交的情形
但總歸一句話,在成為自由球員之前,選手除了母球團,哪裡都去不了
: 這跟爬文無關。就是因為這牽涉到法律與契約,一些棒球網友數據熟、看球多,但討論
: 契約這種東西依然隔靴搔癢。爬文?也不過就是人云亦云罷了。
:
不好意思,F大,這些美日職棒關於保留選手制度的設計
多數都是由工會與資方所談判出來的結果,
這在法律上稱為「團體協約」,已不再僅僅具契約的效力,
而是具有如同法律的效力了(這是學者的說明,絕不是我在唬爛)
所以也不能單純以契約的角度去解釋
而必須對整個職棒界的特殊制度加以理解
更不能單純以民法的觀點去討論
畢竟民法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地位對等的情況下而設計的
與現實中的勞動關係往往有很大落差
PTT上對美日職棒有所研究的高手極多,正確的爬文可以幫助大家對職棒制度的理解
絕對不只有隔靴搔癢的程度
: 術業有專攻。
是的,術業有專攻
這些職棒的特殊制度不巧正是小弟的論文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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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35.94.101
→ IBIZA:日職要續約還是要選手同意, 選手不同意就是大家僵著 12/04 11:03
→ aimar0808:但是選手不同意續約的話,還是哪裡都去不了,對吧? 12/04 11:07
→ IBIZA:可以轉行, 或是到和日職沒有球員協議的地方打球, ex. KBO 12/04 11:09
→ IBIZA:日職本身, 以及和日職有不挖角協定的MLB跟台灣就行不通 12/04 11:10
推 Kael:這篇才是對的,沒在研究日職的就別亂誤導人了 12/04 11:10
→ dan1984:而且我記得陳的經紀公司不是只負責他在台灣事務?? 12/04 11:18
推 Kael:八方環球竟然還被自以為懂的鄉民評為濫經紀公司 12/04 11:23
推 b2209187:不過 日本對於FA的制度 遠不如美國開放阿... 12/04 14:45
推 win32:幹 好精彩的論戰...我先去買爆米花...這系列要M一下... 12/04 15:52
推 ssyu:專業 這篇才真的是術業有專攻 !! 棒球法律兼具 12/05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