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in32:幹 真認真 12/04 01:50
※ 編輯: aimar0808 來自: 114.25.160.121 (12/04 01:53)
推 HiddenGuy:沒辦法啊 半桶水 響叮噹 科科 12/04 02:04
某些自己靠幻想別人半桶水而幻想得爽的人,那算幾分之幾的水?
推 MilkTea0509:帥氣....這才叫專業 12/04 02:19
推 adst513:該M 12/04 03:28
推 foudre:fulyh似乎是念法的,說穿了其實就沒那麼難理解,搞清楚保留 12/04 04:55
契約或法條自有其邏輯,所以「解讀」上要很精確....
所以對A大很抱歉,A大理解那份契約的內容還不夠精確。版上眾人請自行去看日美交流
協定的原文即知。
就像八卦版有人也是附上美國法院網址,說某判決中美國法官認為中華民國政府非法。
假設照HiddenGuy的腦筋,大概也是照單全收(期待他看懂第一手資料是要了他的命)。
問題是我去看過以後,發現根本是那個人自己解讀到謬以千里去了...
美國法官說的是「現實上」中華民國政府這幾十年來沒有受到全球普遍承認。就只這樣。
這是無奈的現實的單純陳述。法律邏輯上跟要推論出台灣是美國領土有啥關係....
舉上述例子是要大家自己靜下心互相比較。
那麼回到這個case上,陳偉殷「目前和中日的明年契約還沒過期前」
是落在中日的保留名單「效力所及範圍內」;
問題是,一旦契約終止後,保留名單的效力繼續如影隨形?抱歉。錯。
所以,陳的經紀公司法律素養爛,此一事實並未改變。
我說的:陳選余宗鳴當經紀人都好得多,此說法的正確性也沒變。
大家該知道Boras有念美國的法學院吧?
所以A大不太懂、陳的鳥蛋經紀公司也不懂日美交流協定的內容。
不選Boras的陳偉殷,那以後自己多擔待點,不要被鳥蛋經紀公司耽誤到該有的法律權益..
→ foudre:條款約束的對象是球團而非球員就好了。太拘泥於「走人」這 12/04 04:57
→ foudre:動作會有點誤會,因為實際上球員是想走就走沒有錯,球團不 12/04 04:58
→ foudre:是奴隸主,攔不住你的,只是保留條款約束其它球團不能接觸 12/04 04:59
→ foudre:你,所以走了會找不到下一份職棒工作;即使如此你還是要走 12/04 05:01
→ foudre:當然是可以走,例如你想跑去當歌星他就拿你沒辦法了。 12/04 05: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35
推 cookiesmall:大家好認真 已經在研究日本棒球規定的相關條文 12/04 08:25
※ 編輯: fulyh 來自: 140.112.4.235 (12/04 08:49)
推 newstyle:陳偉殷選鳥蛋經紀公司 好像只是因為台灣人比較多的樣子 12/04 08:51
→ IBIZA:你舉的這條是第四條, 不是第五條 12/04 09:45
→ IBIZA:前面討論都討論過的東西, 爬一下文吧 12/04 09:45
謝謝提醒我。第五條跟第四條有關。原文如下:
If the Japanese Player is on the Reserve, Military, Voluntarily Retired,
Restricted, Disqualified, Suspended or Ineligible List of any Japanese Club....
請注意,固然協定的句子是這麼寫,可是在民法契約相關精神的普世公認脈絡下,
對於一年一簽、約滿雲淡風清的陳偉殷而言,契約一到期,
跟高齡球星自願退休(不打了)可不同。
因為你說你退休不打,結果跑去美國打!這叫欺騙。這就不受保護。
民法允許對這種欺騙行為而在交流協定中預先防止。這不會不合理。
但陳偉殷的一年一簽可不是說陳偉殷明年底要退休。不是嗎?
如果中年球星用自願退休的障眼法來脫逃到美國,道理上也說不過去,各位同意吧?
所以日美雙方才有這個原文規定,也不是不合理。
至於啥保留名單、戰力外名單、XX名單啥的,也不能不跟母隊接觸,道理上是預防有球員
擺爛不打,逼母隊「將他戰力外=放他走」又不遵守入札制度,所以協定規定這種
「雇傭契約仍然存續(只是後來被戰力外)」的XX名單也要走入札的途徑。
這跟陳偉殷的情況還是不一樣。只有鳥蛋經紀公司以為一樣。陳偉殷也以為這樣。
如果是法學院畢業的Boras,馬上會發現一年一簽的陳偉殷根本不受此協定規範。
就算先前勞資雙方恍恍惚惚沒注意到,可是Boras吸血鬼外號不是叫假的;明明沒有規範
到一年一簽的陳偉殷,Boras就會拿著協定質問陳偉殷約滿以後是「退休」嗎?
是「戰力外」嗎?約滿還「保留」個鬼?中日隊如果不爽可以去地方法院告陳偉殷吧!
看告不告得成!
這跟爬文無關。就是因為這牽涉到法律與契約,一些棒球網友數據熟、看球多,但討論
契約這種東西依然隔靴搔癢。爬文?也不過就是人云亦云罷了。
術業有專攻。
推 micotosai:沒辨法...有些東西GOOGLE.找不到XD 12/04 10:21
→ ernestoch:有種東西叫post-contract obligations。 12/04 10:27
→ ernestoch:不然竹科簽保密跟競業禁止條款是簽爽的嗎?12/04 10:30
→ ernestoch:不知道殷哥契約詳細內容,但是有這個可能。12/04 10:31
你說的大原則沒錯。只是只要身為律師,都會在解釋角度上儘量幫客戶講話。
Boras會站在我的立場幫陳偉殷辯護說交流協定沒規範到陳的情況。
至於鳥蛋經紀公司則不用腦筋反正照著「好像大家都這麼認為」來做。客戶權益管他的。
否則,台機電雇你一年,約滿後你還不能自由選擇跳槽去美國奇異公司一樣。
你一年後去奇異,跟你本來就不能洩漏台機電的的營業秘密是兩回事。
很難懂嗎?應該不難懂。
※ 編輯: fulyh 來自: 140.112.4.235 (12/04 10:38)
→ ernestoch:雇傭期滿跟契約關係完全消滅並不相同。 12/04 10:33
→ IBIZA:這和民法根本沒關係, 的確, 一年一簽的合約, 契約到期, 陳 12/04 10:33
→ IBIZA:偉殷就沒有為中日打球的義務, 他要去當藝人, 還是要去KBO或 12/04 10:34
→ IBIZA:CPBL打球, 日職規章攔不住他 12/04 10:34
→ IBIZA:可是對日職本身, 以及和日職簽有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的MLB 12/04 10:35
→ IBIZA:而言, 只要陳偉殷被擺進保留選手名簿, 要動他就要中日跟日職 12/04 10:35
→ IBIZA:委員會雙方同意 12/04 10:35
→ IBIZA:陳偉殷簽的合約和大多數日職球員簽的合約一樣 12/04 10:37
→ IBIZA:我實在看不出你宣稱陳偉殷特殊是特殊在哪 12/04 10:37
→ fulyh:編修時不知有無誤刪到er的推文?若有則很抱歉,懇請er補上一下 12/04 10:39
→ IBIZA:以台積電的例子來講, 現在日職跟MLB的關係就像是台積電跟奇 12/04 10:40
→ IBIZA:異講好, 沒有對方同意, 不收對方離職員工 12/04 10:40
→ IBIZA:於是台積電離職員工沒有得到台積電同意, 就沒辦法去奇異工作 12/04 10:42
→ IBIZA:很難懂嗎?應該不難懂 12/04 10:42
→ fulyh:問題是在於"解釋",我1直凸顯陳的case可以不屬於交流協定範圍 12/04 10:42
→ IBIZA:他的case和絕大多數日職球員沒有兩樣 12/04 10:42
→ fulyh:至於你們一直要把陳框進交流協定範圍,那我也沒辦法;可見選擇 12/04 10:43
→ IBIZA:日米選手契約相關協議在他的case上是有約束力的 12/04 10:43
→ fulyh:經紀人的重要;協定有漏洞空間可另解釋,就應儘量幫客戶凸顯之 12/04 10:43
→ IBIZA:他到底為什麼"可以"不屬於日米選手契約協議範圍? 12/04 10:44
→ IBIZA:不好意思, 我看不出有甚麼漏洞的地方 12/04 10:44
→ IBIZA:你前面宣稱的"特殊" 基本上只是你不懂相關規定所致 12/04 10:44
→ ernestoch:不論是英美或德國都有post-contract obligations的概念 12/04 10:45
→ IBIZA:陳偉殷的合約一點都不特殊 12/04 10:45
→ ernestoch:如果F大一直要用僱傭期滿這點來凸顯是錯誤的 12/04 10:45
→ ernestoch:不然竹科保密跟競業禁止條款是簽爽的嗎? 12/04 10:46
→ IBIZA:講競業還講太遠, 這個例子連競業都不需要提 12/04 10:47
→ IBIZA:拿日職規章跟美日協約出來就很清楚了 12/04 10:47
→ ernestoch:如果有簽競業禁止,我想你也不能去奇異吧? 12/04 10:48
→ IBIZA:現在的情況純粹就是兩個組織間講好, 彼此的球員跳槽到對方去 12/04 10:48
→ ernestoch:即使你可以去也必須付出賠償金給台積電(通常) 12/04 10:49
→ IBIZA:需要怎麼樣的條件跟手續 12/04 10:49
→ IBIZA:陳偉殷要去, 就要滿足這樣的手續 12/04 10:49
→ IBIZA:這跟競業條款不太一樣, 即使是競爭事業, 但只要和日職沒約定 12/04 10:50
→ IBIZA:日職保留選手要跳槽過去, 日職也沒辦法, KBO或是日本國內的 12/04 10:51
→ IBIZA:獨立聯盟都可能是選項 12/04 10:52
→ ernestoch:有簽競業禁止的話,約滿真的不要隨便跳槽,會吃官司 12/04 10:54
→ IBIZA:目前競業禁止條款應該要事先書面約定, 並且有相對的補償才行 12/04 10:55
→ ernestoch:而且很多保密條款都延伸到僱傭期間結束後一段時間 12/04 10:55
→ ernestoch:無論如何,認為雇傭期間=契約關係存在是錯誤的 12/04 10:56
→ vincentlinli:站穩日職在說吧 投的好就會有人來買... 12/04 11:04
→ dyyang:老實說你術業有專攻這句話有點尷尬,懂法但不懂職業運動 12/04 13:42
→ dyyang:經由類似CBA協商之後的規章,已非單方面的契約制度 12/04 13:44
→ dyyang:日本先不說,美國一百多年來不論是法院判例或是國會立法 12/04 13:45
→ dyyang:皆無法單純從"民法"的角度規範保留條款。你說Boras可以去 12/04 13:46
→ dyyang:告..在美國鐵吃閉門羹,在日本的話,陳偉殷就是下一個 12/04 13:47
→ dyyang:Ward, Toolson以及悲情的Curt Flood吧 12/04 13:48
→ dyyang:推薦你兩本有關保留條款的"入門"書:Marvin Miller(2004) 12/04 13:51
→ dyyang:A Whole Different Ball Game 以及Robert Goldman(2008) 12/04 13:52
→ dyyang:One Man Out 這兩本對於美國所謂"一年一簽"的問題有很詳盡 12/04 13:53
→ dyyang:的討論。 第一本台灣圖書館沒有,第二本台大法律萬才館有 12/04 13:53
→ dyyang:有空去翻翻,不然很難討論下去。 12/04 13:54
推 b2209187:挖 八卦版名人 IBIZA:不要再造謠了...XD 12/04 14:40
推 aimar0808:dyyang大,您是否閱讀過A Whole Different Ball Game? 12/04 15:22
推 flyplayer:挖 八卦版名人 IBIZA:不要再造謠了...XD 12/04 15:37
→ ssyu:果真是半桶水 就棒球觀點來看 我認為只有1/3桶吧 12/05 15:59
→ ssyu:"人"云亦云 這個"人" 應該是在說自己吧 !! 多讀了兩條法條 12/05 16:01
→ ssyu:就自以為了不得 可以說八方環球爛 ? 以為裡面的律師只會吃飯 12/05 16:02
→ ssyu:? 滿嘴Boras Boras 跟他很熟嗎 ? 哈哈 12/05 16:03
推 VGA:人家都拿法條出來.樓上這樣酸何不加入討論?至少他很理性.你呢? 12/07 13:32
→ fulyh:to ssyu:去看tjbull轉錄的"是否真的要靠入札?"一文;我至少引 12/08 11:09
→ fulyh:了條文,某樓是隨手亂丟書單;而你呢?只會出張嘴亂酸,加油好嗎 12/08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