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mar0808 (pu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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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陳偉殷有意挑戰美職 得用入札制度
時間Fri Dec 4 01:45:27 2009
※ 引述《fulyh (...)》之銘言:
: ※ 引述《liDong (一個醜男)》之銘言:
: :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0912030208
: : (中央社記者蕭保祥台北3日綜合報導) 20091203 17:05:38
: : 旅日投手陳偉殷今天表示,想要挑戰美國職棒。按日本職棒規定,若陳偉殷要轉戰大聯盟
: : ,需使用入札制度,陳偉殷很有可能成為史上首位用入札制度加盟大聯盟的台灣選手。
: : 根據日本媒體「報知新聞」今天報導,陳偉殷談薪與中日龍球團提到,自己想要挑戰美職
: : 的意願。中日與陳偉殷續約1年,2010年年薪達日幣1億1000萬(約合新台幣4025萬元),
: : 中日開出高年薪表達誠意,無非希望陳偉殷打斷旅美的想法。
: : 按照日職規定,陳偉殷加盟日職前,沒打過其他國家職棒,雖然身分是洋將,但只有三年
: : 一軍資歷的陳偉殷不能成為自由球員(FA),若要轉戰其他聯盟,日本球團有權利行使入
: : 札制度,。
: : 美國球團在1990年挖角幾名日職選手後,美日職棒進行協定,規定若是大聯盟要網羅未成
: : 為FA前的日職選手,必須透過入札制度(Posting System)。就是讓大聯盟各球團提出標價
: 「未成為FA前的『日職』選手」應該指的是現役選手。
: 因為日職明星簽的是複數年約。假設簽到2011年12月31日。
: 契約有效日就是到2011年12月31日。
: 如果在契約結束之前,有MLB球團要談,日職母隊當然有入札權。
: 鈴木一朗、松阪大輔、井川慶,當初赴美前,跟母隊契約期間都還沒斬釘截鐵的結束,
: 只是有「提前」放人的特殊條款。就像MLB有簽一些讓球員提前申請脫逃的條款一樣。
: 但如果真的契約到期了、終止了。那麼所有權利義務一律歸零。當然包括母隊的入札權。
: 問題是陳偉殷的例子太特殊了:一年一簽。照理說是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 這是陳偉殷明年合約的期間。母隊的任何權利要依照契約。
: 如果美國球團在2011年1月1日以後才跟陳偉殷談。照理說是不必採用入札制度。
: 這也算某種「法律野球」。只是好像陳偉殷的經紀公司也不懂。
: 陳偉殷竟然不找Boras,結果依靠的經紀公司法律常識很廢。
陳偉殷的經紀公司真的很廢嗎? 入札制度所指的「日職」選手指的是現役選手嗎?
何不把美日職棒簽訂的契約條款拿來仔細看一下呢?
在日本職棒選手工會網站上有提供一份2004年、英文版的契約內容
網址如下:
http://jpbpa.net/jpbpa_f.htm?convention/index.htm
契約第五條規定(略譯):
美國職棒大聯盟的球團,除非經由日職理事長告知日職母球團已經同意,
否則不得與日本職棒內符合以下情況的選手進行接觸:
任何已被日職球團登錄於保留名單、戰力名單、自願退休名單、失格名單、停職名單
......等之選手。
這契約條文明白的指出,受美日職棒入札制度規範的,
不只有現役選手,甚至包括自願引退與被停職者。
並以dish大所提供的日職各球團保留名單來看,
陳偉殷早已被中日球團登錄於保留名單內,當然要受到入札制度之規範。
我不相信陳偉殷的經紀公司不懂這些白紙黑字的條文規定。
如果還以為一年一簽、約滿即可走人的話,
那實在是太不瞭解職棒界所使用的「保留選手制度」之來龍去脈了...
運動界的一些特殊制度,經常無法以常識作判斷
: 余宗鳴剛考上律師,一定懂;只是沒機緣擔任陳偉殷經紀人。
: : ,買斷該選手的所屬權,鈴木一朗是首位運用入札制度前往大聯盟的日本選手。
: : 日職首位以入札制度轉戰大聯盟的洋將,則是1999年的蓋薩達(Alejandro Diaz Quezada)
: : ,當時他在多明尼加念廣島球團成立的棒球學校,然後前往日本打職棒,接著以入札制度
: : 進入辛辛那提紅人。
: : 若是陳偉殷的案例來說,必須循著蓋薩達的腳步轉戰美職。明年球季結束後,願不願意讓
: : 陳偉殷以入札制度前進美國,還要看中日球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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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160.121
推 win32:幹 真認真 12/04 01:50
※ 編輯: aimar0808 來自: 114.25.160.121 (12/04 01:53)
推 HiddenGuy:沒辦法啊 半桶水 響叮噹 科科 12/04 02:04
推 MilkTea0509:帥氣....這才叫專業 12/04 02:19
推 adst513:該M 12/04 03:28
推 foudre:fulyh似乎是念法的,說穿了其實就沒那麼難理解,搞清楚保留 12/04 04:55
→ foudre:條款約束的對象是球團而非球員就好了。太拘泥於「走人」這 12/04 04:57
→ foudre:動作會有點誤會,因為實際上球員是想走就走沒有錯,球團不 12/04 04:58
→ foudre:是奴隸主,攔不住你的,只是保留條款約束其它球團不能接觸 12/04 04:59
→ foudre:你,所以走了會找不到下一份職棒工作;即使如此你還是要走 12/04 05:01
→ foudre:當然是可以走,例如你想跑去當歌星他就拿你沒辦法了。 12/04 05:02
推 micotosai:那可不一定...不然NPB不會為了田澤而設另一個條款來限制 12/04 09:32
→ micotosai:在日本打球的國民 12/04 09:32
→ micotosai:說穿了...就看MLB有沒有隊伍值得為了陳破壞君子條約 12/04 09:33
→ micotosai:當然就要看陳願不願意跟中日撕破臉 12/04 09:34
推 c1eaner:田澤條款也只能限定"日職球團"而已,田澤回來要去打社會人 12/04 11:41
→ c1eaner:沒人管的著..這叫什麼限制日本打球國民 -_- 12/04 11:42
→ c1eaner:從另一方面來看,也正是因為田澤不是美日協議的適用對象, 12/04 11:44
→ c1eaner:美職當然可以毫不猶豫的出手.. 12/04 11:44
推 b2209187:限制他回日本打職棒 不叫限制? 12/04 14:36
→ c1eaner:就和五樓說的一樣,是限制球團而非人,人要去日職以外地 12/04 18:17
→ c1eaner:方打球,誰管得著 12/04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