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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ulyh (...)》之銘言: : 日本的條款,我看過了。也感謝A大提供網址讓大家去核對。 : 但有沒有鄉民認真去「看懂」法條或契約、協定的內容,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 我看過以後(2004年英文版--因為缺2009--,加上2009年日文版--我的第二外語) : 契約文字的解讀跟A大,不好意思,不一樣。 : 交流協定第四條內容(第五條則在本文最下方說明)並不走A大說的那種脈絡;而是 : 對於player, who is currently playing or who has played baseball.... : or/and is under contract with.... : 請注意,是現在進行式或現在完成式。就是在契約效力存續期間。 : 如果雇傭契約早就過期了,這個日美交流協定就沒規範了,不是嗎?上述協定句子為何不 : 規範「who played baseball」?各位自己想。 : PS:我赫然發現,萬一有些人是以前學英文文法時沒有弄清楚「現在完成式」的意涵, : 直接當「過去」時式來理解,那就真是麻煩了。說明: : 現在進行式:指或許在該球員正在球季期間的接觸。 : 現在完成式:指當然還在契約期間,只是可能因傷或blabla沒有上場, : 或將要辦引退儀式, : 但MLB和他接觸時這名球員還有約在身。「當時」當然還在契約效力範圍內。 : 所以用「現在」完成式、但卻又不用現在進行式。 : 至於陳偉殷合約到期後,無約一身輕。 : 陳是屬於player, who played baseball in 日職。 其實這邊你有個地方稍微看錯了,原文是in Japan不是in NPB;同樣的,第一條寫的 是in the United States or Canada不是in MLB (and its affiliates)。其中描述的 subjects跟是否在契約期間沒有關係,例如日職選秀標的的業餘球員,他們就跟日職 無約,但是美國球團原則上還是不會去碰。 基本上這份「日米協約」的內容,就我的看法比較像是一份互相理解的備忘錄,所 以其實你要挑的話,確實是有不少地方不像一般協約那樣訂得很清楚,而這份備忘 錄的目的則是在互相劃分彼此的「地盤」,簡單講就是在日職擁有在日本打棒球的 人的優先權利,美職擁有在美加打球的人的優先權利,就是這樣而已,後面再補列 對彼此禁制名單的理解與尊重。 另外,你也不用太期望Boras,如果能的話Boras把這一份文件印下來就可以去美國 法院訴請無效了,然後開始主動積極挖角代理日職明星,不需要陳偉殷特別去找他 ,但是這份文件是在日職球員工會網站上,MLB反正就一貫地矢口否認他們內部有這 份文件存在就是了,法院總不能查封MLB總部去搜吧,又不是什麼犯罪證據,Boras 唯一的機會,只有等「受害人」出現,主張他的工作權因為有日美這項協議而受到 侵害,法院才有可能會介入調查。所以這種東西就跟一般的民間私法一樣,你只要 讓各方面大家都達到一定的滿意度,沒有人跑法院,法院就不會來檢討,日職有九 年FA和入札制度當作球員需求的疏洪道,球員就不會賭上一切跟日職拼個玉石俱焚 ,反之日職若沒那些東西,那麼大家法院見自然是遲早的事情。 當然,你的意見基本上就是陳偉殷可以主張自己是受害人上法院,理論上確實是未 嘗不可,只是就實質上因為有FA和入札,所以賭哪邊比較有利還蠻明顯的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3.45.197.150
rayven:推 12/05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