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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feisfun (屯棋)》之銘言: : FA本來就是選手自己爭取的 : 球團老闆幹麻要跟錢過不去 : 掏腰包博美名? : 這種老闆對得起股東嗎 所以你同意一旦球員加入某隊後 一旦這個球隊不想繼續付他錢(可能是實力不夠、甚至更可能是不願意配合放水) 但又不想這個球員為人所用 可以明著使用超渡條款,暗裡又用黑函「默契」 讓這個球員在台灣永遠也無法打球 這樣才是對的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06.247
simon0131:喔 140.119.191.49 01/07 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