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imon0131:喔 140.119.191.49 01/07 19:01
※ 引述《lifeisfun (屯棋)》之銘言:
: FA本來就是選手自己爭取的
: 球團老闆幹麻要跟錢過不去
: 掏腰包博美名?
: 這種老闆對得起股東嗎
所以你同意一旦球員加入某隊後
一旦這個球隊不想繼續付他錢(可能是實力不夠、甚至更可能是不願意配合放水)
但又不想這個球員為人所用
可以明著使用超渡條款,暗裡又用黑函「默契」
讓這個球員在台灣永遠也無法打球
這樣才是對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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