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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精神疾病: 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 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第 22 條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 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第 23 條 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 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第 24 條 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 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第 52 條 傳播媒體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更 正;屆期未更正者,按次連續處罰。 第 55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第三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http://goo.gl/z0t2o 全國法規資料庫 ==== Tyler Lumsden Are you serious? He said I have bi polar? haaa what a joke. He gave me high five one inning and the next he picked up a chair to throw at me. ha is a the worst I have ever played for ==== Bipolar即躁鬱症。 -- ╭────╮ ◣◢ 愛棒球!? .. ,從來不 ═── █◣+ 的,美麗與哀愁。 ¢ZenUp http://ottocat.pixnet.net/blo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3.57.13
barry1011:叫你總仔出來帕 09/18 21:01
foreverthink:又是一個丟椅子的... 09/18 21:02
※ 編輯: ZenUp 來自: 125.233.57.13 (09/18 21:03)
foreverthink:大頭丟完 朕總丟.... 09/18 21:03
christofer:恭喜陳大教練公然違法! 09/18 21:03
Amilous:所以泰勒可以告記者 嘖嘖... 09/18 21:03
minche:先告振總比較實際 總算要落實法律野球的主張了 09/18 21:04
haha98:神振說了算 09/18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