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震撼彈 球隊求售須一年前告知
〔記者徐正揚/台北報導〕
針對興農牛隊轉賣一案,中華職棒聯盟常務理事會議昨天決議修改規章,爾後若有
球隊有意轉賣,必須在1年前告知聯盟,接洽過程之相關進度由聯盟統一發言。
中職會長黃鎮台指出,鑒於歷次球隊轉賣經媒體披露後,對球團、球員、球迷甚至
社會都造成紛擾,為避免類似事件重演,常務理事決議,在聯盟規章中增列條文規
範。
預計追加的規章第8條第1項,內容仍待律師研究、修飾後付諸文字,但大方向如下:
1.若球團考慮進行轉讓,須於1年前告知聯盟,由會長轉告常務理事。
2.當球團確定進行轉讓,統一由聯盟發言,而非球團各自對外發言。
3.球團洽談轉賣過程,須讓聯盟知悉,聯盟視需要對外統一發言。
4.轉賣過程如有必要,聯盟可藉由常務理事會議,決議以何種方式協助或處理。
若有球團違反,因協約第13條已有「誠實履行本契約,如有違反,願受罰;處罰方
式及金額願由聯盟決定」之規定,不再另訂罰則。
黃鎮台表示,「提前1年告知轉賣」只是初步原則,執行上可能會有困難, 期限還
會再修正。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dec/11/today-sp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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