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賴意文 HiNet運動網獨家特稿
前文提到了大聯盟自由球員制度中,將取得自由球員資格的年限規定為6年大聯盟年資
的原因,是出於當時大聯盟球員工會執行理事Marvin Miller的規劃。當然,讓Miller
在談判桌上獲勝的不僅是他的交涉手段,更重要的是他的談判籌碼,而這個籌碼是經
由許多球員的努力得來的。
從1922年美國最高法院做出判決開始,大聯盟就確定不受美國反壟斷法的規範。1953
年曾有1名紐約洋基農場球員George Toolson試圖挑戰大聯盟的保留條款制度(reserve
clause),希望不受到洋基重用的自己能夠取得自行選擇雇主的權利,但當時美國最高
法院再度確認了大聯盟豁免於反壟斷法之外的地位。
不過在Miller接掌球員工會之後,工會發現球員合約保留條款中語意不清的部分。保
留條款被記載在當時球員合約第10段A項,條文寫道:「如果球員與球隊在3月1日前未
能達成合約協議,那麼在3月1日後的10天之內,球隊有權在以書面方式通知球員後,
以原條件續約1年。」
這個保留條款被資方解讀為球隊每年都有直接續約的權利,認為這是長期以來的共識
,但工會認為該條款應該照字面意思,解讀為球隊只能直接續約1年。因此在Miller的
支持之下,部分球員開始嘗試在不簽新合約的情況下繼續出賽,如此一來就能夠以保
留條款已被執行,沒有新合約就不受保留條款規範,作為仲裁庭上抗辯的理由。
另一方面資方過於托大,他們沒有在還有能力的時候改變保留條款的文字,反而以各
種手段讓這些球員簽下新合約就滿足,雖然3年間大約20名拒簽新約的球員結果在1975
年洛杉磯道奇19勝投手Andy Messersmith堅持了整個球季不簽新合約,讓球員取得了
走進仲裁庭的機會。
當時的仲裁人依舊是前1年讓奧克蘭運動家投手Catfish Hunter成為自由球員的Peter
Seitz,Seitz一開始還給資方機會,希望他們先和球員協商,但資方立場不改,最後
Seitz裁決Messersmith獲勝,宣布道奇沒有擁有Messersmith的權利,亦即保留條款只
能直接續約1年,宣告保留條款的終結,開啟了自由球員時代。
在取得自由球員資格的重要過程中,透過球員自身的努力,工會才取得談判籌碼,但
也要有專家的輔助與規劃,球員才能得到充分的資訊,知道應該要選擇往什麼樣的道
路走,兩者缺一不可。
http://www.tsna.com.tw/index.php?q=node/3831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