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07 01:15
中國時報【黃國洲】
兩隻慢飛的「雀鶯」雙雙扳倒「士兵」,當然得利於新賽制,畢竟單場驟死賽不
同於多場系列賽,1次守備失誤、1次調度錯誤、甚至1個誤判,都可能影響比賽勝負。
或許張力過高,昨日2場比賽失誤連連,金鶯、遊騎兵各2次,勇士高達3次失誤更釀成
大禍。
守備失誤只能怪自己,無法牽拖他人。若是裁判誤審,代誌就大條了;尤其關鍵
性賽事,錯判更會引爆極大爭議。無巧不巧,大聯盟史上首場外卡賽即發生誤判憾事
!
8局下半3比6,落後3分的勇士1出局分占一、二壘,西蒙斯擊出「見高不見遠」飛
球,落點約在正常游擊防區左後方70呎(已近左外野防區),紅雀游擊手寇茲瑪原本
有機會接殺,最後一刻卻試圖讓給左外野手,但哈利岱也沒接著,球掉在2人中間,看
似形成1支德州安打。
1出局攻占滿壘,原本是勇士反攻的大好時機,球落地之際左線審霍布魯克卻高舉
右手,示意這是「內野高飛球」打者出局,情勢反而對紅雀有利:雖二、三壘有跑者
,但已2人出局。勇士總教練岡薩雷茲衝入場與裁判理論,抗議當然無效,只能在提出
申訴後繼續比賽。
根據《棒球規則》第二章<用語之定義>,所謂「內野高飛球」(An Infield Fly
)是指:無出局或1出局,跑者占一、二壘或滿壘時,打者擊出高飛球(平飛球及觸擊
成飛球除外),內野手以普通守備行為即可接獲者(投、捕及外野手至內野採取守備
行為,亦視同內野手)。當裁判已能明確判定為「內野高飛球」時,為使壘上跑者易
於採取行動,應立即以手勢宣告。
不論球是否被接獲,只要裁定為「內野高飛球」,打者即宣告出局;比賽仍進行
中,壘上跑者可採取行動。不少人也許會被這項規則的名稱誤導,認為只有落在內野
地帶的高飛球才算,其實並無「客觀」的內外野界線存在,認定與否全由裁判心證。
既然裁判有「主觀」審定權,何來誤判之說?一切還得從「立法旨意」說起,若
無「內野高飛球」的規定,守方必故意漏球,輕而易舉完成雙殺;為保護跑者,不讓
守方使詐,才訂定這項規則。換言之,若攻方無雙殺之虞(這也是為何此規則並不包
括2出局的原因),此項規定也就毫無意義。
就算昨役紅雀游擊手及左外野手「刻意」掉球,壘上2名勇士跑者也不會因而被「
矇騙」(跑者有餘裕可安全進壘),因此左線審霍布魯克明顯是「刻舟求劍」,只要
細心盱衡攻守雙方當時的相關位置,根本不會做出此等錯誤判決。
(棒球文字工作者)
http://news.chinatimes.com/sports/11051202/112012100700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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