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8 06:05 報導 】
新竹一名男子到棒球打擊練習場揮棒,不幸被球擊中左眼差點失明。被害人認為練習
場的投球機偏離球道,才導致左眼受傷,向業者求償一百五十萬元。法官在審理後,
認為業者需負部分的責任,判業者需賠償被害人卅八萬元。(彭清仁報導)
新竹一名黃姓男子,九十七年間到竹北一家棒球打擊練習場揮棒,並選擇時速一百五
十公里的投球機,卻不幸被自動發球機投出的球擊中眼睛,造成左眼出現瞳孔無力症
和青光眼等傷害,黃姓男子因而向業者求償一百五十萬元。
而業者則向法官供稱,練習場的機台都有定期保養,偏差距離不會超過正負卅公分;
有破損的棒球,會經過三道篩選程序淘汰,所以進入自動發球機的機率非常小,當時
也提供安全帽等防護,所有服務已達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而且黃姓男
子打擊的是時速一百五十公里的快速球,就算風大,造成球左右移動的誤差也不會差
太多,研判也有可能被鄰區的打擊球,碰撞鐵柱後反彈誤擊,而不是被發球機所彈出
的球擊傷。法官請專業單位到練習場實地會勘,認為的確會有部分破損的棒球被發球
機發出,同時發生向左偏移現象,甚至更有向左偏移到另一個打擊區的現象,加上業
者提供的攔網無法攔阻偏移角度較小的球體,打擊者的確可能被球道以外的棒球擊中
。法官認為被告所提供現有設備,未能有效篩選球體破損的棒球,造成球發出後偏移
情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處被告應賠償卅八萬元。
http://www.bcc.com.tw/news/newsview.asp?cde=169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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