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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賴意文 HiNet運動網獨家特稿 今年外卡驟死戰,聖路易紅雀對亞特蘭大勇士的內野飛球判決,除了「普通守備行為 」認定上的爭議之外,其他爭議還包括宣告時機,也有人提出該場比賽左線審Sam Holbrook的判決,違背內野飛球規則制訂本意的看法。 棒球規則在1895年新增了內野飛球規則,由於有內野手會故意不接飛球,試圖利用強 迫進壘的狀況製造雙殺,因此設立這條規則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因此有人認為,裁 判應該要判斷內野手接球的位置是否有機會製造雙殺,來決定是否宣告內野飛球。 以勇士紅雀這場比賽為例,持此論者認為紅雀沒有接到球之後,也根本沒有辦法製造 雙殺,甚至可能出現讓勇士攻佔滿壘的德州安打,但是在裁判宣告內野飛球之後,反 而多了1個出局數,結果卻對攻方不利,違背這條規則的本意。 但是也有人認為,規則上是以讓打者出局,消除強迫進壘狀態的方式,來達到保護攻 方的效果。事實上規則並沒有說要「保護攻方」,只有說「出於跑者的利益」,而在 消除強迫進壘狀態後,跑者就不會進退兩難,已經符合規則的本意,只要維持正常跑 壘動作,就不用擔心要強迫進壘可能被雙殺,規則要確保的只是沒有強迫進壘狀態, 而非保護進攻方錯誤的跑壘。從這場比賽的例子來看,勇士跑者也確實維持了正常跑 壘動作,因此能夠往二、三壘推進。 而在宣告內野飛球的時機部分,規則上確實有「立即」的字眼,不過實際上不可能在 球擊出後立即宣告,最早也要等到球過了最高點往下落,可以判斷其落點之後才能宣 告,這也是《大聯盟裁判手冊》中的要求。 但接下來Holbrook在確認紅雀游擊手Pete Kozma已經站定位,可以普通守備行為接殺 這顆球之後,才宣告內野飛球。對Holbrook來說,他是在滿足所有條件後,「立即」 宣告內野飛球,但是對觀眾以及場上的球員來說,卻變成了落地前1秒才宣告,宣告時 機過晚的內野飛球。 從Holbrook的解釋來看,我們又可以發現時機過晚的癥結也出在「普通守備行為」的 定義。Holbrook說:「一旦野手站定位,就是普通守備行為。」也就是他以是否站定 位(根據大聯盟裁判手冊,包括要面向內野準備接球),來判斷是否是普通守備行為。 但是以一般的認知,要判斷是否為「普通守備行為」,是從野手啟動的那一刻開始, 因為守備範圍本身就是守備能力的展現,守備能力平均的野手能否跑到定位也應該在 「普通守備行為」的考量之中。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在這個爭議內野飛球判決中,問題首先在於何謂保護跑者?無論 結果如何,事先讓打者自動出局以達到消除強迫進壘狀態的目的,是否是保護跑者最 佳的方式?其次則是如何定義普通守備行為?在幾乎不可能即時客觀衡量是否是聯盟 平均水準的守備行為之狀況下,有沒有更為統一的標準?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http://www.tsna.com.tw/index.php?q=node/3681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2.21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