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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La new熊投手許文雄涉及打假球被求償案,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定許應賠償 違約金一百萬元,許並不得上訴,球隊公司則可以上訴。原告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 司指出,93年1月1日,被告許文雄加入其所經營La new熊職棒球隊,雙方並分別於95 年、97和98年簽訂職業棒球選手契約,不得違反球團、職棒聯盟規定,且不得有賭博 行為,否則應賠償違約金。又說,95年5月2日至10月7日等6場比賽,許文雄放水打假 球,涉及賭博行為,其已領的簽約金為一百五十萬元,要求賠償違約金二千萬元。 許文雄則指出,球團與球員均為一年一簽,於98年簽訂 的合約,是98年1月1日始生效 ,原告不能以95年及97年各打3場假球求償。況且,該二年雙方的契約已屆滿而消滅, 自不得據此請求賠償違約金。 高雄地院法官指出,95年及97年間,原告並未支付許簽約金,判決許不用賠償,原告 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後,合議庭法官則認為許在97年1月間簽訂聯盟合約,並由其他球 隊轉入La new熊,期間有三場打假球,應負賠償二倍的違約金共三百萬元,但審酌其 年紀漸增,體力逐漸下滑,可能無法再打球,認定賠償一百萬元比較合理。 http://ppt.cc/GzDj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2.7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