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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方正東/台北報導
前La new熊(Lamigo Monkeys桃猿前身)投手許文雄涉嫌打假球,桃猿球團提出民事
求償,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判決大逆轉,認定許文雄要賠償違約金100萬元;桃猿領隊蘇
敬軒說「我們會再提上訴,跟律師討論,提高賠償金額,希望可以形成判例」。
判決書中指出「原告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指出,93年1月1日,被告許文雄加入其
所經營La new熊職業棒球隊,雙方並分別於95年、97和98年簽訂職業棒球選手契約,
不得違反球團、職棒聯盟規定,且不得有賭博行為,否則應賠償違約金。又說,95年
5月2日至10月7日等6場比賽,許文雄放水打假球,涉及賭博行為,其已領的簽約金為
150萬元,要求賠償違約金2000萬元。許文雄則指出,球團與球員均為一年一簽,於98
年簽訂的合約,是98年1月1日始生效,原告不能以95年及97年各打3場假球求償。況且
,該二年雙方的契約已屆滿而消滅,自不得據此請求賠償違約金。
高雄地院法官指出,95年及97年間,原告並未支付許文雄簽約金,判決不用賠償,原
告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後,合議庭法官則認為許文雄在97年1月間簽訂聯盟合約,並由
其他球隊轉入La new熊,期間有3場打假球,應負賠償二倍的違約金共300萬元,但審
酌其年紀漸增,體力逐漸下滑,可能無法再打球,認定賠償100萬元比較合理」。
蘇敬軒表示「我們一定會上訴,不是錢的問題,我們只是要選手清楚知道做這種事是
要付出代價的,所以我們的目的是要形成民事判例,先前法院判決我們敗訴,顯然是
不符合社會期待」。
根據高雄高分院的判決,許文雄不得上訴,但球隊公司則可以上訴。
http://www.nownews.com/2011/12/06/341-2764108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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