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5 中國時報 【吳育光/台北報導】
「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三讀通過,堪稱前年中職賭博案的利空可望出盡,迎
面而來的將是利多與長紅。
運動產發展獎助條例去年10月已公布免除門票營業稅,今年中職已試用。但興農
牛副領隊趙宏文不諱言,市場的餅要夠大、票房收入多才看得到明顯效益。由於球團
都虧錢,減免的門票營業稅都已沖銷,尚難反映盈餘。
趙宏文又說,獎助條例有兩項較受關注,其一是營利事業培養運動員、贊助運動
團體、捐贈各級學校及政府機關興設體育場館或運動器材,可抵減所得稅,金額無上
限。
其二為主管機關對運動事業聘用績優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
務等事項,其薪資支出金額30%限度內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5年
為限。
「若投資職棒費用母企業可完全抵減所得稅,必會讓企業更願意投資,至於何者
為績優運動選手?希望主關機關能更清楚界定。」
趙宏文說,待職棒回歸基本面,未來結餘的錢可用做球員加薪、提升教練素質、
裝備和訓練場地軟硬體設施。
http://news.chinatimes.com/sports/11051202/112011061500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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