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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sports.yahoo.com/mlb/blog/mlb_foxx/1863.html [雅虎] 大聯盟規定王建民五月才能上場? 作者:阿ㄈ | 發表時間:2011/02/20 I'm sorry, but you're wrong. 在 Albert Pujols的合約問題確定要歹戲拖棚演續集後,這個相對 安靜的offseason基本上沒有什麼太大的漣漪。 除了MLB官網在那邊嘴砲說他們比NFL還要更 balance,這種笑話連 幼稚園小孩都不會笑。官網竟然放這種爛文出來見人,可見這個季 末有多安靜。 所以回過頭來釋疑吧。話說某友站「大聯盟分析師」近幾個月在報 導跟文章都提到一件事,內容大概是說當一個球員若在季末被non- tender,按照規則呢原球隊必須等到隔年的5月1日才可以跟該球員 續約。所以他認為將王建民簽回去的國民隊,必須要等到五月份才 可以跟王續約,然後說這代表國民隊必須在開幕時將王放在傷兵名 單,至少放到5月份。 先說明一下non-tender,雖然我想去年底很多人都已經知道這名詞 的含意了。 我們知道大聯盟球員要打滿 6年才能成為自由球員。在此之前,都 是跟球團每年換約。不過如果球團不願意提供球員新合約,不管是 純粹覺得該球員不在未來藍圖、要空出名額,或是像這次王建民的 情況一樣,因為王符合薪資仲裁資格,而國民隊認為提出仲裁的話 就得花過高的薪資跟他續約,於是就不跟他換約,日後再把他簽回 去。只要球隊沒有跟球員換約,就是non-tender,而這時球員就成 為non-tender free agent。 該作家的說法的問題有二。 第一、之前提過,被列在大聯盟傷兵名單的球員,不管是15天還是 60天,都可以累積大聯盟年資。如果真的如該作者所說國民尚未跟 王建民簽大聯盟合約的話,國民隊怎麼可能將王擺在大聯盟傷兵名 單裡頭? 第二、「當一個球員若在季末被non-tender,按照規則呢原球隊必 須等到隔年的5月1日才可以跟該球員續約」這條規定筆者從未聽過 。 事實上,只有翻開國民隊官網就可得知,去年12月16日時就已經打 上''Washington Nationals signed free agent RHP Chien-Ming Wang''這句話了。而且新聞稿都發了,這兩方確確實實是簽下大聯 盟合約且已經送聯盟辦公室核准。 另外幾個與該作者說法相左的反例,是紅人隊的Johnny Gomes和前 運動家隊的Jack Cust。Gomes在2009年季末被球隊non-tender,後 來被簽回去,還在隔年4月的開幕戰中上場。Cust也是被non-tender ,但跟原球隊簽下 260萬美元的一年大聯盟約(小聯盟約簽不到百 萬元年薪吧),不過在隔年4月初被DFA,outright到小聯盟去(小 聯盟約也不能DFA 啊)。 事實上我猜該作者是搞混一個古早的規則了。以前大聯盟有條規則 是說,對於取得自由球員資格且提出申請的球員,如果原球隊不提 出仲裁,或是球團提出仲裁但球員拒絕,且雙方沒有在隔年1月8日 續約的話,原球隊就失去跟該球員的談判權,最快要等到5月1日才 能夠簽回去。 最近的例子發生在2005年,太空人隊在球季末決定不提薪資仲裁給 藥罐子Roger Clemens,依照規則,太空人隊最快要等到06年的5月 1日才能跟他續約。 一看到「5月1日」這個關鍵詞,我就猜該作者是誤用這條規則了。 該規則只適用於本來就符合自由球員資格的選手,而不是所有被non- tender的球員都可以用。 更何況,在2006年的勞資談判後,已經將那條規則取消。1月8日和 5月1日因此不再具有特殊意義。 所以,王並沒有受限不能在 5月前代表國民隊出賽的限制,唯一的 影響因素還是在他復原的狀況。 【2011/02/20 Yahoo!奇摩運動-名家專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3.61.21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