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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王樹衡/特稿】 2011.01.10 04:17 pm 今天立院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法,對職棒打假球涉案相關人員處以重罰,讓 重罰打假球案件終於有了法源依據,可對職棒賭博產生嚇阻作用。不過,目前只將此 罰則訂在運動彩發行條例內,不免還是有漏洞,體委會仍應尋求將打假球列入「刑法 」之內,將更具效果。 重罰職棒打假球相關涉案人員,適用此一罰則的前提是「妨害運彩投注標的運動競技 賽事公平者」,也就是說,中華職棒必須列入運動彩券發行標的才行,若中華職棒未 能列入發行標的的話,則此一罰則管不到。 現行體委會委託北富銀發行運動彩券,確實將中華職棒列入發行標的,不過,若遇發 行銀行因故不與中華職棒合作,而把中華職棒排除做為運彩標的,是否因此出現處分 「空窗期」,就值得探討。 雖然目前球團在和球員簽約時,都已附加打假球賠償條款,加上打假球要被關,雙管 齊下對於球員的確有相當的遏止效果,但國內假球並不限於職棒,業餘棒球也多次傳 出放水傳聞,政府若有決心打擊這股歪風,將打假球罰則列入「刑法」之內,仍要繼 續努力,畢竟若是以「刑法」來處分,相信嚇阻力量更大,也可避免運彩若不以中華 職棒做為發行標的所產生的法律「空窗」。 【2011/01/10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SPORTS/SPO/6085700.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2.7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