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王樹衡/特稿】 2011.01.10 04:17 pm
今天立院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法,對職棒打假球涉案相關人員處以重罰,讓
重罰打假球案件終於有了法源依據,可對職棒賭博產生嚇阻作用。不過,目前只將此
罰則訂在運動彩發行條例內,不免還是有漏洞,體委會仍應尋求將打假球列入「刑法
」之內,將更具效果。
重罰職棒打假球相關涉案人員,適用此一罰則的前提是「妨害運彩投注標的運動競技
賽事公平者」,也就是說,中華職棒必須列入運動彩券發行標的才行,若中華職棒未
能列入發行標的的話,則此一罰則管不到。
現行體委會委託北富銀發行運動彩券,確實將中華職棒列入發行標的,不過,若遇發
行銀行因故不與中華職棒合作,而把中華職棒排除做為運彩標的,是否因此出現處分
「空窗期」,就值得探討。
雖然目前球團在和球員簽約時,都已附加打假球賠償條款,加上打假球要被關,雙管
齊下對於球員的確有相當的遏止效果,但國內假球並不限於職棒,業餘棒球也多次傳
出放水傳聞,政府若有決心打擊這股歪風,將打假球罰則列入「刑法」之內,仍要繼
續努力,畢竟若是以「刑法」來處分,相信嚇阻力量更大,也可避免運彩若不以中華
職棒做為發行標的所產生的法律「空窗」。
【2011/01/10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SPORTS/SPO/60857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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