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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結夥打假球最高可處10年徒刑, 併科最高新台幣5000萬元罰金,若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運彩投 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從原本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也從最高1000萬元修改為3000萬元。 台灣職棒自1990年開打後不斷傳出假球案,多位職棒選手因為涉案遭到收押,不僅賠 上個人運動生涯,職棒票房也每況愈下,2008年中信鯨解散球團,當時球團董事長羅 聯福在記者會上,就曾大聲疾呼,政府絕對要加重「運動舞弊」的刑責,如此才能有 效嚇阻不法分子。 修正條文也規定,集體打假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修正條文規定,對於包含球團經營、管理等相關從業人員,如果對檢警查察打 假球案件有隱匿或抗拒的行為,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http://www.nownews.com/2011/01/10/341-2680804.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2.7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