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1.01.10 04:17 pm
台灣職棒從1990年開打以來,屢屢受到簽賭打假球案重傷,讓票房每下愈況。為遏止
打假球歪風,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除了加重相關罰責,更新
增結夥打假球者,最高可處10年徒刑,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罰金。
台灣職棒屢傳打假球事件,2008年中信鯨為此解散球團,當時球團董事長羅聯福在記
者會上,就曾大聲疾呼政府必須加重「運動舞弊」的刑責,才能有效嚇阻不法分子。
立法院今天上午完成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法,根據修正條文,以強暴、脅迫、詐術或
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運彩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從原本最高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改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部分,也將上限由1000萬元,一口氣
上修到3000萬元。
修正條文更新增結夥犯罪規定,三人以上集體打假球,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包含球團經營、管理等相關從業人員,如果對檢警查察打假球案件有隱匿或抗拒的行
為,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修法,中華職棒聯盟球團都贊同加重相關
刑罰,希望法律能夠有效執行。
【2011/01/10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SPORTS/SPO/60857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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