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1/11 03:05 鄭閔聲/台北報導
為避免簽賭、放水歪風再度傷害國內職棒,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修正案,加重脅迫及配合打假球人士之刑責,未來3人以上的假球集團,最高可處10
年有期徒刑,同時併科5千萬元罰金。
中華職棒連續三年皆爆發球員涉賭醜聞,因此98年12月間,行政院「振興棒球運動專
案小組會議」做出決議,責成體委會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加重涉賭刑責,以
宣示政府打擊暴力侵害職業運動及選手之決心,以遏止不法份子介入運動賽事。
根據現行法令規定,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運彩投注標的運動競
技賽事公平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也可以拘役或科罰金等方式免去牢獄之
災,導致目前為止,大部分涉案球員都沒有入監服刑。
修法後,無論組頭或球員,只要涉及上述不法行為,都可能面臨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且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3千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假球集團的刑責更重,只要是3人以上的假球集團,一旦罪名成立,刑期就從3年
起跳,情節嚴重者,最長可以被關10年;同樣得併科2千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一方面,球團經營階層,如果隱匿包庇旗下成員打假球,或是不願全力配合檢調偵
辦假球案件時,球團負責人及相關管理階層,也可能面臨2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
罰鍰。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1/4/2klw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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