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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2011.01.11 02:17 am 為遏止幫派、球員介入職棒等運動賽事「玩假的」,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運動彩券 發行條例」修正案,犯者最高可處十年徒刑,併科五千萬元罰金。 修正案也規定,球團經營、管理等從業人員,如果在檢警查察打假球案時有所隱匿或 抗拒,從最少應罰一百萬元,提高為兩百萬元。 台灣職棒開打廿多年來,多次發生打假球事件,嚴重傷害職棒票房與形象;且每次假 球事件幾乎都有黑道勢力大舉介入,球員被「整串買走」。 後經各界不斷呼籲應加重相關刑罰,二○○九年十二月,政府由當時行政院副院長朱 立倫主持「振興棒球運動專案小組會議」做成「加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廿一條刑罰 與罰金」決議,並由體委會將修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在立院審議時,朝野又再將刑 責、罰金「加碼」。 根據新條文,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運彩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 公平者,從原本最高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罰金最高由一千萬元提高為三千萬元;若是結夥三人以上犯之,可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兩千萬元至五千萬元罰金。 換言之,除非是「單線、單人進行」,否則像過去多半是大哥帶小弟威脅球員,或是 球員集體串連打假球等行為,至少得坐三年牢、罰金兩千萬元,「犯罪成本」大幅增 加。 【2011/01/11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SPORTS/SPO/6087417.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2.8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