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1/11 03:05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為遏止打假球歪風,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涉及
妨害運彩投注標的運動賽事公平者,最高可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3千
萬罰金。若是3人以上結夥打假球,刑期最高則可提高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最高5千萬罰金。
台灣運動彩券雖早已上路,但台灣職棒打假球陰影卻一直揮之不去,導致發行彩券單
位對於是否將台灣職業運動納投注賽事一直舉棋不定,嚴重影響國內職業運動發展,
為遏止打假球事件再度重演,立院三讀運彩發行條例修正案,提高打假球者的刑期與
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明訂,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運彩投注標的運動競技
賽事公平者,刑期從原本最高5年以下修正為1到7年。併科罰金部分則從原本1千萬元
改為最高3千萬元。修正條文同時新增「加重」集體打假球處罰,違反者將被處有期徒
刑3到10年,罰金最高5千萬元。
此外,球團經營、管理等相關從業人員,若對檢方、警方調查打假球案件有抗拒或隱
匿的行為,罰鍰也從現行規定的100萬,提高為200萬至1千萬間。
領銜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趙麗雲及洪秀柱指出,現行刑法對賭博或詐欺罰則都非常
輕微,無法產生嚇阻作用,為避免職業運動選手因運彩發行而被迫暴露在組織犯罪威
脅之下,因此修法加重刑責,以使運動產業發展環境更加健全。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11/4/2klr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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