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01/27 22:35
為了協助國內運動發展,財政部擴大解釋所得稅法第36款第1條,修正過去企業贊助個
人運動選手無法列為費用支出的問題;另外企業購買運動比賽門票捐贈給學生或者弱
勢團體,也可以全額列為營業所得稅的費用支出,讓企業贊助運動比賽跟選手訓練,
多了一點動力。
(陳楷報導)
體委會主委戴遐齡表示,過去企業贊助運動團隊可以全額列為費用支出,但是贊助個
人選手卻不行,現在財政部放寬解釋,只要曾經參加過全國等級運動會或者單項協會
全國錦標賽,個人選手也可以獲得贊助的優惠。「這次可以開放到個人,像中華電信
贊助盧彥勳兩百萬,就可以適用這個法,企業贊助選手意願應該比較高一點。」
至於企業反應希望贊助選手經費直接扣抵應繳稅金,戴遐齡表示世界各國都沒有前例
。「我們希望從沒有到有,未來如果有希望可以爭取到最大,這是我們體委會很重要
的目標。」
財政部去年十月已經公佈,包括職棒在內的各項運動比賽,門票跟報名費不用繳營業
稅;現在財政部又表示,企業購買比賽門票捐給學生或者弱勢團體,也可以全額報費
用列支。
戴遐齡表示,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草案中,績優選手進入企業任職,政府五年內可
以補助薪水的三成,減輕企業聘用運動選手的負擔。希望立法院下個會期可以通過條
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7/1/2lkb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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