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為了推動體育運動發展政策、鼓勵民間參與運動事業,財政部26日宣布,即日起企業
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
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的款項,可全額列為營所稅的費用支出,沒有金額上
限。
去年10月財政部就公佈,包括職棒在內的各項運動賽事,門票與報名費不用繳營業稅
;財政部現在宣布,企業購買比賽門票捐給學生或弱勢團體,也可全額報營所稅的費
用支出。
而財政部所指的「弱勢團體」,則為依法設立或登記專門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
其他弱勢族群的團體。
過去企業贊助運動團體可全額列為費用支出,不過贊助個人運動員卻無法全額列為費
用支出;現在財政部放寬標準,曾擔任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公開賽或錦標賽、或
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的個人選手,也可獲得贊助的優惠。
支持體育釋放利多,體委會主委戴遐齡表示,「這次開放到個人選手,像是中華電信
贊助盧彥勳200萬元,就可以適用這個法令,企業贊助選手意願應該會比較高。」
http://www.nownews.com/2011/01/27/341-26854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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