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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B〉規則五選秀介紹(下) 週六, 12/13/2008 - 04:25 — editor 作者: 賴意文 在規則五選秀中被選走的球員,接下來的球季必須整年都放在大聯盟正式名單(act ive roster )或傷兵名單中,不能任意降到小聯盟。而為了防止球隊將該球員藏在 傷兵名單中,大聯盟也規定在正式名單中的時間至少要90天,不滿90天的,下一個 球季還要補足,才能任意將該球員降到小聯盟。 從春訓的第16天開始,如果球隊認為該球員的能力不足以整季都放在25人名單中, 可以選擇將他放上 outright waiver,程序跟一般的waiver沒有太大的不同,差別 在於waiver費用是2萬5千美元(規則五選秀補償金的一半),在waiver上挑走該球員 的球隊,也必須遵循規則五選秀的規則,將該球員留在正式名單中。 如果該球員通過waiver,必須放在正式名單或傷兵名單中的限制就解除。原球隊可 以選擇以2萬5千美元的代價取回該球員,或者以球員交易的方式將該球員交易到規 則五中選走他的球隊。 假設A隊在規則五選秀選了B隊的甲球員,接著將他放上了waiver,也通過waiver, 此時B隊可以2萬5千取回該球員,或將該球員交易給A球隊。這時重新獲得甲球員的 A球隊,就不受到需要把甲放到25人名單的限制。這種例子並不多見,較有名的是 洛磯外野手Willy Taveras和外號「野東西」(Wild Thing)的救援投手Mitch Willi ams。 由於限制不少,加上各隊都會保護較具有潛力的新秀,所以在規則五選秀中可挑選 的球員,大部分並不是潛力高的球員,而是具備一技之長,可以在大聯盟擔任替補 的球員。例如球速快的強力投手、左投、替補捕手以及防守好或有速度的二、遊或 中外野手。 雖然一般認為規則五選秀可以防止各隊把新秀堆積在農場裡,透過這個制度,讓那 些有潛力卻被其他球員卡住位置的新秀,可以得到上大聯盟的機會,不過這並非這 個制度的本意。 規則五選秀第一次實施據信是在1892年,在那個還沒有農場制度的年代,這項制度 比較類似現在美、日之間的競標制度(入札制度,posting system),是大聯盟球隊 跟小聯盟球隊買球員用的,當時只有規定一個固定的標金,許多隊伍想要同一個球 員時,是用抽籤決定歸屬。 後來加上選後必須要在大聯盟待一年的規則,是為了避免大聯盟球隊利用便宜的標 金買賣球員賺錢,而球員在小聯盟必須打幾年的規定,則是在於保護小聯盟球隊的 發展。1960年代之後,小聯盟球隊數量大幅度減少,大聯盟球隊也幾乎都擁有自己 的農場,才比較接近今日的規則五選秀。 近代規則五選秀最有名的例子,要算是1999年被佛羅里達馬林魚選上後,交易到明 尼蘇達雙城的 Johan Santana,不過當時他也只有20歲,不算真的位置被卡住上不 了大聯盟。近年也有不少球員透過規則五選秀在大聯盟取得一席之地,例如2005年 的Dan Uggla以及2006年的Josh Hamilton和Joakim Soria。 http://www.tsna.com.tw/?q=node/18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136.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