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B〉入札制度簡介
週一, 12/15/2008 - 04:34
作者: 賴意文
1995年,日本職棒投手野茂英雄自行宣布退休(任意引退),片面終止與近鐵猛牛的合
約,隨後與洛杉磯道奇簽約,成為近代日職球員挑戰大聯盟的先鋒。
1997年,聖地牙哥教士與千葉羅德海洋私下協議,獨家取得投手伊良部秀輝的簽約權
,但兩隊都未事先取得伊良部秀輝的同意,而伊良部秀輝宣告只願意與紐約洋基簽約
,最後洋基與教士同意以交易的方式交換伊良部秀輝。
1998年, 廣島東洋鯉魚的Alfonso Soriano循野茂英雄的前例,自行宣布退休之後,
與洋基簽約。
為了避免未來類似糾紛一再重演,大聯盟與日本職棒在協商之後,簽下美日球員契約
協議 (United States – Japanese Player Contract Aggrement),藉以規範美日之
間的球員簽約行為。這份協議所制訂的制度, 一般稱為posting system,posting是
公告、佈告的意思,不過一般中文媒體則採用日文的說法,稱之為入札制度。
根據規定,凡是合約仍被日本球隊控制的球員,如果有意願前往大聯盟打球,可以在
每年11月1日至3月1日之間, 向球隊提出申請,球隊同意的話,則提交給日職會長,
由其轉達至大聯盟主席辦公室。
大聯盟收到通知後,通告所有球隊, 開始為期4個工作天的祕密競標,期限結束後,
標金(入札金)最高的球隊得標,這個標金將在球員確實簽約後,由大聯盟球隊支付給
日職的原
球隊(最後若未能簽約則無須支付)。
大聯盟會通知日職競標結果 ,原球隊有4個工作天的時間可以選擇是否接受,若不接
受,則該球員的申請就此撤銷;如果接受,則得標球隊可以與該球員協商合約。協商
的期限是30天,到期之前完成簽約的話,得標球隊支付標金後取得該球員所有權。
在過程中,申請被撤銷的球員, 到下一個11月1日才能再度提出申請。得標球隊在30
天期限過後未能與該球員協商出合約的話,按規定等同於該球員的申請被撤銷,但為
了避免有球隊故意出高價搶下談判的權利,卻無意與該球員簽約,因此規定大聯盟主
席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由出價第二高的球隊遞補,與該球員協商。
入札制度在1998年12月制訂並實施之後,至今有10名日本職棒球員在取得自由球員資
格之前,就藉由此制度前往美國打球, 另有3名球員提出申請但最終未與大聯盟球隊
簽約。有趣的是,第一位藉此前往美國的並非日本人,而是多明尼加籍的Alejandro
Diaz Quezada。
TSNA 2008/12/15
http://www.tsna.com.tw/?q=node/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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