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棒球員跳槽 與球團對簿公堂
2008年06月21日
陳義信(左)與黃平洋當年從中華職棒集體跳槽到台灣大聯盟,引發球員與球團對簿
公堂的事件。資料照片 圖:http://myurl.com.tw/1c24
【俞聖律、姚瑞宸╱綜合報導】
國內職棒曾發生選手為了跳槽,最後與原球團對簿公堂。1997年台灣大聯盟開打,
中華職棒不少好手選擇加盟,只得把合約問題搬上檯面角力。
1996年7月3日,甫加入台灣大聯盟那魯灣職棒公司的前味全龍林光宏、三商虎陳正
中,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指控中華職棒 6球團與球員所制式簽契約
違反公平交易法,有「不公平」或「聯合壟斷」行為,次年6月4日,公平會裁定,
中華職棒 6球團以制式合約與球員簽約,且限制球員自由轉隊,違公平競爭精神,
判定9月前改善現有合約。
接著,陳義信、黃平洋、洪一中、郭建霖等 9名球員集體跳槽那魯灣,鷹俠、康雷
、哥雅、百力、奧古斯都、葛雷諾、林克、坎沙諾等 8名原中華職棒聯盟洋將也跟
著跳槽,兄弟象隊因此控告那魯灣公司「詐害」、「利誘」,次年5月5日,台北地
方法院判決兄弟象敗訴。
旅外選手 約定條件
至於,選手出國挑戰美、日職棒,由於選手與球團當初簽約時,大都是在合約就載
明,例如目前在日本職棒樂天二軍的林恩宇(原誠泰Cobras),而在羅德二軍的吳思
佑則是由羅德隊付轉隊費給La New熊隊。
蘋果日報 2008.06.21 http://myurl.com.tw/qd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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