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球團或球員? 大聯盟沒定論
馬怪爾於1998年首次達成單季70轟的球。(紐約時報)
美式足球賽後,有把比賽球贈予該役傑出球員的傳統,棒球卻沒有,自紅襪與明凱維
奇差點為2004年世界大賽冠軍球對簿公堂,具歷史意義的紀念球,所有權應歸球團還
是球員,仍無定論。
在大聯盟,結束單局或比賽的那球,或由最後接到的球員拋給看台上的球迷當紀念品
,或送交適逢個人重大紀錄(諸如生涯首安、第1000場出賽、第100勝、第100次救援
成功等)的球員留念,或由球團收藏,甚少在意所有權。
2004年季末,出現世界大賽冠軍球所有權爭議後,美國不少法界人士引用法理,認為
明凱維奇受僱於紅襪,當時(世界大賽第4戰)正好在工作場所(一壘),做他領薪
水而該做的事(守備),這是比賽的一部分,若紅襪沒派他上場守一壘,他就沒機會
拿到那球,所有權應歸紅襪,並支持紅襪對明凱維奇採取法律行動。
法界人士指出,那球的所有權不能與全壘打球混為一談,若明凱維奇自己花錢買票進
場,且坐在看台上接到球,另當別論;按照大聯盟慣例,球只要飛出球場,就不屬於
球隊,球隊自動放棄所有權,誰撿到就歸誰,但那球在場內,明凱維奇不是從場邊、
水溝、草叢等處撿到。
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球,「價值」向來不低,最高紀錄是由馬怪爾於1998年首次達成
單季70轟那球締造的300萬美元(見圖,紐約時報),不論是否真有「貝比魯斯魔咒
」,光是紅襪隊自1918年後,總算拿到暌違86年的世界大賽冠軍,就足以讓那球價值
連城。
紅襪、明凱維奇最後都沒擁有那球,更沒拿去拍賣,雙方達成「和解」,同意交給「
中立第三者」棒球名人堂永久收藏(記者徐正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dec/22/today-sp5-2.htm
【2007/12/22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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