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英照說法》小熊隊的棒球賽
【經濟日報/賴英照】 2007.02.05 04:00 am
喜歡看美國職棒的人,都知道芝加哥小熊隊(Chicago Cubs)。1960年代,這支球隊
的老闆是Wrigley家族(以生產箭牌口香糖聞名);Philip Wrigley相信棒球是白天
的運動,因此從不在夜間舉辦比賽。但公司財務不好,從1961年到1965年連年虧損。
有小股東不認同Wrigley的理念,建議公司應該在棒球場裝上電燈,舉辦夜間比賽。
小股東舉例說,大聯盟1966年的1,620場球賽中,有932場在晚上舉辦,可見棒球不單
純是白天的運動。小股東相信,夜間比賽可以大幅改善球隊的財務。但Wrigley堅持
不肯,小股東認為董事會忽視股東權益,因而告上法庭。(Shlensky v. Wrigley,
1968)
如果董事會決定不辦夜間比賽的目的,是為避免影響球場附近居民的住居品質,那就
是把社區利益放在股東利益之上,違反股東利益優先的原則。但法院判決指出,公司
董事會可能是考慮如果辦理夜間比賽,會影響球場鄰近地區的居住環境,因而降低球
迷前來看球的興趣(球迷不喜歡到週邊環境不好的球場看比賽);同時,公司擁有的
球場(Wrigley Field)土地,它的價值也因此受到影響,反而違反公司的長遠利益
。法院確認董事會的決定不涉及詐欺或違法情事,基於商業判斷法則予以尊重,判決
Wrigley勝訴。
主張股東利益優先的人,對於社會責任派最不放心的地方,就是經營者擁有太大的權
力,可以假藉員工、消費者或社區的名義,濫用公司的資源。他們認為,只有堅守「
經營者只為股東謀取最大利益」的規則,才能防止弊害的發生。
然而,依照股東優先論的主張,經營者在商業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ement Rule
)的保護下,也擁有相當廣泛的裁量權,他們照樣可以藉「符合公司長遠利益」的名
義,做許多可能對股東不利的事情。為什麼這樣就不會有濫用公司資源的情形?
有人會說,商業判斷法則的適用,必須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為前提,運用上有其極限
,不像「對社會有利」的藉口一樣空泛。這樣的說法,理論上似乎可以顯現兩者的差
異,但實際適用上,卻未必如此。小熊隊的判決是一個例子,而且不是唯一的例子。
~下略~
【2007/02/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2/37158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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