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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仔今年得繳逾400萬台幣 記者徐正揚 美國繳稅分為本國人、外國人課徵,外國人當年在美國停留超過31天,或前3年合計停 留超過183天就必須繳稅。 王建民從紐約洋基隊領到的薪水,若撥入他在美國開設的銀行帳戶就必須繳稅,且因 洋基隊屬地在紐約州,王建民必須向紐約州政府繳稅。 以王建民2006年的年薪35萬3175美元為基準,根據美國聯邦稅率,年收入超過33萬 6550美元者,稅率為35%,因此得上繳12萬3611.25美元(約新台幣407萬)的稅。 在2007年,年收入超過34萬9700美元者,稅率為35%,王建民本季的年薪雖然還沒公 佈,可以預期一定會超過這個門檻,因此稅率仍為35%。 而在台灣,稅制採屬地主義,意即在台灣境內的收入才要課稅。 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2條 中「該所得是否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規定,王建民在美國 提供勞務(職棒球賽),由在美國的雇主(紐約洋基隊)給付酬勞,因此他的年薪不 符合我國來源所得之定義,這部分毋須在台灣繳納所得稅。 不過王建民在台灣的各類廣告代言,包括麥當勞、福特汽車、宏碁電腦、玉山銀行等 ,則符合上述規定,必須向中華民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 至於王建民所指「在台灣先被課稅,在美國又再課一次」,應是廣告代言公司把產品 代言合約中議定之款項,在支付給美國的經紀公司CSMG前,先被台灣課稅,匯給經紀 公司抽成後,再被美國課稅,剩餘的才是王建民的實際所得。 2007.03.05 自由時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9.186.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