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5.01
鈴木一朗好大面子 盜用肖像賠500萬
王己由/台北報導
日籍美國職棒球星鈴木一朗,不滿國內知名製鞋業者─創信公司,未經許可擅
自使用他的肖像做為廣告促銷使用,跨海提出侵犯肖像權的民事訴訟。台北地
方法院昨日判決創信公司應賠償新台幣 5百萬元,還得停止銷售、移除、銷燬
所有侵害鈴木一朗肖像的產品及平面廣告。
鈴木一朗獲判賠償金中,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另350萬元,則是侵害肖像權部
分,這也是歷來侵犯肖像權訴訟,判賠金額最高案例。
鈴木一朗指控侵犯肖像權的創信鞋業公司,是以代工知名品牌為主業,包括米
老鼠、史努比、ELLE等男女兩用功能運動鞋、休閒鞋,另NIKE等知名品牌,也
是創信的重要客戶。
投效美國職棒大聯盟的日本球員鈴木一朗,是在兩年前,輾轉得知創信公司擅
自將他的肖像使用在新光三越百貨站前店、信義店專櫃壁面、指南客運公車車
廂外廣告,以及在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出刊的 372期的「職業棒球」雜誌刊登
廣告,使消費者誤信鈴木一朗是為創信公司銷售代言產品。
鈴木一朗認為,他並未授權台灣任何個人、團體、機構或企業使用他的肖像在
任何商品上,就委任律師提出告訴。
鈴木一朗侵害肖像權部分,原本求償3千萬元,後來自動縮減降到350萬元。審
理中,創信公司雖聲稱確實獲授權,本案只是一場誤會,卻一直拿不出獲授權
的證據。
法官審酌鈴木一朗在日本替美津濃代言,金額就有1億5千萬日圓,另在大陸,
上海一地授權代言費也有1千萬日圓,向創信求償350萬新台幣侵犯肖像權費用
,及賠償150萬精神慰撫金,價碼適當,昨日如數判准。
至於登報道歉,法官認為創信的行為並沒有使鈴木一朗的名譽受損,不必登報
道歉,但創信得停止銷售任何顯示鈴木一朗肖像產品,將所有不法使用肖像的
平面廣告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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