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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今日] 興農宣布解約開除謝佳賢 處分書已寫的很露骨
時間Thu Feb 11 12:26:01 2010
職棒涉賭/興農宣布解約開除謝佳賢 處分書已寫的很露骨
記者歐建智/台北報導
雖然謝佳賢在職棒打假球案件中未被起訴,但在處分書中對於跟組頭接觸、接受性
招待且收受物品的描述十分清楚,興農牛在11日跟高層報到之後宣布,解約開除謝
佳賢。
在去年10月26日謝佳賢遭到檢調單位搜索,在10月28日被約談,最後被請回,事後
傳出謝佳賢跟「雨刷」集團過從甚密,牛隊於是宣布對謝佳賢處以「停薪停權」處
分,不能參加任何活動。
但在10日偵結後,檢方在未起訴處分書中指出,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很難僅憑謝
佳賢數度接受蔡政宜、林秉文提供之免費性招待,且蔡政宜與謝佳賢見面及通話過
程曖昧可疑,去證明謝佳賢有打放水球。
牛隊副領隊趙宏文在10日表示,原則上對謝佳賢不續約,但還要跟高層報告。在11
日趙宏文跟老闆報告之後,決定做出開除的處分,跟謝佳賢解約。趙宏文表示,謝
佳賢一直跟組頭接觸,還接受性招待、收取物品,處分書裡已經寫的很露骨了。
趙宏文表示,看了處分書裡的描述,對於謝佳賢的家人感到憂心,是很大的傷害,
況且謝佳賢還有2位女兒,在學校大家都知道她們是謝佳賢的女兒, 往後的日子要
如何度過。
在未起訴處分書的說法如下:蔡政宜於偵查中證稱:「謝佳賢在擔任米迪亞暴龍隊
球員期間,赴台南、高雄比賽住宿臺南麗緻酒店、高雄國賓飯店時,我常帶酒店小
姐至同棟飯店其他房間, 謝佳賢再於凌晨1點過後過去該房間與我與酒店小姐喝酒
,陳元甲、李明進亦有在場。
我有時帶一個,有時候二、三個酒店小姐到飯店,帶酒店小姐到飯店與謝佳賢喝酒
,除在場作陪外,也有提供性招待,至少有六、七次帶酒店小姐到飯店與謝佳賢喝
酒。都是我付的錢。陳元甲、李明進是跟著謝佳賢,他們是跟著謝佳賢來喝酒,謝
佳賢也會叫他們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空,要不要小酌一下。」等語,顯見蔡政
宜與謝佳賢早已熟識,且多次提供性招待給謝佳賢。
又謝佳賢每次南下比賽時,林秉文或蔡政宜會先帶超過10名以上之酒店小姐住進球
隊下塌飯店(臺南麗緻酒店或高雄國賓飯店)並開設數房,等謝佳賢、陳元甲、李
明進等人過來狂歡並為性行為,每次費用至少超過20萬元,均由蔡政宜或林秉文買
單等情,業經證人林秉文證述明確,且有證人鐘逸宏到庭證述屬實,並經證人陳采
緹即臺北富麗皇家酒店幹部、王嘉玲即臺北富麗皇家酒店小姐證述上情屬實(見本
署98年11月5日訊問筆錄),故不僅是蔡政宜, 連林秉文亦多次提供免費性招待予
謝佳賢,應無疑義。
又蔡政宜於98年6月19日自黃俊中處取得黃俊中、謝佳賢2人專線聯繫電話號碼後即
直接與謝佳賢聯繫,雙方乃約定興農牛隊至高雄比賽期間當面會晤。 98年6月20日
上午11時許,蔡政宜、謝佳賢在高雄市中信大飯店旁公園會晤,蔡政宜當場交付內
裝不明物品之白紅色相間紙袋1只予謝佳賢,謝佳賢隨即攜該袋返回飯店。
98年8月5日晚間7時許,謝佳賢隨隊赴高雄比賽時多次電聯蔡政宜未果,同月6日凌
晨0時許蔡政宜回電,謝佳賢表示該球隊管理較為嚴格, 晚間恐無法外出與渠會面
,如該隊赴臺北出賽且情況允許時,將在抵達第1天上午先電聯蔡政宜, 並約定以
「兄弟」為暗語,雙方再約定適當會晤地點等情, 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1份及高雄
市中信大飯店監視錄影記錄翻拍之照片3張在卷足參,此雖能 證明蔡政宜、謝佳賢
之關係並不尋常,且雙方交談及會面過程曖昧可疑,然亦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謝
佳賢在何場次有替蔡政宜或林秉文打放水球,故尚不足以僅憑上開過從甚密等情,
遂遽以對被告為有罪之認定。
綜上,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之情形下,仍難僅憑謝佳賢數度接受蔡政宜、林
秉文提供之免費性招待,且蔡政宜與謝佳賢見面及通話過程曖昧可疑之客觀事實,
據以推論被告有本件打放水球詐賭犯行。」
2010.02.11.今日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10/02/11/341-25697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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