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11 聯合報
記者婁靖平、藍宗標/台北報導
曾繳回部分不法所得的球員,都獲得檢方緩起訴,並處以四十到兩百個小時不等的義
務勞務,但多數球員未繳足,如果依此勞務時數換算,甚至有人勞動一小時,價值超
過兩萬元。
起訴書中詳載各認罪球員不法所得金額、繳回情形,以黃俊中為例,不法所得在一百
萬元以上,但他只繳回十萬元,附帶處分是為期一年、四十個小時義務勞務。
若以「等值」換算,黃俊中每付出勞務一個小時,至少可以換得兩萬兩千五百元回來
,時薪高得嚇人。
「高薪」者還有吳保賢,他的不法所得也是一百萬元以上,同樣繳回十萬元,另在一
年期間進行四十個小時的勞務工作。
李濠任則是「異類」,一百萬元不法所得已繳回八十四萬元,可是同樣要服四十個小
時的勞務,換算時薪「只有」四千塊。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9/54211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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